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6

日照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致合同解除权行使边界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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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质量缺陷合同解除始终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最尖锐的矛盾焦点。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书(当事人名称已做隐名处理),以案说法,为您深度剖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规则,帮助您厘清法律边界,防范于未然。

一、 案件全景回顾:一场因“地磅房基础”引发的解约大战

1. 基本案情与当事人诉求

本案中,发包方日照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承包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严重分歧。

A公司诉称:B公司施工的地磅房基础等分项工程存在混凝土强度不足轴线位移偏差过大等严重质量缺陷,且经多次催促拒不整改,导致工程无法按期交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 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2. B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修复费用、返工损失及工期延误违约金等共计数百万元。

B公司则提起反诉,认为工程大部分已施工完毕,质量合格,A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构成违约,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2.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

  •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 经A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地磅房基础等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了鉴定。
  • 鉴定意见书载明:地磅房基础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轴线位置偏差超出国家规范允许值,已构成工程质量缺陷;该缺陷经分析论证,属于可修复缺陷,并非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丧失稳定性的致命问题,但修复需要采取加大截面加固法植筋处理等措施,鉴定预估修复费用为人民币若干万元。
  • 针对工期延误问题,法院认定因质量鉴定期间不计入延误工期,且发包人A公司存在未按约定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

  • 支持A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B公司施工的地磅房基础存在质量缺陷,经鉴定确认影响安全使用,虽可修复,但B公司在A公司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完成修复整改,导致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 B公司赔偿A公司修复费用及相应的鉴定费、律师费。
  • A公司支付B公司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扣除修复费用及违约金后)。

二、 深度释法:破解“质量缺陷”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密码

本案是典型的因工程质量缺陷引发的发包人单方解除权纠纷。结合该判决书内容,我们梳理出以下核心法律要点:

(一) 合同解除的法定门槛 ——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司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法院并未仅凭“存在质量缺陷”就判决解除,而是深入审查了两个关键情节:

  1. 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法院首先依赖司法鉴定意见,区分了“一般性瑕疵”与“严重质量缺陷”。如果仅是外观蜂窝麻面等轻微瑕疵,可能仅支持减价修复费用赔偿,而不会轻易解除合同。本案中的地磅房基础强度不足、轴线位移,直接危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属于根本违约
  2. 是否经过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并非一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就能立刻解除合同。法律赋予了承包方“补救权”。发包人必须先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修复。若B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履行修复义务,发包人才能行使解除权。这也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经催告后未完成修复整改”作为解除权成就条件的原因。

(二) 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固定

在工程质量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 是基本原则。作为主张质量缺陷并要求解约的发包人,必须提供过硬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A公司成功的核心在于申请了诉前或诉中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案件中最为关键的定案依据。它从专业角度量化了缺陷的性质(是否可修复)、严重程度(是否影响安全)、修复方案(加固措施)及修复造价(经济损失)。这提醒所有发包人:

  • 不要单方委托无资质机构评估,对方大概率不认可,且程序上存在瑕疵。
  • 及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固定质量现状是避免“有理说不清”的最有效手段。
  • 在鉴定过程中,要配合法院和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取样,保留好施工日志、监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凝土试块报告等基础资料。

(三)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并非“一解了之”

判决书明确了一笔算账的逻辑: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有权就已完工且质量合格的部分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有权主张修复赔偿金。具体处理规则:

  1. 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该规定处理。本案中,虽然合同解除,但对于地磅房之外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部分,A公司仍需支付对应工程款。
  2. 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修复费用(以鉴定报告预估金额为准)、加固费用返工造成的材料浪费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违约金鉴定费用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
  3.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承包方B公司存在质量违约,其对于合格的已完工程部分,仍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18个月内行使)。发包人在解除合同时,切不可认为可以无限期拖欠工程款来对抗质量问题,否则极易面临高额利息损失。

(四) 承包方(B公司)的“反诉防御”策略启示

从B公司的视角看,本案的败诉教训同样深刻:

  • 面对质量异议,消极逃避是大忌。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质量异议后,未积极组织维修,而是坚称质量合格,导致“拒不修复”的消极事实成为法院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的直接依据。
  • 若认为发包人拖欠进度款,应先纠正自身质量瑕疵。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与承包人修复缺陷之间,法律逻辑上通常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空间,但前提是承包人需要证明自己交付的是合格工程。自身质量不合格,则无权要求发包人先行付款。

