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8-27

南宁表见代理认定:买卖合同付款责任归属的关键

陈干新

陈干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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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一、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争议与实战价值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实际收货人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时,付款责任应由谁承担?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本文以(2013)南市民再字第64号再审判决为样本,深度解析法院如何通过“表见代理”制度认定合同相对人,为经营者提供合同风险防范与诉讼应对的实务指南。

二、案件脉络与争议焦点聚焦

(一)基本事实与诉讼历程

2007年4月至5月,张某某以“某某饮食店”名义向梁某某采购一次性餐具等货物,梁某某将货物送至蔡某某经营的饮食店仓库,由仓库保管员姚某某签收。此后梁某某将发货单原件交张某某转交办理付款,张某某出具《欠单》。因余款未付,梁某某起诉蔡某某、张某某、姚某某。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均判决蔡某某承担付款责任,核心争议始终围绕张某某的购货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二)再审判决的关键认定

再审法院指出:

“张兴向梁馨匀的购货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首先,张兴每次均是以某某饮食店的名义向梁馨匀购货,其发货清单的客户名称均为‘毛毯厂’(某某饮食店仓库地址),且梁馨匀亦是将货物送至蔡建达经营的某某饮食店仓库,而作为某某饮食店仓库的保管员姚光谋对此也一直未提出异议,并在发货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其次,张兴在2007年5月19日出具给梁馨匀的《欠单》中落款处写的是‘经手人张兴’,而非‘欠款人’,而写经手人则更会让梁馨匀相信货物非张兴购买,而是由张兴代某某饮食店购买。”

三、表见代理认定的“三步审查法”

第一步:审查“代理权外观”的客观表象

法院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本案中,法院依据以下事实形成认定:

  • 名义使用:张某某以“某某饮食店”名义订货,发货单客户名称为该店仓库地址;
  • 收货行为:货物送至该店仓库,保管员姚某某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异议;
  • 单据表述:《欠单》落款为“经手人张兴”,而非“欠款人”。

这一步骤要求相对人注意保存订货合同、送货单、收货人签字、结算单据等能证明交易外观的证据。

第二步:判断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法院重点考察梁某某是否有理由相信张某某具有代理权。判决书原文明确:

“虽然张兴的购货行为并未得到某某饮食店的明确授权,但其以某某饮食店名义购货,某某饮食店对此未提出异议,并予以签收确认的行为足以让梁馨匀确认张兴有权代理某某饮食店购货,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相对人应当注意:交易中应核实对方授权身份,要求出示授权委托书或核实职务信息;若对方以某单位名义交易,应要求合同盖章或由单位负责人确认。本案中,梁某某之所以获支持,正是因为送货至蔡某某仓库且保管员签收,形成了“单位收货”的外观。

第三步:审查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

法院同时审查被代理人(蔡某某)是否因自身行为造成了代理权表象。蔡某某虽主张与张某某存在供货合同关系,但法院认为:

“从该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缺乏供货标的、货物价格、供货数量等合同成立要件,而且蔡建达提供的供货价格清单没有双方签字确认,无法判定其真实性,况且这属于蔡建达与张兴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处理。”

这一步骤提醒经营者:若将采购业务交由他人负责,应通过规范合同、明确授权范围、及时向供应商披露代理关系等方式,避免因管理不善而承担表见代理的不利后果。

四、实务应对策略与行动指南

对供应商(债权人)而言:

  1. 交易前核实:要求买方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保留对方以单位名义订货的通讯记录;
  2. 交付时留痕:要求收货人写明单位名称并签字,注明“代XX单位收货”;
  3. 结算时规范:若由第三方经手,务必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欠条或对账单,避免“经手人”表述模糊。

对采购方(被代理人)而言:

  1. 完善授权制度:对外采购人员应持书面授权文件,并向供应商公示;
  2. 规范合同签署:与供货商签订合同时明确相对人身份,避免中间人越权;
  3. 保留反证材料:若主张实际交易对象为第三方,应提供完整的合同、付款凭证、往来记录,而非仅凭单方声明。

五、延伸思考与行动邀请

表见代理制度旨在平衡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其认定往往取决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代理权外观的清晰度。本案再审判决再次提醒市场主体:交易关系的规范性决定风险归属。若您正在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及时梳理交易凭证、审查对方授权文件,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证据评估与诉讼策略规划。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南市民再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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