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7

日照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采信规则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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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鉴定意见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胜负手”。尤其当发承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资料残缺不全时,法院如何对待鉴定意见、当事人如何依法质疑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最终裁判结果。本文结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1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围绕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进行深度解析,为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及发包方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基本情况:无书面合同、资料缺失引发的造价争议

1. 工程背景与各方关系

2013年2月24日,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掖山公司”)与成*(化名“成刚”)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成刚代为建设位于日照市涛雒镇的商混站(瑞潮砼业)。成刚随后联系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顺公司”)实际施工,施工内容为办公楼主体及附属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成刚出材料、盈顺公司出人工,属包清工性质。

2.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争议

  • 2014年1月26日,日照瑞潮砼业有限公司受成*刚委托向盈顺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30万元,有授权转账委托书为证;
  • 盈顺公司主张成刚共支付70万元,成刚辩称已支付约80万元,但未在法院限定期限内提交付款证据;
  • 盈顺公司单方出具结算书,主张工程总造价合计1,926,537.25元,成*刚不认可,认为是盈顺公司自行测算,未经审计结算。

3. 鉴定程序启动

因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较大,一审法院依盈顺公司申请,依法委托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办公楼工程价款进行鉴定。2020年12月23日,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013,581.49元。

4. 一审与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盈顺公司有权选择受托人成刚或委托人阿掖山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选择起诉成刚合法有效;
  • 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虽盈顺公司提出多项异议,但鉴定机构已作出详细说明,尽到了合理解释说明义务,予以采纳;
  • 确认已付工程款70万元,成*刚尚欠工程款313,581.49元;
  • 判决成*刚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及鉴定费3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 成*刚虽对调查笔录签名有异议,但经一审释明后拒绝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 无有效证据证明盈顺公司在订立施工合同时知道成刚与阿掖山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盈顺公司选择向成刚主张权利合法;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1. 盈顺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哪些异议?

盈顺公司在一审中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多方面质疑,这也是当前建工纠纷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异议的典型“攻击点”:

| 异议类别 | 具体内容 | |--------|--------| | 鉴定人资质 | 鉴定人张*不是注册造价工程师,仅系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具备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 | | 鉴定程序 | 仅指派一名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二人鉴定的规定;委托书编号引用错误 | | 计量计价 | 取费标准错误(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税金适用2016年标准而非2013年标准);人工费44元/工日低于56元/工日最低单价;工程量计算多处偏差,仅列举8项就少计约9万元 | | 独立费及装车费 | 已购材料独立费和换填土方装车费因无签证资料未计入鉴定,盈顺公司认为应另行计算 | | 形式瑕疵 | 鉴定意见书小写金额1,013,581.49元与大写金额玖拾玖万伍仟肆佰贰拾肆元肆角贰分不一致 |

2. 法院为何仍然采信该鉴定意见?

一审法院的回应逻辑:

  • 鉴定机构针对盈顺公司提出的全部异议逐一作出书面回复,从鉴定人员构成、委托书编号笔误、取费依据、人工费标准、工程量计算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 鉴定机构明确表示“资料不齐全、无签证、无竣工图纸”等客观条件限制是导致部分费用无法计入鉴定的原因,而非恶意调减;
  • 鉴定机构还指出,盈顺公司代理人在现场勘查和工程量对量中全程参与,当时并未对工程量提出异议,直至鉴定结果未达心理预期才提出质疑。

二审法院的裁判立场:

  • 维持一审关于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认定;
  • 认定鉴定机构作出的说明已尽到合理解释说明义务
  • 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3.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深层逻辑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在采信鉴定意见时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 鉴定机构持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即使具体计算人员并非注册造价工程师,只要鉴定机构整体具备资质且在成果文件上有具备资格的人员审核签章,法院通常不会仅以此否定鉴定意见的效力。

第二,异议是否得到了合理回应。 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的每一项异议都作出了针对性的书面说明。虽然双方对某些计算标准存在争议,但只要鉴定机构的说明符合行业规范和计价规则,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尽到了合理解释说明义务”。

第三,是否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重新鉴定需满足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本案中,盈顺公司提出的问题多数属于技术争议和计算口径差异,尚不足以构成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第四,当事人是否放弃了程序性权利。 成*刚在一审中对调查笔录签名有异议,但经释明后拒绝申请笔迹鉴定,法院据此认定其应承担不利后果。这提示当事人:庭审中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时,要果断申请鉴定,切勿拖延。

三、建设工程鉴定意见采信中的常见痛点与应对策略

痛点一:没有书面合同,造价如何确定?