三、 实务操作指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应对策略与风险防火墙

结合本案裁判逻辑,对于建设工程领域各方当事人,提出如下实战建议:

1. 对发包人(业主方)的郑重提醒

  • 第一时间保全证据:一旦发现质量异常,立即发文并拍照、录像,召集监理单位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 催告程序要规范:必须以书面形式(EMS或挂号信) 向承包人发出《质量缺陷整改通知单》,明确缺陷部位、整改要求和合理期限(如30天),并保留送达凭证。
  • 果断行使合同解除权: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立即委托律师起草《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切勿拖延,以免被视为默认接受现状,导致解除权因经过除斥期间(一般为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而消灭。

2. 对承包人(施工方)的反向警示

  • 切勿将“质量合格”停留在口头:必须整理好完整的质量证明资料,包括材料进场报验单、复试报告、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如果自认质量没问题,就应积极应对鉴定,并坚决拒绝发包人的非法索赔要求。
  • 善用“催告付款”与“停工权” :若发包人拖延付款,承包人应发出《催款函》并明确告知其享有顺延工期的权利及停工权,以此对冲发包人的质量索赔,实现利益平衡。

3. 司法鉴定环节的博弈技巧

  • 对鉴定机构的选定:尽量选择法院摇号确定的高资质机构,避免选择与对方有业务往来的机构。
  • 对鉴定异议期:对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必要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四、 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本案中,司法鉴定催告解除两大程序环环相扣,最终促成了裁判的公正。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将“质量生命线”与“法律风险线”并重,通过规范化管理、证据化运营,做到有备无患。

当质量争议不可避免时,寻求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的介入,或许是节省数百万损失的最有效投资。


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解除合同常见法律问答(20-50组)

1. 问:我是日照某工地的发包方,发现基础工程混凝土强度不够,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吗? 答:不建议直接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您需要先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修复。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修复,您再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才会支持您的诉求,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被驳回。

2. 问:在威海地区的工程,承包方施工的地磅房出现了严重的轴线位移,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重大违约吗? 答:不一定。是否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要结合位移偏差是否影响安全及使用功能来判定。若经鉴定属于可修复缺陷且修复成本过高或严重影响后续使用,法院通常认定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解除;若仅为轻微偏差,法院可能会判决减价或赔偿损失,不支持解除。

3. 问:承包人拒绝配合质量鉴定,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如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发包人主张的质量缺陷事实成立。在日照地区司法实践中,拒不配合鉴定的一方往往会在诉讼中处于绝对劣势。

4. 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吗? 答:在烟台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鉴定费通常属于诉讼相关费用,判决时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或者按照双方过错责任比例分担。如果承包方确实存在质量缺陷且被判赔偿,那么鉴定费大概率由承包方承担。

5. 问:解除施工合同后,质量问题修复费用怎么计算? 答:法院一般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及造价鉴定意见确定。在潍坊地区的案例中,修复费用包括拆除、加固、重新施工、材料人工等全部直接费用。

6. 问:作为发包方,在质量纠纷中除了修复费,还能主张哪些损失? 答:除了修复费,您还可以主张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停工损失(如机械租赁费、管理人员工资)、租金损失(如厂房无法使用产生的租金)、违约金以及律师费

7. 问:承包方在临沂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发包方一直没提出异议,后来还能解除合同吗? 答:如果发包方已明知质量问题,但长期未提出异议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可能会被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从而丧失合同解除权。但一般质量问题在法定保修期内发现并主张,承包方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8. 问:我们公司作为承包方,反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但对方以质量问题抗辩,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在日照中院审理的案件中,如果发包方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举证,法院会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审查。若确认存在质量缺陷,会先确认修复费用,然后在判决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抵扣修复费用,或者判决发包方在付款时暂扣相应维修款。

9. 问:工程没有验收,发包方就擅自使用了,现在又以质量问题起诉解除合同,法院支持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需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承担民事责任。在青岛及日照地区,此规则同样适用。

10. 问:质量缺陷的司法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通常需要提供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缺少关键材料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举证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11. 问:承包方在泰安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楼板厚度不足,这属于可修复缺陷吗? 答:楼板厚度不足属于严重质量缺陷。若经结构验算承载力不足,可采用粘钢加固碳纤维加固。这种修复费用高昂,且影响使用净高,法院在淄博地区类似判例中支持了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诉求。

