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7

泉州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认定与实务指引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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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能否越过转包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核心取决于发包人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以及欠付数额能否被法院查清。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院通过证据审查,精准认定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并依据司法解释判令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本文将结合该案判决,解析法院认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裁判规则,为同类纠纷中的当事人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案件背景:层层转包下的欠款困局

2019年11月7日,发包人晋江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与承包人福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中航城·天玺五期栏杆、楼梯扶手、花格等铁艺供货安装工程合同》,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乙公司。同年11月20日,某乙公司又与陈某某签订《分包合同》,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陈某某施工。陈某某组织人员完成施工,工程于2022年5月30日通过验收,并于同年9月29日移交物业管理公司。

经陈某某与某乙公司结算,某乙公司尚欠陈某某工程款1052380元。某乙公司承认欠款,但称某丁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99272.82元,导致无力支付。陈某某遂将发包人某丁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丁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款项,并要求某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发包人是否欠付转包人工程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某丁公司是否欠付某乙公司工程款?欠付的具体数额是多少?某丁公司抗辩称,其与某乙公司尚未完成结算,是否欠付尚不确定,故陈某某直接起诉某丁公司缺乏依据。

该抗辩正是此类案件中发包人最常见的理由。若无法查明发包人欠付事实,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将面临阻碍。因此,如何通过证据规则认定“欠付工程款”成为本案胜负手。

三、法院认定:结算审核报告可作为欠付依据

法院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细致审查,最终认定某丁公司欠付某乙公司工程款1099272.82元。判决书原文如下:

某乙公司提供的《中航城·天玺五期栏杆制作与安装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现场移交单》《建安工程结算(一审)报告》,陈某某、某丁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分项工程于2022年5月30日完工并已通过验收,后于2022年9月29日移交给某丁公司指定的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某丁公司委托深圳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结算审核,某丙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了《建安工程结算(一审)报告》,案涉工程经审核造价为7616519.68元。

针对某丁公司“尚未结算”的抗辩,法院进一步论述:

根据《建安工程结算(一审)报告》的记载,某丙公司审核依据包括了“施工单位送审资料”等,说明在某丙公司编制报告前,某乙公司已经将相关的结算资料提交给某丁公司。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结算资料提交齐全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结算审核并与乙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现某丁公司已收到某乙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较长时间,并在某丙公司作出《建安工程结算(一审)报告》后将其送交某乙公司,即今也已有数月,某乙公司对该《建安工程结算(一审)报告》无异议,并主张某丁公司应按该报告确定的数额支付工程款,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保修期已届满等事实,法院最终采纳了某乙公司主张的欠付金额。在此基础上,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判决:

被告晋江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第三人福建某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陈某某工程款1052380元。

四、实务指南:实际施工人如何锁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从本案裁判逻辑中,可以提炼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成功主张工程款的关键步骤:

  1. 固定自身实际施工人身份
    保留分包合同、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工程量结算单等,证明实际投入、组织施工的事实。本案中,陈某某提供了其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及结算对账单,某乙公司亦承认欠款,法院据此确认陈某某为实际施工人。

  2. 确保工程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工程款请求权,但前提是工程验收合格。务必留存《验收报告》《工程现场移交单》等关键文件。本案中,验收合格及工程移交是法院判决发包人付款的基础事实。

  3. 锁定发包人欠付数额
    这是核心中的核心,可通过以下途径展开:

    • 调取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研究结算条款;
    • 取得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审核报告(如本案中某丙公司出具的《建安工程结算(一审)报告》);
    • 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答复结算进度并支付欠款;
    • 若发包人拖延结算,可申请司法造价鉴定,或请求法院责令发包人提交相关结算资料。

    本案中,某丙公司系某丁公司自行委托,其出具的审核报告成为认定欠付金额的关键。发包人虽辩称“未完成结算”,但法院认为其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未提出异议,且已将审核报告送交承包人,结合保修期届满,直接采纳报告认定欠付事实。

  4. 起诉时列明责任主体
    实际施工人可以将转包人、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或仅起诉发包人并由法院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同时,若发包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将其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戊公司作为某丁公司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风险提示与后续行动建议

  • 转包合同无效的固有风险:违法转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虽可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但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失。建议尽量确保施工主体具备相应资质,规范签约。

  • 发包人责任有“上限”: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某丁公司欠付1099272.82元,而陈某某诉请1052380元,故获全额支持;若诉请金额超出欠付范围,超出部分将无法获得支持。

  • 利息请求可能被驳回:本案法院认为“陈某某向某丁公司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最终驳回利息部分。实际施工人需理性评估诉讼预期,或通过主张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等替代路径维权。

  • 重视时效与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义务人拒不履行,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配合法院报告财产、避免高消费等。

对于身处类似困境的实际施工人,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条,及时办理结算确认;一旦发生拖欠,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综合运用起诉发包人、追加股东连带责任、申请财产保全等手段,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闽0582民初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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