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7

泉州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鉴定意见采信规则实务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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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双方各执一词时,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然而,鉴定意见并非当然被法院采信,其证明力的认定有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规则。本文将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闽民申3265号民事裁定书为蓝本,深度剖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鉴定意见的采信逻辑,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霞浦县住建局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为泉州市洛江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案涉工程为污水管网工程,于2010年6月1日动工,因征地、天气等因素多次停工,直至2012年12月12日完成全部合同工程量。

诉讼中,一审法院依据某乙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霞浦县住建局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主张:

  1. 某乙公司提供的多份《现场签证单》落款时间存在倒签嫌疑,印章使用时间晚于落款时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案涉《竣工验收报告》中“中国市政中南设计院福建分院”印章真实性存疑,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 鉴定意见补充意见中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存在笔误;
  4. 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经验收合格,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且施工方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及质量赔偿责任。

福建高院经审查后,驳回了霞浦县住建局的再审申请,认定原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二、法院对鉴定意见采信的裁判要旨

(一)委托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与鉴定机构资质

法院审查鉴定意见的首要步骤是确认委托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资质适格。即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符合民事证据裁判规则。

实务启示: 当事人若认为鉴定程序违法,应在鉴定过程中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而非在鉴定意见作出后再行质疑。

(二)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与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取决于其依据的基础材料是否真实。本案中,霞浦县住建局主张《现场签证单》系事后补签,并提供了福州某某公司的回函作为新证据。然而,法院认为,在霞浦县住建局未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原审采纳上述材料所体现的工程量并采信鉴定意见,符合证据规则。

实务启示: 施工企业应妥善保管施工过程中的原始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会议纪要等关键资料。对于事后补签的文件,应注明补签原因,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真实性存疑。

(三)鉴定意见中笔误的补正

鉴定意见存在个别笔误(如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是否导致整个鉴定意见不可采信?本案中,鉴定机构已出具补正书予以补正,原审将补正后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法院明确,对于鉴定意见中的笔误问题,只要鉴定机构予以合理补正,不影响鉴定意见的整体证明力。

实务启示: 当事人在质证鉴定意见时,应区分实质性质疑与形式瑕疵。对于笔误等细微问题,可申请鉴定机构补正,不宜以此全盘否定鉴定意见。

(四)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霞浦县住建局主张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然而,法院查明:案涉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多年,住建局在2015年会议纪要中同意原则上予以验收通过,且竣工验收报告已有各方盖章确认。因此,法院认定工程款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并基于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考虑,结合会议纪要及合同约定,合理认定利息起算时间。

实务启示: 对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又对工程提出质量异议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除外)。因此,承包方应重视证明“发包人已实际接收并使用工程”的证据收集。

三、工程质量缺陷与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分析

(一)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中,霞浦县住建局一审提出反诉,主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未明确质量问题的具体损失,且在一审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后又撤回申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霞浦县住建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务启示: 若发包方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应:

  • 明确质量问题的具体表现和损失范围;
  • 及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并在鉴定程序中积极配合;
  • 若撤回鉴定申请,将承担无法证明质量缺陷存在的不利后果。
(二)隐蔽工程检查与闭水试验的缺位

霞浦县住建局主张某乙公司施工过程中未通知检查隐蔽工程,也未进行闭水试验。然而,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多年,且住建局在会议纪要中同意验收意见。法院据此未支持住建局关于隐蔽工程质量的主张。

实务启示: 隐蔽工程在覆盖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进行检查,并留存书面记录。若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事后又主张隐蔽工程质量缺陷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三)验收会议纪要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多份验收会议纪要成为认定工程实际交付使用、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的关键证据。即便存在个别印章真实性存疑的情形,但因发包人未申请鉴定,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启示: 会议纪要作为书面证据,在诉讼中具有较高证明力。涉及工程质量、工期顺延、设计变更等关键事项,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避免口头沟通无法举证。

四、诉讼时效抗辩的审查标准

霞浦县住建局主张某乙公司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法院认为:

  • 工程款付款条件虽已成就,但双方未达成书面结算,具体数额至诉讼时才确定;
  • 某乙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可证明其持续主张权利;
  •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而非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

