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伤赔偿中已付款项抵扣的认定与应对方法
展志新律师
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精准把握济南市人社部门认定标准及仲裁裁判尺度,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从证据到赔偿的全链条务实高效维权方案。
工伤事故发生后,家属最关心的莫过于赔偿能否顺利到位。然而,当用人单位一方在事故发生后先行支付部分款项,这笔款项究竟是“医疗费”还是“预赔款”,常常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本文以(2021)鲁01民终3617号判决书为样本,拆解“已付款项抵扣工伤待遇”的裁判规则,为您提供可操作的应对方法与步骤。(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一、争议焦点:2万元付款性质与抵扣之争
本案中,职工宋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人社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其近亲属张某甲、张某乙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股东王某、米某连带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等费用。一审中,张某甲、张某乙自认王某曾在抢救期间支付2万元,但主张该款属于“医疗费”,且医疗费实际支出仅为14407.39元、交通费1200元,剩余款项不应抵扣工亡待遇;而王某、米某则认为应当全额抵扣。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该2万元已从应付工亡待遇中扣除。
二、法院裁判逻辑:尊重自认与仲裁前置程序
法院首先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处理边界。判决书原文记载:“本案系张某甲、张某乙与米某、王某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张某甲、张某乙所提医疗费14407.39元、交通费1200元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不予处理正确。”
也就是说,医疗费、交通费属于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独立请求,本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但对于王某已经支付的2万元,由于家属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同意扣除,法院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判决书原文强调:“鉴于本案一审庭审中,张某甲、张某乙一方明确同意在诉讼请求中扣除王某已支付2万元医疗费,系张某甲、张某乙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判决扣除该2万元后,判令王某、米某向张某甲、张某乙支付800582元正确。”
这个认定说明:一旦当事人明确作出“同意扣除”的意思表示,二审通常不会再支持反悔。
三、实务方法与步骤:遇到已付款项抵扣如何应对
第一步:核实付款性质,固定证据
收到对方转账时,务必查看转账备注。若对方备注为“医疗费”,应单独保存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形成完整费用清单。必要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款项用途。
第二步:区分“仲裁前置”与“可直接诉讼”的项目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而医疗费、交通费等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往往不予处理,需要另行主张。本案中,法院就是基于此驳回了该两项请求。
第三步:谨慎作出“同意扣除”的陈述
在庭审中,任何对自身权利的处分都可能产生法律后果。判决书载明,家属“明确同意在诉讼请求中扣除王某已支付2万元医疗费”,结果二审法院认定该处分有效。因此,在诉讼中面对法庭询问时,应咨询律师后再作回答,避免因不当自认导致赔偿金额缩水。
第四步:掌握工亡待遇的法定计算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案一审以2018年度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27元计算丧葬补助金35562元,以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合计820582元。该计算结果得到了二审法院确认。
结尾延展
工伤待遇纠纷中,除了已付款项抵扣问题,还涉及用人单位注销后的责任承担主体、股东连带责任、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确认的衔接等复杂法律问题。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公司注销前未对职工工伤民事责任进行清理,法院最终依据生效行政判决书认定由股东王某、米某继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未处置的工伤债务并不会因公司注销而消灭,股东仍可能面临连带赔偿风险。
如果您正经历类似工伤赔偿纠纷,建议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工伤认定书、医疗费票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诉讼策略,切勿在庭上随意表态。一个专业判断,可能直接影响赔偿数额。
作者: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鲁01民终3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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