南京建设工程分包执行终本程序应对策略解析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建设工程纠纷中,当事人虽经胜诉判决确认工程款债权,但“执行难”却往往成为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重障碍。本文结合(2019)苏0116执182号执行裁定书,深入剖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情形与法律效果,并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具体应对路径与操作步骤,助力工程款债权人依法破局。
一、案件背景:从胜诉到执行受阻
本案源于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南京凌南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凌南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成喜因建设工程分包产生矛盾,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苏0116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主文载明:“一、被告刘成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凌南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5144.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凌南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刘成喜未履行义务。凌南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虽采取了多项查控措施,却未能实际实现债权,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法院执行措施全解析:何为“穷尽调查”?
执行裁定书披露了法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这些措施是判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基础,也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具体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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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执行通知书与传唤
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
网络查控与轮候查封
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成喜名下苏A×××、苏H×××车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刘成喜名下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华侨××江商城××室、××室××室不动产,并向有权处置的首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
此处需注意的是,尽管查到车辆和不动产,但均为“轮候查封”,且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不动产首封法院为其他法院,本案暂时无法处置。这反映出建设工程领域被执行人常存在多笔债务、资产被多案查封的现实困境。 -
周边走访调查
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刘成喜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解和调查”,依然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措施体现了执行法院为核实财产线索而做的实地调查。 -
限制高消费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刘成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这是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常见手段。 -
与申请执行人谈话
法院“依法与申请人执行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财产均暂无法处置,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措施全部实施后,法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从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实质条件
裁定书明确指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均暂无法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终结本院(2018)苏0116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这一裁定通俗称为“终本”,其法律实质是:在债务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无法处置的情况下,法院暂时结束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裁定书还特别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四、申请执行人的应对策略:四步破局
面对“终本”裁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申请执行人并非束手无策。结合本案,建议采取以下具体方法和步骤:
第一步:固定和整理终本裁定及财产线索
拿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后,妥善保管,并整理此前法院查明的财产线索(如本案中车辆、不动产信息)。同时,注意保留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案号、原审判决书等材料,作为日后恢复执行的基础。
第二步:持续关注被执行人财产动态,发现线索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中,刘成喜名下车辆已轮候查封,若后续首封法院处置完毕或车辆被实际扣押,即可恢复处置。因此,建议申请执行人定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信息,并利用律师调查令或委托专业机构查询。
第三步:主动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被执行人常为个人或未实缴出资的公司股东。如果被执行人系一人公司或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依法清算等情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追加相关责任人为被执行人。本案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虽不涉及公司股东,但申请人应关注其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可能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第四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参与分配
如果认为法院“终本”程序违法,或发现首封法院处置财产后未保留本案份额,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此外,本案已有轮候查封不动产,并向首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应密切关注首封案件的处置进展,及时提交参与分配申请,确保在财产分配中获得应有份额。
五、延展:终本并非终点,行动才是关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在现有条件下“暂停”执行而非“终止”执行。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施工企业而言,胜诉判决只是第一步,能否拿到真金白银,取决于执行环节的持续跟进。实务中常见误区是拿到“终本”裁定后便放弃,导致债权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而彻底落空。
建议申请执行人善用恢复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参与分配、执行悬赏等法律工具,同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定制化执行策略。建设工程领域链条长、转包分包现象多,每一笔工程款背后都涉及大量工人工资和材料款,积极维权不仅是保护自身利益,也是对建筑市场法治秩序的维护。
若您遇到类似建设工程执行难题,不妨再次梳理本案的裁判要旨,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在“终本”后持续寻找财产线索,等待时机申请恢复执行。权利不会自动实现,行动才能成就正义。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苏0116执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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