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未缴社保致医疗费损失:单位责任与劳动者维权指引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患病后医疗费无法由社保基金报销,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本文结合(2013)宁民终字第2090号判决,解析法院裁判规则,并为劳动者提供具体维权路径。
一、基本案情回顾
孙某与长某公司签订临时劳务协议,担任门卫岗位。协议履行期间,长某公司未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4月4日至26日,孙某因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904.29元,经核算可报销数额为8626元。因长某公司未缴纳医保,孙某无法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仅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2513.96元。双方就医疗费损失赔偿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能否免责?
长某公司辩称,孙某入职时自愿出具“已加入农村保险,不参加公司保险”的书面说明,系本人不愿意办理社保,故不应由公司承担医疗费损失。这一抗辩能否成立?二审法院给出了明确否定。
三、法院裁判观点:社保强制性优先于当事人约定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正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来进行协商或者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即使是出于劳动者自愿,但该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针对用人单位“员工自己不愿缴”的辩解,法院进一步论述:
即便是孙某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长某公司也不能同意,长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比孙某更清楚不参加社会保险可能导致的后果,以用人单位的地位完全可以避免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发生。因此,长某公司应当承担孙某的医疗费无法由社保基金报销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同时,法院也遵循“补偿救济”原则,扣除已获报销部分:
孙某已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2513.96元应予以扣除。因此,原审判决长某公司支付孙某医疗费损失6112.04元具有相应的依据。
四、劳动者维权具体步骤
结合本案,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 保存所有医疗费票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包括住院费用清单、门诊票据、出院记录等,作为计算损失的基础证据。
- 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若无则无需提供)等,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纳社保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同时可一并主张病假工资等其他请求。
- 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及时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注意保留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凭证。
- 计算损失时扣除已获报销部分:如已通过新农合、居民医保等其他途径报销,需在损失额中扣除,避免双重获偿。
五、结语与延伸建议
本判决重申了社保缴纳的强制性:任何“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均属无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规避责任,劳动者也无需因一纸声明而自认倒霉。若你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按照上述步骤尽早启动法律程序,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宁民终字第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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