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7

淮北预算补充协议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这样判

王峰

王峰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9356166579

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核心。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解析法院如何在预算补充协议、结算协议与破产评估价之间取舍,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借用资质施工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原告赵某以第三人某建筑公司名义承包被告某科技公司综合楼、办公楼等工程,后以个人名义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总价款。因被告进入破产清算,原告申报债权未获确认,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总价款应以哪份文件为准?

原告主张按2012年补充协议确认的922万余元结算;被告则辩称补充协议仅是预算,2013年双方已达成440万元结算协议;第三人则认为原告无权主张。

二、法院裁判观点与认定逻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赵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签订施工合同,2012年2月22日赵某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工程总价款为922万余元,但被告在协议后注明“上述工程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2013年赵某委托案外人李某与被告达成结算协议,确认工程造价440万元,已付215.3万元。后进入破产程序,评估重置成本为564万余元。

法院最终认定:

“综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认定案涉工程总价为5641693.69元,扣除欧贝德公司已支付的2438000元,剩余3203692.69元欧贝德公司应继续支付。”

裁判逻辑可归纳为三点:

  1. 补充协议仅为预算,非结算依据。 法院指出“该补充协议系因材料价格变动对工程价款进行的预算,且被告在协议上注明应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结算”,故不能直接按补充协议数额认定。
  2. 结算协议虽真实,但未作为最终依据。 法院对2013年结算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因原告提出异议,且破产评估重置成本更高,法院未直接采纳440万元。
  3. 评估重置成本成为认定总价的基准。 法院认为评估虽系破产时点价值,但结合施工事实和证人证言,最终以重置成本564万余元作为工程总价,同时将评估日作为利息起算日。

三、实务启示与具体操作步骤

1. 明确各类协议的法律性质

预算协议、结算协议、评估报告在工程款争议中效力不同。预算仅作为预估成本参考,除非明确约定为最终结算价,否则不能直接作为付款依据。结算协议通常具有最高效力,但若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后续审计调整,仍可被推翻。

2. 留存实际工程量证据

施工过程中应注重签证、图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清单等原始资料的保管。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未采纳补充协议,正是因为协议注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实际施工人应定期与发包方确认已完工程量,形成书面文件。

3. 关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与异议

发包方进入破产清算时,实际施工人应及时申报债权,并对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决定提出异议。本案原告申报债权被否后提起诉讼,最终获得部分支持。债权申报时需提供完整证据链,包括合同、结算文件、付款凭证、工程量证明等。

4. 计算利息时注意起算点

法院以评估日作为工程价款确定日,并据此起算利息。实际施工人应在工程交付后尽快推动结算,避免因结算迟延导致利息损失。若双方对付款时间有约定,优先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从起诉或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算。

5.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诉讼时效风险

本案纠纷发生于2013年前,至2024年才起诉,但被告破产程序构成权利主张的中断。普通民商事诉讼时效为三年,实际施工人应定期催款并保留催收记录,以防丧失胜诉权。

四、案件延伸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但同时也警示:借用资质施工本身存在合同无效风险,结算依据的缺失可能导致巨大损失。建议实际施工人:

  • 施工前与发包方直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结算方式;
  • 定期对账并形成双方确认的结算单;
  • 一旦发生拖欠,果断通过诉讼或仲裁固定债权;
  • 遇到发包方破产,务必在债权申报期内积极申报并保留异议权利。

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强,证据规则复杂,建议当事人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有效诉讼策略。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皖0621民初3502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