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7

日照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获工程款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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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是常见法律风险之一。但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施工方血本无归?本文以一起真实判例为样本,剖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请求权基础,为施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提供维权路径参考。


一、核心争议:无资质施工,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本案中,原告任某琪以个人身份承包了村内道路硬化工程,被告合作社答辩时明确指出“原告方并没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直接指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当合同因主体资格欠缺而无效,承包人已实际完成施工,是否还能主张工程款?

判决书最终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裁判规则,正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司法体现。

核心价值:合同无效≠债权消灭,工程质量合格才是工程款请求权的“压舱石”。 即便没有资质,只要已完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获得折价补偿。


二、三层递进:从合同效力到责任主体,判决如何一步步锁定付款义务?

第一层:合同效力认定——双方明知无资质仍签约,合同无效

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11月1日,被告莒县某某店镇官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潘某强签订了《官路村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任某琪与被告时任负责人董某标签订了与潘某强和被告签订的内容相同的施工合同书,由本案原告对于上述约定的施工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

上述事实表明,任某琪系通过“转包”方式从潘某强处承接部分工程,且其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包建筑工程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故法院直接认定“双方签订的《官路村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无效”。

实用方法: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承包人务必核实自身及分包方的资质证书;发包人亦应尽到资质审查义务。若已进入诉讼,无资质一方不必恐慌,合同无效不代表不能主张工程款,重点应转向工程质量举证。

第二层:付款条件成就——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参照约定折价补偿

被告抗辩“涉案工程并未验收,被告无法组织验收”,试图以“未验收”切断付款义务。但法院从两个角度驳斥:

一是结算行为印证验收事实。判决书载明:“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2020年12月10日由时任被告负责人董某标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973633.8元一直未付。”这一欠条是双方对工程量及价款的最终确认,实质性等同验收结算。

二是即使合同无效,折价补偿义务不因“未验收”而免除。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履行该付款义务,董某标与原告签订合同以及出具欠条均属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73633.8元,本院予以认定。”

具体步骤(操作指引):

  1. 固定结算证据: 施工方务必在完工后与发包方或项目负责人签署书面结算单、对账单或欠条,形成清晰的债权凭证。
  2. 证明工程合格: 若无法组织正式验收,可收集已交付使用、发包方出具欠条、发包方自行使用等证据,推断“视为验收合格”。
  3. 锁定职务行为: 若合同签字人或欠条出具人是项目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收集其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等,确保由公司/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付款责任。

第三层:责任主体确认——负责人签字即单位行为,不能推诿个人

被告辩称“合同签订人为董某标个人,且结算单签名是否为董某标签名不清”。法院对此给出明确回应:“董某标与原告签订合同以及出具欠条均属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

这有力击破了发包方常见的“推给个人”抗辩。作为时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董某标对外签订合同、出具欠条,是执行职务行为,责任理应由单位承担。

关键提示: 施工方在签署合同时,应确保对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若仅有个人签字,应同步收集其职务任命文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关会议纪要,避免日后扯皮。


三、败诉方反诉未缴费,质量问题抗辩为何未获支持?

被告当庭提出反诉,主张“涉案工程施工路基厚度未达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鉴定。然而判决书载明:“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反诉费用以及相关鉴定费用。”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质量抗辩。

这一细节对施工方极为有利:质量异议属于独立的抗辩或反诉,发包方若主张质量不合格并要求维修费用,必须承担相应的申请鉴定、预交鉴定费义务。若其拒绝或拖延,法院可径行按照现有证据认定工程款支付义务。

延展建议: 作为施工方,即便对方未交鉴定费,也应主动保存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隐蔽工程验收影像等资料。作为发包方,若确有质量问题,务必在诉讼中及时提交质量鉴定申请并预交费用,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四、判决结果与实务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

  1. 被告莒县某某店镇官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某琪工程款973633.8元;
  2. 以973633.8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
  3. 案件受理费13536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给建筑工程各方带来三点启示:

  • 对实际施工人: 没有资质不是索要工程款的“死胡同”,关键在于证明工程合格或已结算;及时固定欠条、结算单、职务行为证据,是胜诉的三板斧。
  • 对发包方: 优先选择有资质企业,否则合同无效后仍要按合格工程折价补偿;若想拿质量说事,务必按时缴纳鉴定费,否则法院不予理睬。
  • 对监理/管理方: 工程验收环节不可省略,但若已通过结算、出具欠条等方式确认,法律视为“事实验收”。

进一步行动: 若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催收或质量争议,建议尽早梳理施工合同、结算凭证、往来函件等材料,咨询专业工程律师,避免因证据缺失或程序懈怠丧失胜诉权。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鲁1122民初2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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