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7

日照工程未验收即入住质量缺陷责任与连带责任请求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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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也是施工人获取工程款的对价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屡见不鲜。一旦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一词,责任如何认定?承包人能否主张按约支付工程款?连带责任请求应当如何提出?本文以一则真实判例为线索,以案说法,深度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当事人最关心的法律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未竣验即交付,质量问题引发连环诉讼

本案涉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建设公司承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A区住宅楼、地下车库等,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

施工过程中,因环保治理等原因,工程发生多次停工。后双方协商,某建设公司退出施工现场,某置业公司接收工程并实际将房屋出售给业主使用。但该工程至案件审理终结前始终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某建设公司起诉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某置业公司则反诉主张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如屋面渗漏、地暖管道破裂等),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及赔偿损失,并要求第三方某设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裁判要旨:一锤定音的关键法律规则

(一)发包人擅自使用,不得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且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某置业公司虽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未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因此,法院认定:某置业公司实际接收并出售房屋,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其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保修义务不免除,质量保修责任仍应履行

法院同时指出,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仅免除承包人对除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之外的一般质量缺陷的返工义务,不免除承包人依照法定或约定应当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若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三)债务加入构成连带责任,第三人应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更重要的是,在本案中,某设计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对某建设公司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承诺书》内容明确、意思表示真实,构成债务加入,而非一般意义上的保证担保。据此,法院判决某设计公司对某置业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以案说法: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必须关注的八大痛点

痛点一:竣工验收与擅自使用的分水岭

实务中,经常出现发包人因急于销售或使用,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前即强行进场。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极为重大:既意味着竣工日期的提前确定,也使发包人丧失对一般质量缺陷的抗辩权。承包人应当注意保留工程移交的书面记录、影像资料,以证明实际转移占有的时间节点。

痛点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是“例外中的例外”

即便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也并非对一切质量问题免责。如果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承包人仍应承担返工、加固、赔偿等责任。因此,质量鉴定意见书、检测报告、监理记录是此类案件中的核心证据。

痛点三: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分

质量保修期是承包人依约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而缺陷责任期对应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二者起算时间、期限长短、法律后果均不相同。发包人主张维修费用时,应先界定是否处于保修期内、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否则无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痛点四:连带责任请求的适格对象与法律依据

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常见的连带责任请求对象包括:设计单位(设计缺陷)、监理单位(监理失职)、分包单位(分包工程质量问题)、第三方承诺人(债务加入或保证) 。请求连带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设计公司因出具《承诺书》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即属典型的意定连带责任

痛点五: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的识别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既有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保证担保则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二者在诉讼时效、责任顺位、追偿权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主张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注意审查第三人出具的承诺文件措辞,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共同还款”还是“担保还款”。

痛点六:反诉与抗辩的程序策略

发包人面对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通常有两种应对路径:一是以质量缺陷为由主张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此为抗辩或反诉;二是仅以未验收为由拒绝付款,此为抗辩。选择何种路径,直接影响举证责任分配与诉讼结果。建议发包人在答辩期内及时提起反诉,避免因诉讼请求未主张而丧失权利。

痛点七: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应当就质量缺陷的存在、缺陷原因、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承包人主张免责,则须证明缺陷系因发包人使用不当、设计缺陷或不可抗力所致。实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是查明质量问题的常用手段,鉴定费用往往不菲,当事人应提前评估诉讼成本。

痛点八: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与连带责任的衔接

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还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与第三人连带责任可以并存,承包人应一并主张,以增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四、案件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对发包人的建议

  1. 切勿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前即投入使用,等于自担一般质量缺陷风险。确有需要提前使用的,应就未完成事项、质量缺陷及整改责任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重视质量保修期管理。对于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在保修期内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维修,并留存通知凭证、维修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而败诉。
  3. 审慎出具承诺文件。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第三方出具还款承诺或担保文件,否则可能导致第三方被认定为债务加入,从而扩大责任范围。

对承包人的建议

  1. 严格履行施工义务与保修义务。即便发包人擅自使用,涉及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仍难辞其咎,切莫心存侥幸。
  2. 及时固定工程移交证据。包括移交记录、现场照片、视频、会议纪要等,用以证明实际竣工日期,阻断发包人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3. 善用连带责任请求与优先受偿权。当发包人资金链紧张时,可积极寻找债务加入人或保证人,并在诉讼中一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

五、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各执一词、争议激烈。从本案裁判规则可以看出,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将丧失一般质量缺陷的抗辩权;但承包人的保修义务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责任并未免除。同时,第三人的承诺文件可能构成债务加入,进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当紧扣证据、把握节点、精准选择请求权基础,方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常见咨询问答(含日照地区)

1. 问: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能否要求支付工程款? 答:可以。依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2. 问: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承包人是否对所有质量问题均免责? 答:不是。发包人擅自使用仅免除承包人对一般质量缺陷的返工义务,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若存在缺陷,承包人仍应承担责任。发包人需就此进行举证。

3. 问: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何区别? 答:质量保修期是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相关。二者起算时间、期限和法律后果均不同,需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具体判断。

4. 问:第三方出具《承诺书》承诺还款,属于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担保? 答:主要看承诺书的内容和措辞。如果承诺人明确表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付款义务,可能构成债务加入;如果仅表述为“担保”、“保证”,则属于保证担保。二者在法律后果上有明显区别。

5. 问:承包人可以同时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可以。如果第三人在合同中或承诺文件中明确表示对发包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有权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问: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缺陷,是否需要申请司法鉴定? 答:多数情况下需要。因质量缺陷的存在、原因及修复费用等均涉及专业判断,法院通常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将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7. 问:日照地区某开发商未验收即交房,业主起诉开发商,开发商能否向施工企业追偿? 答:开发商在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认为施工企业存在施工质量缺陷,可依法向施工企业追偿。但需注意,开发商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对一般质量缺陷丧失主张权利,除非涉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问题。

