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搬迁未通知致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用人单位搬迁经营场所后未依法通知劳动者,能否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付工资?这是许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常见焦点。本文结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3429号民事判决,深度剖析“待岗期间工资支付”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认定规则,为劳动者维权与用人单位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一、争议焦点:未获通知而未能提供劳动,责任谁担?
本案中,孙某于2011年11月8日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1140元,绩效工资按考核确定,试用期薪资为每月1600元,转正薪资为每月2000元。2012年2月起,公司开始停发孙某工资。2012年4月底,公司将经营地点从南京市鼓楼区搬迁至较远的江宁区,孙某被要求在家等候通知,但此后公司未书面通知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调整等事宜。2012年8月,公司向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孙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但未告知解除理由与时间。
公司上诉称:孙某嫌工作地点远拒绝上班,连续旷工,故不应支付2012年5月至8月工资,亦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孙某则称公司告知其在家等通知,一直未收到上班通知。
二、法院认定:未履行通知义务,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1. 待岗期间工资应照发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组织考勤、及时通知等义务,在经营场地变更、经营情况变化时,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通知等义务。2012年4月底、5月初,某公司将经营地点从本市鼓楼区变更至较远的江宁区之后,未书面通知孙某等劳动者上班具体事项,导致孙某等劳动者因此而无法提供劳动,应由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经营场所变更、经营情况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便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2012年4月底、5月初,某公司将经营地点从南京市鼓楼区搬迁至较远的江宁区后,未书面告知劳动者上班事宜,致使劳动者未能正常提供劳动,应由某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公司应支付孙某2012年2月至8月期间工资14000元。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法院查明,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记载:“现因孙某违反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自2012年8月23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能提供其规章制度,也未能提供孙某违反制度的事实。
二审法院明确:“某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记载,某公司以孙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没有提供公司规章制度,亦没有提供孙某违反制度的事实,且某公司存在违法情形,故某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与孙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孙某2012年2月至8月劳动报酬14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2000元/月×2个月)。
三、实务指引:遇到类似纠纷如何操作?
对劳动者的维权步骤:
- 固定证据:保存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员工入职确认表、工作安排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录音)等,尤其要保留“在家等候通知”的相关证据。
- 书面催告:主动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函件,要求明确工作地点、报到时间及工资发放安排,保留邮寄凭证或签收记录。
- 申请劳动仲裁:在法定时效内(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提起诉讼:如仲裁不予受理或对仲裁结果不服,应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主张双倍赔偿: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主张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对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 搬迁时书面通知:经营场所变更前,应通过书面形式(如公告、电子邮件、快递)逐一通知劳动者,并保留送达凭证。
- 协商变更合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重大事项,变更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无法协商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 完善规章制度:以“旷工”或“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制度内容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 举证责任前置:用人单位对解除合同的事实与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应保存考勤记录、违纪确认书、通知送达记录等材料。
四、结语与延伸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任性”操作导致的败诉案例。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地点变更并非用人单位单方“通知即生效”的事项,更不意味着劳动者未到新址即构成旷工。用人单位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则需承担工资支付责任;若违法解除合同,则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对于劳动者而言,面对单位搬迁、停发工资、单方解除等情形,务必保持冷静,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量身定制维权方案,避免因程序或证据问题错失胜诉机会。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宁民终字第3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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