本案中成*刚与盈顺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施工合同,仅以口头方式约定包清工。这是大量中小型施工项目的真实写照。

应对策略:

  • 施工过程中注意保存施工日志、材料进场验收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现场签证单、工程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过程性资料;
  • 保留付款凭证的同时,注明款项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期间;
  • 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书,即使对方不签字,也要通过EMS邮寄并保留送达凭证。

本案中,由于没有书面合同,鉴定机构只能依据施工图纸、现场勘查记录及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导致部分工程量因缺乏双方确认而无法计入,盈顺公司最终仅获支持31万余元,与其主张的131万余元相距甚远。

痛点二:鉴定资料不齐全,独立费、签证费用无法计入

本案鉴定意见明确载明:“独立费(已经购买进场的材料)及大院换填土方装车费因无该部分工程量签证资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参建方签字确认资料),故该部分工程量无法计入本次鉴定。”盈顺公司主张的8.8万元装车费因此未被支持。

应对策略:

  • 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签证管理制度,凡是设计变更、增加工作量、材料认价、停工窝工等事项,务必取得发包方或监理方签字确认;
  • 对已进场但未安装的材料,及时办理材料进场确认单,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单价;
  • 如发承包双方关系尚好,可在诉讼前补充完善确认手续,但切忌伪造倒签日期。

痛点三:对鉴定意见不服,如何有效提出异议?

本案盈顺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了五大类、十几项具体异议,但法院最终未采纳,原因在于异议虽有“量”,但缺乏“质”

有效的异议方式应当包括:

  • 逐项对应鉴定意见书的计算过程,指出具体依据哪一份证据可以证明鉴定结论有误,而非笼统主张“鉴定程序违法、结论错误”;
  • 异议中附上替代性计算明细表,让法官能够直观比较差异;
  • 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通过当庭发问揭示鉴定中的矛盾之处。
  • 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技术顾问)出庭,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和对质。

痛点四: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同意重新鉴定?

结合司法实践,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须有充分证据,不能仅凭推测);
  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如应当回避未回避、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即用于鉴定等);
  3.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如套用错误定额标准、遗漏主要工程量等,且差异巨大);
  4. 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

本案启示: 盈顺公司虽然主张鉴定人张非注册造价工程师,但鉴定机构及时说明李柱、武*升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并负责审核把关,法院认为该瑕疵不影响鉴定意见的整体效力。这说明轻微程序瑕疵如果可以通过补正或说明方式弥补,不会必然导致鉴定意见被否定

痛点五: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因多种原因被认定无效,例如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等。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确定应参照合同约定或按实结算。本案中,成*刚与盈顺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并交付使用。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定工程价款为101.36万元,远低于盈顺公司单方主张的192.65万元。

启示: 合同无效≠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拿不到工程款。但是,是否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完备,直接影响工程价款的认定方式。实践中,无合同约定的,法院通常参照定额和信息价进行鉴定,结果往往低于市场实际成本。因此,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计价方式,是保护自身利益的第一道防线。

痛点六:委托人VS受托人——实际上施工人找谁要钱?

本案涉及委托代建关系中施工方的选择权问题。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原《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第九百二十六条(原《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实务指引:

  • 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前要综合评估委托人、受托人的偿付能力、财产线索、诉讼时效等因素,审慎选择被告;
  • 可选择将委托人和受托人列为共同被告,在诉讼中再明确最终主张对象;
  • 注意证据保全:如委托人向受托人付款的凭证、委托合同、代付指令等,用以证明委托关系存在及己方享有选择权。

痛点七:利息起算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法院通常采用以下规则:

  • 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应付之日起算;
  •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自起诉之日起算,或自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即工程价款依法确定之日)起算;
  • 利率按同期LPR计算,不能主张6%的固定年利率

本案中,盈顺公司主张自2013年9月1日工程交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法院未予支持,而是酌定自2020年12月23日(鉴定意见出具日)起按LPR计算,相差近7年,利息损失巨大。这再次提示:工程款纠纷应尽早主张权利,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否则利息损失远大于预期。

痛点八:委托代建中谁是付款义务人?——本案的委托关系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成刚接受阿掖山公司委托代建商混站办公楼,后又联系盈顺公司施工。但成刚没有证据证明盈顺公司在施工合同订立时明知其与阿掖山公司之间的委托代建关系,因此不满足《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条件。盈顺公司基于后期了解到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选择向受托人成*刚主张权利,合法有效。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

