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7

日照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擅自使用拒付工程款裁判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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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建设工程质量是建筑行业的生命线,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领域。当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甚至严重缺陷时,承包人如何承担责任?发包人能否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擅自使用,法律后果又是什么?本文通过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11882号判决书,深度剖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承包人的责任边界与发包人的权利救济路径,为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和法律从业者提供实操参考。

一、案情回溯:质检大楼装修工程款纠纷缘何而起?

1. 基本合同关系

2020年8月14日,青岛沃柏斯智能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柏斯公司)与金能化学(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签订《质检大楼施工装修商务合同》及《新建质检中心技术协议》,约定由沃柏斯公司承包金能公司新材料与氢能源综合利用项目质检大楼精装修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1745万元。合同对工期、质量标准、付款节点、质保期等均作出了详细约定。

2. 施工与付款事实

合同签订后,工程于2020年9月5日开工。沃柏斯公司于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先后收到金能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1072.5万元。但剩余工程款始终未能支付。

3. 工程验收与投入使用的争议焦点

沃柏斯公司主张,施工完毕后多次向金能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材料,但金能公司拒收且拒绝组织验收。更为关键的是,沃柏斯公司提交了培训记录、照片、网络公开信息等证据,证明金能公司已于2020年12月底基本启用质检大楼,并于2021年1月11日举行迁入仪式正式入驻使用,且整个一期项目于2021年1月份开始试生产。

金能公司则主张,涉案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改修复,而且其尚未最终验收,调试空调系统等行为不构成“投入使用”,故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4. 另案质量鉴定

金能公司已在另案中起诉沃柏斯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确认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主张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该案经鉴定确认精装修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修复费用约30余万元,但另案尚未审结。

二、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要点:

  1. 金能公司应支付沃柏斯公司工程款6123645.9元;
  2. 金能公司应支付鉴定费11555元;
  3. 驳回沃柏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746元由金能公司负担。

三、裁判理由深度解析:法院为何这样判?

(一)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发包人能否拒付工程款?

法院观点:可以认定金能公司已接收使用;质量问题不影响工程款支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案中,虽然质检大楼未经正式竣工验收,但沃柏斯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金能公司已于2021年1月11日举行迁入仪式并进行试生产,因此认定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1月由金能公司接收使用。金能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对抗沃柏斯公司的工程款请求权,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逻辑的关键链条:

  1.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意味着其认可工程具备使用条件;
  2. 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视为工程已经竣工;
  3. 发包人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4. 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条件成就。

(二)工程质量问题另案处理,能否在本案中抵扣?

法院观点:质量纠纷已另案诉讼,本案不予处理。

金能公司已在(2021)鲁0211民初16972号案件中起诉沃柏斯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并要求无偿修理、返工及赔偿损失。法院明确认定:

“案涉工程经另案鉴定确实存在相关质量问题,相关工程款项应予以扣减,但鉴于金能公司已就上述问题另案诉讼,而另案尚未审结,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做处理。”

换言之,发包人的质量异议权利并未被剥夺,只是需要在恰当的诉讼程序中主张——即通过另案追究承包人的质量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应付工程款。

(三)承包人存在质量瑕疵,违约金反诉为何被驳回?

法院观点:沃柏斯公司施工存在质量瑕疵,故其要求金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

这是一个典型的“双方均有违约”的情形:

  • 沃柏斯公司未全面履行质量合格义务,存在质量瑕疵;
  • 金能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

法院最终驳回了沃柏斯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体现了对承包人质量责任的考量。但这一认定不影响金能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的核心义务。

(四)关于法律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签订合同应适用什么法律?

法院观点: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合同签订于2020年8月14日,施工及投入使用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部分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无不当。

四、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承包人担责的裁判规则详解

规则一:承包人对施工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因施工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经过修理、返工或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担责的形式包括:

  1. 无偿修理、返工、改建——质量问题的首要救济方式;
  2. 减少工程价款——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减少价款;
  3. 赔偿损失——因质量缺陷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 支付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保修期内的维修义务——即使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内仍须承担维修责任。

规则二:拒绝修复是发包人主张减价或赔偿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发包人要主张减少价款或拒付工程款,必须首先证明承包人“拒绝修复”。如果承包人愿意履行修复义务,发包人不能直接跳过后主张减价。