8. 问: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答: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就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权利行使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9. 问:建设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中途退场,工程款如何结算? 答:已完工部分经验收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未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主张减少价款或要求修复。双方应就已完工程量及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10. 问: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 答:不能一概而论。若质量缺陷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属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问题,发包人可主张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若仅属一般质量瑕疵,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但可就保修责任另行主张。

11. 问: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个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答: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人,对整体工程质量负责。即便分包给个人,总承包人仍须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以分包为由推卸责任。

12. 问:日照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若工程位于日照市,应由日照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3. 问: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拒绝维修,发包人怎么办? 答:发包人应及时发送书面催告函,保留送达凭证。若承包人仍拒绝维修,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维修费用。

14. 问:工程保修期已过,还能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吗? 答: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责任。但如果质量缺陷属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问题,且该缺陷在竣工时即存在,发包人仍可主张权利,不受保修期限制。

15. 问: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的诉讼时效有何不同? 答:债务加入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请求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或明确拒绝之日起算;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起算时间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时效届满风险。

16. 问: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是否还需要履行保修义务? 答:需要。擅自使用不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费用。

17. 问:连带责任请求被法院驳回的常见原因是什么? 答:常见原因包括:承诺文件内容不明确、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清晰、缺乏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以及原告未能证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质量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8. 问: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费用由谁预交? 答: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如果双方均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则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分担或由法院指定一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用。

19. 问:临沂地区某项目出现地暖管道破裂,业主要求赔偿,发包人能否直接起诉施工企业? 答:发包人可以向施工企业主张权利,但需就质量缺陷的存在、保修期是否经过以及缺陷原因进行举证。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责任归属。

20. 问:承包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可否直接向购房者主张? 答:不可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不能直接向购房者主张。购房者已支付对价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对抗购房者。

21. 问: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能否向原债务人追偿? 答:可以。债务加入人履行债务后,有权依据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原债务人追偿。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依据不当得利或委托关系主张相应权利。

22. 问:日照市岚山区某建筑工程纠纷,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外墙渗漏,由谁负责维修? 答: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该类质量缺陷负有维修义务,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维修,发包人可自行维修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费用。

23. 问: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出售房屋,购房者能否拒绝收房? 答: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修复或赔偿。但能否以此拒绝收房,需根据购房合同约定以及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来判断。

24. 问: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反诉质量赔偿,法院如何审理? 答:法院通常会合并审理。先审查工程款请求是否成立,再审查反诉的质量缺陷主张及赔偿数额,最终在判决中一并处理,抵扣后确定应付金额。

25. 问:施工企业转让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受让人取得工程款债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转让债权时,应通知发包人,否则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26. 问:日照经济开发区某项目,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对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可以? 答:只有在设计单位存在设计缺陷且该缺陷与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时,设计单位才承担相应责任。若问题纯属施工不当,则设计单位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7.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答: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28. 问: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的质量维修通知,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答:应以书面形式发送,注明质量问题具体位置、现场情况、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设置合理的维修期限,并保留送达凭证(如快递面单、电子邮件记录、公证送达等)。

29. 问:青岛地区某工程总包单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移交竣工资料,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交付竣工资料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履行。承包人应先行移交资料,再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工程款及违约金。

30. 问: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比例和返还期限如何确定? 答:预留比例一般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左右,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返还质量保证金。

31. 问:承包人以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为由主张已竣工,发包人是否完全没有抗辩权? 答:发包人仍可就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也可就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主张权利。此外,如果存在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仍可另行主张。

32. 问:潍坊地区某学校教学楼工程,施工企业能否对教学楼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学校教学楼属于公益性质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依法不得对该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在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承包人的普通债权仍可要求发包人清偿。

33. 问:委托第三方维修后,发包人如何向承包人主张费用? 答: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维修事实、费用明细及付款期限。若承包人拒绝支付,可凭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及第三方维修资质文件等证据提起诉讼。

34. 问:施工企业申请司法鉴定质量缺陷,但发包人拒绝配合,如何处理? 答: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举证妨碍的不利后果。法院可依据施工企业提交的现有证据作出认定,必要时可推定施工企业的主张成立。

35. 问:日照东港区某项目工程款纠纷,承包人能否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答:可以。为防止发包人转移财产,承包人可在起诉前或起诉同时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发包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36. 问:发包人私自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承包人能否不认可结论? 答:可以。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承包人可申请法院重新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法院组织双方共同参与鉴定程序。

37. 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发包人是否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答:如果质量缺陷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或已施工部分无法正常使用,发包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但解除权的行使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38. 问: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答: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超过工程质量保修期后的质量缺陷请求,可能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39. 问: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能否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分担? 答:可以。连带责任人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或约定份额分担责任。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40. 问:施工企业曾在施工过程中被多次责令整改,这是否影响其主张工程款? 答:责令整改只能说明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不能直接导致工程款请求丧失。最终应依据竣工验收或实际使用后的质量状况判断是否满足付款条件。

41. 问:日照莒县某建设公司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否要求发包人的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原则上不可以。公司法人独立,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母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方可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要求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2. 问:维修费用超过原合同价款,承包人是否只需在合同范围内承担责任? 答:承包人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该损失不以合同价款为限。对于质量缺陷造成的扩大损失,只要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承包人均应赔偿。

43. 问:发包人能否要求施工企业赔偿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 答:可以。房屋贬值损失属于质量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发包人完全可以主张。但发包人须提供充分证据,如评估报告、市场比较数据等,证明贬值金额的合理性。

44. 问: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是否必须先申请行政调解? 答:不是。行政调解并非诉讼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选择何种方式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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