12. 问: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无论质量如何,均不得解除合同”,该条款有效吗? 答:无效。该条款排除了发包人的法定权利,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如果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使有这样的约定,发包人仍可依法起诉解除。

13. 问:解除合同的通知书需要送达承包人吗?还是直接起诉就行? 答:协商解除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法定解除,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如果对方不同意,可再起诉确认解除效力。直接起诉也可以,法院会在判决中确认解除时间。但强烈建议先发函解除,以锁定解除时间节点,避免承担此期间的融资成本损失。

14. 问:在滨州施工的项目发生质量争议,诉讼周期通常多长? 答:涉及工程质量鉴定的案件周期普遍偏长。一审程序在简易程序下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但若进行鉴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通常在日照、临沂等地,此类案件从起诉到二审终审,耗时一年半到两年属于常态。

15. 问:如果承包人没有资质,合同是否无效?质量缺陷如何赔偿? 答:没有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如果质量不合格,承包人也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如果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资质仍发包,双方按过错承担责任。

16. 问:工程只干了一部分,出现了质量问题,发包人解除合同后,已付的工程款能要回来吗? 答:已付工程款的处理原则是多退少补。如果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您需支付对应价款,已付款不必退还;如果质量不合格且不可修复,承包方应当返还已付的该部分工程款,发包人并可主张赔偿。

17. 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会调整吗? 答: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通常超过损失30%),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低。如果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小于违约金,熬夜调低的阻力会很大。

18. 问:因质量缺陷导致的修复期间,承包人还要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吗? 答:是的。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包括修复缺陷)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除非是发包人增加工程量或不可抗力导致。

19. 问:日照的施工企业,在外地承接工程产生质量纠纷,应该在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您在日照的企业到外地施工,需到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

20. 问:质量保修期已过,还能要求承包方赔偿主体结构缺陷的损失吗? 答:可以。法律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合理年限内发生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承包人无论在保修期内还是期后,均需承担维修责任。

21. 问:发包人为了赶工期,强令承包人拆除加固支撑导致楼板裂缝,责任谁承担? 答:若承包人在发包人指令旁或会议纪要中提出异议并留有书面记录,且裂缝是因拆模过早所致,属于发包人原因,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这种情况可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来明确责任。

22. 问:承包人把工程转包了,质量出了问题,发包人应向谁索赔? 答:承包人转包行为本身违法。因转包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与接受转包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合同无效,这种责任也不能免除。

23. 问:质量缺陷修复期间,监理单位有责任吗? 答:如果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的监理职责,未能发现或制止明显的质量问题,或因失职导致质量事故,具有过错的监理单位也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4. 问: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不合格导致质量缺陷,承包人免责吗? 答:发包人供材(甲供材)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承包人如果未尽到检验义务且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25. 问:在德州项目,承包方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发包人以质量缺陷主张抵消,法院如何处理? 答:可以抵销。法院在确认质量缺陷修复费用后,会在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范围内进行抵扣。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仅是针对欠付工程款,并不因质量赔偿而消灭。

26. 问:解除合同后,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和材料归谁? 答:保存在现场的材料、设备,若属于承包人所有且不是施工必备品,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撤离。发包人不能扣押,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双方因款项纠纷,可申请法院查封。

27. 问:涉案工程没有施工许可证,但已实际施工,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答:缺乏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违反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也不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法院依然会根据质量鉴定意见来划分责任。

28. 问:工程质量鉴定时,承包人严重拖延时间,超过法院指定的期限怎么办? 答:如果承包人预交鉴定费或拖延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会责令其说明理由;若仍不配合,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推定发包人的质量主张成立。这一点在各地法院的审裁中做法一致。

29. 问:在日照有个项目,对方交的工程严重不合格,解除合同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有。法律规定解除权(包括因严重质量缺陷享有的解除权)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所以发现问题后要及时行权。

30. 问:如果鉴定意见认为混凝土强度只差了2%,属于严重缺陷吗?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个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哪怕是差2%,如果该构件承载力安全储备不足,也会被认定为严重缺陷,需加固处理。司法观点要看是否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而不是单纯看差值比例。


最后提醒: 本文案例与解答具有法律科普性质,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务必携带完整资料,咨询当地专业律师。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可能略有差异,请以受案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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