  • 第三人知情时间点是“合同订立时”而不是“合同履行中或诉讼中”。如果是履行中才知道委托关系的,仍然适用选择权规则;
  • 如果发包方或委托方是实际受益人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委托人;
  • 涉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本案给当事人的实务启示

对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的启示

  1. 尽可能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范围、计价方式、质量标准、工期、付款节点和违约责任,避免“包清工”等模糊约定;
  2. 注重施工全过程资料管理,包括施工日志、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材料认价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签证资料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3. 当鉴定意见不利时,应从证据三性角度系统化提出异议:主体的资质合法性、程序的正当性、结论的合理性和可复现性,而非情绪化否定结论;
  4. 了解鉴定费用负担规则:鉴定费通常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双方按比例分担。本案中,鉴定费3万元由成*刚全部承担;
  5. 不要滥用重新鉴定申请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对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异议并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法院不仅不支持,还可能因拖延诉讼而被罚款或承担对方律师费;
  6. 善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赋予的程序权利:包括申请鉴定人回避、请求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书面质证、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7. 注意时效问题: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工程完工后多年不主张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抗辩风险。

五、结语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从日照中院的上述判决可以看到,法院对鉴定意见持审慎而开明的态度——既尊重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也给当事人充分表达异议的机会。但在司法资源有限、诉讼效率优先的大环境下,法院不会轻易否定一份程序合法、说明充分的鉴定意见。

对于当事人而言,与其在诉讼中纠结于鉴定意见的成败,不如将更多精力放在事前的合同签订与履约资料管理上。防患于未然,远比事后的“亡羊补牢”更为有效。建设工程领域的风险控制,应当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从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到竣工验收、结算审计,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证据留存和依法合规。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与工程款纠纷常见咨询问答

问:日照市东港区的施工项目,发包方不认可我方单方结算的造价,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

答:在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等山东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当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且没有有效的结算依据时,法院通常会根据一方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

问:我是包工头,在日照市岚山区接了一个小工程,没有签书面合同,现在甲方不给钱,我能起诉吗?需要什么证据?

答:可以起诉。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有实际施工的事实,法院也可以认定事实合同关系。建议你尽量收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租赁合同、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能够证明施工内容和工程量的证据,然后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机构确定工程款。

问:莒县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案件中,对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报告会采信吗?

答:莒县法院以及日照市其他法院对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报告的审查较为严格。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认可,或者该报告在程序上经双方共同确认,否则法院一般不会直接采信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而是会要求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或进行补充质证。

问:五莲县的工地上,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但没有办理签证,后期结算时这部分费用还能主张吗?

答:在五莲县法院等日照辖区法院的审理实践中,没有经发包方或监理签字确认的变更签证,主张该部分费用的举证难度较大。你需要提供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现场影像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鉴定机构对无签证资料的变更费用往往不予计入鉴定造价。

问:我在日照中院打官司,对一审的造价鉴定意见不服,二审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答: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重新鉴定申请的审查非常慎重。你需要证明一审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人无资质或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否则二审法院一般不会准许重新鉴定,而只会对一审采信鉴定意见的程序和依据进行法律审查。

问:日照地区法院对造价鉴定费由谁承担?

答:根据日照地区法院的裁判实践,鉴定费属于当事人为证明待证事实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摊。如果鉴定结论与当事人主张的金额差距很大,法院也可能酌情让申请方自行承担部分鉴定费。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申请造价鉴定据实结算。日照当地法院对此类案件一般会支持承包人的付款请求。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绕过转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在日照法院支持吗?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并申请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日照两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审查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的具体金额。

问: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该怎么做?

答: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不得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如果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承包人仍需承担质量责任。建议承包人对已完工程及时做好验收记录,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异议进行书面回复,必要时申请质量鉴定以明确责任。

问:法院对超工期违约金的主张是如何认定的?

答:法院通常要求主张违约金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方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日照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时,一般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

问:我在日照开发区有个工地,甲方一直拖延结算,已经过去三年了,还能起诉吗?

答: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对方拖延结算,建议尽快通过书面催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否则逾期起诉可能面临对方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的风险。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问:造价鉴定中的人工费执行什么标准?日照当地有特殊规定吗?

答:造价鉴定中人工费通常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或定额人工单价。本案中,鉴定机构采用了日照市城建项目管理中心2013年度城建工程结算标准的44元/工日。当事人对人工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省住建厅发布的最低单价通知或相关计价文件作为依据,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问:包清工工程和包工包料工程的鉴定方法有什么不同?