规则三: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认可工程质量(除地基和主体结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极其严重——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发包人将丧失以质量不合格对抗工程款支付的权利。但承包人依然要就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承担终身责任,这就是承包人的“最低红线”。

规则四: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按保修合同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也就是说,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属于保修责任范畴,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规则五:质量鉴定结论的重要性

本案中,金能公司提交了《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技术鉴定意见书》以及另案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认案涉工程存在七处质量问题。法院均予以采信。鉴定结论是认定工程质量问题事实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应注意:

  1. 保全证据——发现质量问题的书面记录、照片、视频均应保留;
  2. 及时申请鉴定——最好委托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3. 第三方修复费用亦需鉴定——修复方案和造价同样需要专业评估。

五、常见纠纷场景与操作指引

场景一: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发包人反以质量问题抗辩

操作难点: 发包人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能否拒绝支付?

裁判规则:

  • 工程已经投入使用的,发包人抗辩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工程未投入使用,且质量确有问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修复、返工或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 已就质量问题另案起诉的,法院通常认为本案仅处理工程款,质量纠纷另行解决。

承包商合规建议:

  1. 交付前务必做全面自检,留存影像和文字记录;
  2. 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积极回应,切勿拒绝修复;
  3. 修复过程保留书面往来函件、验收记录、费用票据。

场景二: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后主张质量问题

关键风险: 擅自使用将丧失质量异议权利(地基和主体除外)。

发包人合规建议:

  1.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则上不得擅自使用;
  2. 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先行使用,应先书面征得承包人同意并明确质量责任承担方式;
  3. 擅自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在保修期内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

场景三:承包人被诉承担质量修复费用

裁判考量因素:

  • 质量缺陷是否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所致;
  • 修复方案是否合理、是否通过专业机构论证;
  • 修复费用是否经过造价鉴定;
  • 是否已超过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

承包人抗辩要点:

  1. 质量问题系因发包人使用不当或改动造成;
  2. 问题部位已过保修期;
  3. 修复费用计算过高、不具备合理性;
  4. 发包人对质量问题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六、本案对建设工程各参与方的启示

对发包人(建设单位)而言:

第一,不要轻易“未验先用” 。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上将视为认可工程质量,严重影响后续质量维权。金能公司因擅自投入使用,不仅无法以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反而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第二,质量异议应当通过正确程序主张。发包人有权起诉承包人要求无偿修复、赔偿损失,但应主动作为原告另行起诉,而不能仅仅作为抗辩理由被动应对。

第三,保留质量问题的证据链。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出整改函、验收记录、监理报告、鉴定报告等均应妥善保管。

对承包人(施工单位)而言:

第一,质量过硬才是硬道理。无论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法定责任始终存在。本案虽支持了沃柏斯公司的工程款请求,但法院同时确认了质量问题,沃柏斯公司也未获得违约金支持。

第二,重视竣工资料的编制和交付。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编制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资料未交付或通知不到位的,可能影响竣工日期的认定和工程款的催收。

第三,妥善处理发包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对于发包人发出的质量问题通知函,承包人应当及时整改、回复,保留整改记录,而不是消极应对。拒绝修复的,可能面临减少价款甚至赔偿损失的后果。

对法律从业者的启示:

本案的核心在于两个诉讼的并存与衔接——发包人另案起诉质量问题的同时,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法院在审理中采用了“各自审理、分别救济”的模式。律师在代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两案的诉讼策略、证据互通和判决时机,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七、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工程领域的高频纠纷,本次案例的判决不仅厘清了“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也明确了承包人质量责任的边界。在金能公司与沃柏斯公司的这起纠纷中,质量缺陷不可忽视,但法律并未让发包人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体现了司法在工程质量与工程款债权之间的精细平衡。

建设工程各方都应谨记:质量是工程的生命,但程序是权利的生命。 无论是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义务,还是发包人的付款义务,都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合同履行。遇到工程质量问题时,理性、合法地进行权利救济,方为正途。


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常见实务问答(含山东地区)

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擅自使用了,承包人还能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类似情况在日照地区的法院判例中也有体现。

