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程保修金返还争议的举证与计息实务规则解析

康志祥律师
[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保修金(又称质保金)返还是承发包双方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发包方常以“存在质量问题”“保修义务未完成”为由拒绝返还,承包方则苦于证据不足、计息标准不明。本文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为样本,解析保修金返还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利息计算规则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逻辑,为施工企业提供清晰可操作的维权路径。
一、争议焦点:保修金是否已届返还期限
(一)发包方的抗辩思路
本案中,发包方某丙公司抗辩称:案涉工程保修期限内存在上百户(约300户)渗漏水等符合合同约定保修情形的严重质量问题,长期未得到修复;保修工作未经某丙公司及物业管理中心书面确认,因此保修金尚不具备支付条件。这一抗辩在同类诉讼中相当常见,但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二)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并未将“是否完成书面确认”作为唯一标准,而是重点审查“保修期是否届满”和“质量缺陷能否举证”:
某丙公司主张因某乙公司施工原因导致出现墙面脱落渗水问题,但经本院释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本院不予认定。
案涉工程保修期2年自业主集中入伙之日即2021年9月30日起算,现已届满,某丙公司应支付质保金。
由此可见,发包人主张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完成举证,法院不予支持;保修期一旦届满,发包人即应返还保修金。
(三)承包人的具体操作步骤
- 核验保修期限:首先查看合同约定的保修期起算点和时长。本案合同约定“保修期从业主集中入伙后满2年止”,工程于2021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故保修期至2023年9月30日届满。
- 固定验收与结算证据:妥善保存《工程验收报告》《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以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结算金额已确认。
- 回应质量抗辩:若发包人声称存在质量缺陷,应要求其提供具体照片、维修通知、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据;同时可请求法院责令发包人申请司法鉴定,若其拒不申请,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书面申请返还:保修期届满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保修金返还申请及完整付款资料,并通过邮件、快递等可留痕方式送达。
二、争议焦点:逾期返还保修金的利息如何计算
本案中,承包方某乙公司主张按LPR年利率3.45%计息,发包方则援引合同约定“保修款均不计算利息”进行抗辩。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明确约定了“未按规定返还保修金的应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存款利息”,因此发包方应当支付利息,但利息标准应参照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而非LPR:
合同约定未按规定返还保修金的应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存款利息,某丙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某乙公司请求某丙公司支付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在年利率1.5%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
- 合同对利息有约定的,优先按约定处理;但“存款利息”并不等同于LPR贷款利率。法院通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 若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则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主张。
- 利息起算日一般自保修期届满次日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次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本案利息自2023年10月1日起算,正是保修期届满次日。
三、争议焦点: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某丙公司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某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财务独立证据,法院因此判决:
某丙公司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某丁公司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某乙公司请求某丁公司对某丙公司的应付工程款即430276.03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给债权人的建议
- 在起诉时,将一人公司股东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 诉讼中,股东应主动提供审计报告、银行流水、财务制度等证据,否则极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 对承包商而言,合作前应审查发包公司类型;若为一人公司,可要求股东提供财务独立证明或额外担保,从源头控制风险。
四、延展与行动提示
本案判决传递了几个重要信号:保修期届满后,发包人拒绝返还保修金必须有充分证据;主张质量问题但拒不申请司法鉴定,可能被法院直接驳回;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力抓手。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保修金返还后,承包人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若确实存在质量损失,可以另行反诉或起诉主张赔偿,但不能以此无限期扣留保修金。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对照合同条款,及时梳理验收、结算、保修请求及付款资料等证据,必要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便尽快实现债权。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闽0582民初1474号
更多推荐文章

日照工程款结算争议:证据链构建与维权实操指南

南京实际施工人起诉追工程款实操指南

日照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致合同解除权行使边界解析

泉州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合同解除条件与责任承担实务解析

泉州工程保修金返还争议的举证与计息实务规则解析

南京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认定:拖延审计的法律后果解析

淮北建设工程结算“逾期视为认可”条款实操要点指南

北海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保修期与诉讼时效关系解析

淮北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发包人解除合同裁判规则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