答:包清工工程一般仅计算人工费及小型辅材费,材料费由发包方自行承担;包工包料工程则需要同时对材料价格进行认定,通常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同期市场价格。本案中成*刚与盈顺公司系包清工关系,所以鉴定中主要争议在于人工单价和取费标准。对于材料价格争议,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施工期间的信息价为基准。

问:日照法院对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答:开工日期一般以开工通知、施工合同约定或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准;竣工日期则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或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为参考。日照法院在审理中注重审查实际施工的节点证据,包括开工报告、监理日志、验收资料等。工期节点直接影响工程款利息起算和工期违约金计算,是双方争议的重点。

问: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法院一般怎么认定?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逾期之日起算;没有约定的,一般从起诉之日或鉴定意见出具之日(即工程款金额确定之日)起算。日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从工程价款依法确定之日起计算利息,即使是工程交付多年后才鉴定出准确造价的,利息也只能从鉴定意见作出之日起算。因此,尽早启动造价鉴定程序对施工方至关重要。

问: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停工窝工,这部分损失法院支持吗?

答:停工窝工损失需要证据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在于发包方,且损失金额合理。主张该部分费用时,应提交停工通知、会议纪要、人员机械在场记录等证据,必要时申请对停工损失进行专项鉴定。日照法院在认定停工损失时较为谨慎,对于缺乏签证或书面确认的损失金额通常不予全额支持。

问:日照瑞潮案中,盈顺公司主张的独立费(已购材料费)为什么没有被法院支持?

答:该案中,鉴定机构明确说明,因“已经购买进场的材料”缺乏工程量签证资料(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签字确认),无法计入鉴定造价。法院采信了鉴定意见的该部分认定,对盈顺公司另行主张的8.8万元装车费未予支持。这再次说明:造价鉴定中“签证资料”是费用确认的关键依据。

问:我对鉴定机构回复不满意,应该怎么继续维权?

答:可以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逐项反驳鉴定机构的回复内容,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还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所涉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如果上述程序走完后仍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异议并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问: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有专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律师吗?

答: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工程造价争议、质量纠纷、工期索赔、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等案件,可协助当事人分析证据、选择诉讼策略、参与鉴定程序并对鉴定意见进行专业质证。

问:日照中院的二审案件,对一审采信的鉴定意见,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大吗?

答: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鉴定意见的态度总体上是尊重一审认定的,除非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存在明显违法或严重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形,否则改判概率不大。因此,当事人应当将鉴定异议的主要精力放在一审阶段,不要寄希望于二审推翻鉴定。

问: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质量鉴定和造价鉴定可以同时申请吗?

答:可以。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缺陷以及修复费用存在争议,可以分别申请质量鉴定和修复费用鉴定,或一并进行综合鉴定。日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争议焦点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并明确鉴定范围和鉴定事项。实践中,质量鉴定结论可能影响工程款的支付条件,甚至引发反诉。

问:质量鉴定意见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修复方案和费用争议很大怎么办?

答:可以由鉴定机构在质量鉴定基础上继续出具修复方案鉴定和修复费用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各自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修复方案作为参考,法院将结合双方证据、工程现状及鉴定意见综合认定。必要时,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协商选定修复方案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方案进行论证。

问:日照当地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是摇号还是指定?

答:日照法院通常采用入围机构名单内摇号或轮候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对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法院一般也会尊重。确定机构后,法院会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依据和完成时限。

问:申请造价鉴定需要多长时间?鉴定期间诉讼会中止吗?

答:造价鉴定一般需要两到六个月,复杂案件可能更长,具体取决于鉴定资料的完整程度和双方配合程度。鉴定期间诉讼程序中止,待鉴定意见出具后恢复审理。日照法院会持续跟踪鉴定进度,对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完成的鉴定机构可要求说明原因并限期完成。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机构提供资料、参与现场勘查和对量工作。

问:鉴定资料是否需要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鉴定依据?

答: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材料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后方可交由鉴定机构使用。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当事人在鉴定程序启动前应仔细核对对方提交的鉴定资料是否完整,并对证据三性及时发表质证意见,避免因未质证而丧失抗辩权利。

问:案子进入鉴定程序后,我还能补充证据吗?

答:可以,但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并由法院组织质证后转交鉴定机构。如果是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才补充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将其纳入鉴定考量范围,除非该证据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实质性正确性。因此,建议在起诉前尽量全面收集证据,不要“挤牙膏”式地提交。

问:当事人不配合鉴定机构现场勘查会有什么后果?

答:如果当事人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现场勘查、对量或提供必要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工程量无法确认的,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日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会向当事人释明不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并记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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