实务启示: 施工单位应定期通过书面函件、录音录像、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发包人催收工程款,确保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链条完整。

五、本案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的指导意义

本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三级法院均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持审慎态度,体现了以下裁判规则:

  1. 鉴定意见的采信以程序合法为前提。 委托鉴定程序、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程序要件缺失或违法的,鉴定意见可能不予采信。
  2. 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若当事人能举证证明鉴定材料系伪造或事后补签,法院可能否定鉴定意见。
  3. 质量缺陷与价款鉴定相互独立。 工程价款鉴定解决的是“欠付多少钱”的问题,质量缺陷认定解决的是“是否应赔偿”的问题,二者需分别举证。
  4. 发包人的质量异议权受到严格限制。 对于已投入使用多年的工程,发包人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除非能证明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存在质量缺陷。
  5. 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综合会议纪要、实际使用事实、当事人行为表现等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六、实务操作建议

(一)对于施工企业:
  • 施工过程中,务必做到“资料与施工同步”,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证单、联系单等,杜绝事后补签。
  • 完善印章管理制度,避免因主管部门名称变更、分公司撤销等原因导致印章无法追溯。
  • 面对发包人拖延验收或拒不结算,应通过EMS邮寄催告函件、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固定主张权利证据。
  • 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需仔细核对计算公式、取费标准、工程量清单等细节,发现错误及时要求复核或补正。
  • 若发现发包人以质量问题为借口拖延付款,应主动履行通知义务,申请第三方检测或质量鉴定,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主动权。
(二)对于发包人/建设主管部门:
  • 主张工程质量缺陷时应明确具体损失金额、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并提供初步证据(如检测报告、照片、维修报价等)。
  • 如需申请质量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避免庭审中撤回鉴定申请后无法再行举证。
  • 在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上加盖印章时,应核实经办人身份及文件内容,避免事后主张印章虚假时面临举证困难。
  • 工程实际使用后,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修复,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质量异议失权。
  • 注意诉讼时效管理,若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应积极主张或书面回应,而不是消极应对,否则可能面临权利丧失的风险。
(三)对于潜在诉讼当事人:
  • 建工纠纷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建议在诉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及证据梳理。
  •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件、结算期限、质量异议期、逾期违约金等关键条款。
  • 注意证据保全,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定期整理归档,以防因资料灭失导致无法举证。
  •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对鉴定材料发表真实、完整的质证意见,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

结语

司法鉴定是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的关键手段,但鉴定意见并非“一锤定音”。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必须从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基础材料的真实性、鉴定意见的逻辑性等角度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本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驳回,再次重申了鉴定意见采信的审慎态度和裁判规则。对于建工领域的当事人而言,唯有规范施工管理、强化证据意识、尊重复核程序,才能在纠纷中占据主动地位。

