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7

淮北无效合同质保金返还:裁判规则与实务指引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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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问题犹如一枚“定时炸弹”,时刻影响着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徽淮北中院辖区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揭示了施工合同无效后,质保金条款的约束力如何认定、返还义务由谁承担等核心问题,为建工领域各方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本文以该案判决为基础,深入剖析合同无效情形下质保金返还的裁判规则与操作路径。

一、案件争议焦点:合同无效,质保金该不该还?

本案中,原告秦某(自然人)与被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涂料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位于濉溪县的“龙溪”项目涂料工程。工程完工并通过结算后,被告扣留35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但保修期届满后却拒绝返还。

被告抗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扣除6000元维修费,且因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尚未最终结算,质保金能否退还尚不确定。

核心争议焦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转包而无效时,质保金条款是否仍然有效?发包方能否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

二、裁判要旨深度解析:三步锁定质保金返还请求权

第一步:确认合同效力——违法转包,合同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法院审查认定:

“新大地公司将案涉工程1#、3#、4#甲类车间内外墙涂料工程交由秦**,秦**为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双方签订的《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实务提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是建工领域最常见的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资质管理规定,避免因违法转包导致合同无效带来的系列风险。

第二步:参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质保金条款仍可参照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法院指出:

“秦已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双方已进行结算,新大地公司已将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付给秦,质保期届满后,新大地公司应当支付秦**质保金。”

核心逻辑:虽然合同无效,但质保金条款属于工程价款结算约定的一部分。在工程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返还质保金。

第三步:证据对抗——举证不足,维修费抗辩不成立

被告张克林主张,因秦某施工范围内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自行维修产生6000元费用,应在质保金中扣除。但法院经审查认为:

“张克林所举证据均为复印件,微信聊天内容不能证明秦**认可其施工范围内需进行维修,照片没有原始载体,内容不清楚……不能证明需要支付维修费6000元。”

这是本案的重要程序性裁判规则:主张扣除质保金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仅凭复印件、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照片,不足以证明质量维修事实。

三、深度延伸:承包人追讨质保金的四大实务要点

1. 项目经理签字行为,归属公司担责

张克林作为新大地公司的项目经理,与秦某签订施工合同、进行结算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法院引用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实务启示:实际施工人催讨质保金时,应直接向承包人(公司)主张权利,而非仅向项目经理个人主张。

2. 利息起算: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息

法院判决:

“新大地公司应当自2024年6月13日起,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付清时止。”

虽然合同约定“无息”返还质保金,但法院认为:

“在保修期届满后新大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秦质保金,必然对秦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新大地公司应当支付利息。”

3. 合同无效不影响竣工结算协议的独立效力

本案双方于2021年1月22日签署《结算单》《汇总表》,载明扣保修金35000元。张克林还出具《承诺书》承诺期满返还。法院将这些文件作为认定质保金返还义务的关键证据。

操作指引:结算单应明确记载:质保金金额、退还条件、退还期限,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

4. 证据固定:原始载体是质证关键

本案中被告主张扣款的证据因“均为复印件”“照片没有原始载体”而未被采信。建议各方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必要时办理公证;对现场质量问题的照片,应保留原始文件并辅以时间戳、定位信息等。

四、行动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对于实际施工人:在合同签订时明确质保金退还条款,工程结算时签署详细的结算协议,确保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保修期届满后及时书面催告,必要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2. 对于承包人: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分包队伍,避免因违法转包导致合同无效。确需扣除质量维修费用的,务必保存原始证据,明确维修范围与施工范围的一致性。

  3. 对于项目经理:以项目名义对外签约须持公司有效授权,避免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皖0621民初4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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