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用期满沉默视为购买的法律认定与实务启示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于试用期届满后既不表示购买、也不退还标的物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出卖人能否主张货款?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例,分析法院如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认定“视为购买”,并提炼合同履约中的关键步骤与合规建议,为类似争议提供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试用设备后沉默逾两年
法院查明,2018年7月9日,被告公司(甲方)与原告公司(乙方)签订《试机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提供一台卧式砂磨机试用,试用期90天,自安装调试合格后起算。原告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设备,并于7月23日完成调试,7月24日被告公司员工“徐某”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试用期届满后,被告公司既未表示购买,也未退货,设备仍由其控制,原告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本案是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同时,对于原告提交的送货单、设备调试参数表、设备验收报告等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公司试用设备后长期沉默,是否构成购买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法院认为:“自案涉机器设备试用期届满至本案庭审时,已逾两年,被告公司在该期间既未表示购买案涉机器设备并支付货款,又未明确拒绝购买并向原告公司退还案涉机器设备,视为其作出购买案涉机器设备的意思表示。”据此,法院支持原告公司的诉请,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货款828000元,并按LPR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实务启示:试用买卖合同的履约要点与维权步骤
(一)出卖人应当如何防范“试用后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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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试用协议条款。明确约定试用期起算标准、验收标准、试用期满后的处理方式,最好写明“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书面表示拒绝购买并退回设备的,视为同意购买”。本案虽未明确约定,但法律默认规则仍保护了出卖人,若约定不明则徒增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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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履约证据链。本案中,原告公司提交的送货单、设备调试参数表、验收报告均有对方人员“徐某”签字,法院据此认定完成交付与验收。实践中应要求收货人员签字并注明身份,妥善保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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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到期后及时书面催告。试用期届满后,通过律师函、EMS快递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催告,明确要求对方在限定期限内答复或付款。本案原告提交了律师函复印件、EMS存根、邮政签收查询,为催款事实提供了有力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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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主张逾期利息。若对方未按约付款,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主张按LPR上浮等方式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法院支持以LPR的1.5倍计算利息,有效弥补了出卖人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买受人如何避免“沉默即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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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决定是否购买。若设备不符合要求,务必在试用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并配合退回,切勿“拖着不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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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继续使用设备。试用期届满后继续占有、使用设备,极易被认定为购买。本案被告公司不仅未返还设备,还长期投入生产使用,这成为法院认定其购买意图的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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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异议需及时提出。若确有质量问题,应在试用期内提出并保留检测或沟通记录,否则事后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四、结语与延伸建议
本案是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中一个典型的“沉默即购买”判例。它提醒我们:合同赋予的“试用期”不是无限期观望期,而是有法律后果的决策期。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应当围绕“试用期”设置明确的响应机制,并保留书面证据。若企业收到类似催款函或面临诉讼,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准确评估法律风险,避免因“不作为”而承担不利后果。如需进一步分析,请提供具体合同文本和履约材料。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粤1971民初18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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