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2026-08-27

南宁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生效之保险合同纠纷解析

陈干新

陈干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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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王牌”,但这张“王牌”是否有效,取决于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例,解析“易碎物品”免责条款为何未获法院支持,并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方法。

一、案件与争议焦点:一份“特别约定”引发的拒赔

某运输公司为挂车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单特别约定“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保险范围内”。后车辆因意外侧翻,车上瓷砖受损,保险公司以瓷砖属“易碎物品”为由拒赔。

本案争议焦点即:保单中“易碎物品不属于车上货物责任险范围”的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是否就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二、法院裁判观点:免责条款因未尽说明义务且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针对该“特别约定”,法院认定:

“某保险公司对该条款中的‘易碎’物品未提请某运输公司注意或向某运输公司说明‘易碎’物品包括的范围,且没有在合同中列举国家相关部门对‘易碎’物品作出的具体明确规定,某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可作任意解释从而实际加重某运输公司的责任。因此,应认定该条款所确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对某运输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关于货物损失金额的认定,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定损员签字确认的《机动车辆保险物损清单》,而非仅依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明:

“本案据以确认货物损失的依据是《机动车辆保险物损清单》而非洋浦利航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故某运输公司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的利害关系不足以影响对证据的采信。”

三、实务方法与步骤:如何应对免责条款争议

第一步:审查免责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若条款系保险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投保人协商,则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中的“特别约定”即属于此类。

第二步:确认保险人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不仅要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解释。若保险人仅将条款印在保单上,未主动说明“易碎”的具体范围,法院通常认定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可要求保险人提供其已履行说明义务的录音、录像或由投保人签字的“免责条款说明书”。

第三步:判断条款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若条款用语模糊、可作任意解释,且导致投保人承担不合理风险,则可能因“加重对方责任”而被认定无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既未说明“易碎”的界定标准,也未列举国家相关规定,法院即以此为由否定其效力。投保人可主张该条款内容不明确、权利义务失衡。

第四步:重视定损文件的证据效力

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定损员签字确认的《物损清单》是确定损失的重要依据。即使投保人与第三方存在利害关系,只要定损文件已由保险方确认,其证明力通常高于单方出具的证明。投保人应妥善保管定损单、维修发票、施救费凭证等原始材料。

四、结语与延展:让免责条款不再“任性”

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金牌”。对于投保人而言,签约时应主动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逐项说明,并对说明过程留存证据;对于保险人而言,应细化免责条款的表述,明确列举范围,避免使用“易碎”“易燃”等模糊概念,否则可能因未尽说明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你正面临保险合同纠纷,不妨从“免责条款是否明确说明”这个角度切入,这往往是最有效的突破口。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维权策略。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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