问: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不支付工程款,法院会支持吗? 答:取决于工程是否已投入使用以及质量问题的性质。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且未投入使用,经鉴定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已擅自使用,则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问: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不同意接收,承包人可以起诉要求付款吗? 答: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修复的,承包人的付款条件可能尚未成就,需要先履行修复义务。承包人应先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主张工程款,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问: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应该起诉还是要等承包人起诉后再抗辩? 答:建议主动起诉。发包人作为原告起诉承包人承担质量修复责任或赔偿损失,比在承包人起诉工程款时被动抗辩更有利,也不受制于案件审理进度。例如日照地区一工程项目,发包人主动起诉承包人后,法院支持了修复费用及鉴定费。

问:质量鉴定由哪一方申请?鉴定费谁承担? 答:一般由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一方申请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法院根据裁判结果判令败诉方承担。如果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由双方协商分担。

问:承包人拒绝修复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自己找第三方修复吗?费用由谁承担? 答:可以。发包人有权选择第三方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合同约定按第三方费用的若干倍数承担责任(如本案补充协议约定3倍),法院也可能予以支持。

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 答:缺陷责任期一般是指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通常为1-2年,期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同部位的保修期最低标准为2年至5年不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问: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漏水、开裂等质量问题,维修责任是承包人的吗? 答:如果是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且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但如果是发包人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发现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维修。

问: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后来发现主体结构有问题,还能追责吗? 答:可以。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虽不能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属于承包人的终身责任。只要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仍可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问:工程款中包含5%质保金,保修期届满后发包人一直不退,承包人怎么办? 答:保修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无息返还质保金。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返还的,承包人可起诉要求支付质保金及逾期利息。常见纠纷中,日照地区的建设工程案件也有类似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问: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问题导致质量缺陷,承包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答:如果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缺陷导致,承包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前发现并提出异议,如果明知设计存在明显错误仍然照图施工,法院可能认定承包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适当分担责任。

问: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的责任有哪些形式? 答:主要包括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减少工程价款;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但承包人消极拖延不处理,发包人怎么办? 答:发包人可先发催告函给予合理期限,逾期仍未修复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修复并保留费用凭证,同时可以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或赔偿损失。

问:建设工程质量诉讼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答:发包人主张质量问题的,应对质量缺陷的存在、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承包人主张工程款,需提交合同、验收资料、签证等证明其已完成施工义务。双方各自的举证侧重点不同,建议提前委托专业律师评估证据。

问:质量鉴定和修复费用鉴定可以同时申请吗? 答:可以。发包人起诉承包人承担质量修复责任时,通常需要先委托质量鉴定以明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成因,再委托造价鉴定以确定修复方案的费用。在日照等山东地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体系较为成熟,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涉案工程已经过了质保期,承包人还需要负责吗? 答:如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且不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一般不再承担保修责任。但如果在保修期内已经发现质量问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则属于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不因质保期届满而免除承包人的修复责任。

问:发包人能够以承包人有质量问题为由,直接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吗? 答: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实践中,除非质量问题极为严重导致工程根本不能使用,否则法院通常会按照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在修复费用范围内减少价款,而不是支持全额拒付。全额拒付工程款的主张较难获得法院支持,发包人还是应当通过反诉或另案诉讼的方式主张质量损害赔偿。

问: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承包人未达到怎么办? 答: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构成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至符合合同约定,并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问: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能否解除合同? 答:可以。如果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但解除权行使需审慎,法院会综合考虑违约程度、修复可能性等因素。

问:涉案工程有部分质量缺陷,但已经投入使用多年,承包人是否还需要担责? 答: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且发包人已及时通知承包人维修,则承包人应负责;如果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可能被视为认可工程质量。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除外,承包人的责任期限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问: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一般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如发现质量问题)起算。但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请求权受保修期限制,超过保修期则丧失实体权利。建议发现质量问题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维权。

问:发包人主张质量赔偿,能否要求承包人承担律师费? 答: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律师费一般由各自承担。但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这一条款。山东地区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部分已有律师费条款的约定先例。

问:工程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否拒签验收报告? 答:可以。发包人有权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拒绝签署验收合格报告,同时应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整改。但需要注意的是,拒绝验收不能无限期持续,如果承包人已修复完毕并再次提请验收,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组织的,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不能以拒绝验收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本文依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11882号民事判决书撰写,旨在通过案例分析普及建设工程法律知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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