| 序号 | 问答 | |------|------| | 1 | 问: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是什么?答:法院采信鉴定意见主要审查三个层面:一是委托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二是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三是鉴定材料是否经过双方质证。即便鉴定意见存在个别笔误,只要鉴定机构出具补正书予以补正,不影响其作为定案依据的效力。 | | 2 | 问:在泉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法院会采信吗?答:在泉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性质上属于书面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若对方有充分证据反驳或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单方鉴定报告可能不被采信。建议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程序获取更具公信力的鉴定意见。 | | 3 | 问: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不支付工程款,但没有具体指出质量问题的表现也未申请鉴定,法院会如何处理?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发包人需要承担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明确损失范围。如果发包人申请鉴定后又撤回申请,或有证据足以认定其怠于举证,法院将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不支持其质量异议抗辩。 | | 4 | 问:隐蔽工程未经发包人验收,施工方能否主张工程款?答: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若发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法院通常会视为发包人对隐蔽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在泉州地区,类似案件裁判规则较统一,但前提是施工方需提供通知验收的书面凭证。 | | 5 | 问: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签证单为事后补签,鉴定机构依然采纳该签证单作为鉴定依据,当事人如何救济?答:若签证单确为事后补签,需要有相反证据证明其虚假,例如印章使用时间晚于落款时间、经办人证言、笔迹鉴定等。仅有口头主张不足以推翻,法院仍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形成有效签认机制,避免此类争议。 | | 6 | 问: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发包人还能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吗?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 7 | 问: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后,鉴定意见中有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笔误,是否会导致该鉴定意见全部无效?答:不会。笔误属于鉴定意见中的形式瑕疵,当事人可申请鉴定机构出具补正说明。法院在核实后,通常认可补正后的鉴定意见。除非笔误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实质性认定,否则不影响采信。 | | 8 | 问:在泉州市洛江区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诉讼时效已过抗辩,法院会如何处理?答: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如承包人是否向发包人催收、发包人是否承诺付款、是否达成书面结算等。若能证明双方处于持续磋商或对账状态,诉讼时效不发生超期问题。对于工程款数额未确定的案件,通常以确定数额之日起计算时效。 | | 9 | 问: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交付使用,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视为已成就?答:实践中,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发包人亦在会议纪要等文件中认可工程基本完成并同意验收,法院通常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本案中,因工程交付多年且发包人未举证正式验收未通过的原因,故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 | | 10 | 问: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后又撤回,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答:撤回鉴定申请可视为其放弃对质量缺陷事实的举证证明,之后又再行主张质量问题的,法院将不再支持。若发包人后续抗辩仅停留在口头,无证据支撑,法院径行驳回。 | | 11 | 问: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发包人时,其出具的会议纪要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答:会议纪要属于书证的一种,若由多方参与并签字盖章,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诉讼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会议纪要载明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如是否存在赶工、工期顺延、初步验收意见等。 | | 12 | 问:施工单位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停工,如何通过签证或索赔固定证据?答:施工单位应通过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会议纪要、照片视频、EMS函件等方式,明确记载停工原因、停工日期、损失范围。特别提醒,事后补签的签证单极易遭到真实性质疑,建议及时请发包人、监理方签字确认,否则可通过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 | | 13 | 问:在泉州地区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答:质证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材料是否经过双方质证和法院认证、鉴定结论是否与查明事实矛盾等。若存在问题,当事人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者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 | 14 | 问: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劳保费用的计取需要哪些材料?答:需提供劳保费用取费类别认定书或核定卡,且相关认定时间跨度能覆盖实际施工时间。若施工方无法提供,则无权计取该费用。计取标准依据福建省住建部门有关劳保费用取费类别的文件规定。 | | 15 | 问:工程逾期完工,但逾期原因是征地、极端天气等不可预见因素,施工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答:若施工方能举证证明因征地滞后、台风暴雨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多次停工,工期应当顺延。原审中因发包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多次停工的记录,故不予支持违约金请求。建议施工企业保留相关政府文件、气象证明和停工通知。 | | 16 | 问:施工方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反诉质量赔偿,两案合并审理时鉴定是否必须?答: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若发包人反诉主张质量问题,一般需通过鉴定确定质量是否合格及修复方案和造价。拒不申请鉴定或撤回鉴定申请的,不能完成质量缺陷的举证。鉴定不仅是支持诉讼请求的手段,更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 | 17 | 问: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某设计院印章不真实,法院如何认定?答:若印章真实性存疑,当事人应当申请司法鉴定确认,而非仅凭报案记录或主观推测否定该报告的证据资格。若在诉讼中未申请印章司法鉴定,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后果。 | | 18 | 问:福州某设计院分公司不存在,其盖章的文件必然无效吗?答:不能当然认定无效。实践中存在未登记备案的分支机构违规使用印章的情形,亦存在表见代理的适用空间。法院将综合印章使用时间、相关人员是否履职、合同履行情况等判断文件效力,并不以印章真假为唯一标准。 | | 19 | 问: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当事人对签证单的异议应在哪个阶段提出?答: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据或鉴定申请。如果等到鉴定意见作出后再提出,法院可能会认为证据失权,且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 | | 20 | 问: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据能推翻鉴定意见吗?答:可以,但该证据必须足以动摇鉴定意见的基础(如新证据证明签证单系伪造、鉴定计算存在根本性错误)。若仅补充一般性材料,二审法院通常不予采纳。本案中,住建局虽提交了印章启用时间的回函,但未能推翻签证单反映的工程量真实性。 | | 21 | 问:在惠安县、安溪县等地法院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结算书单方编制是否具有效力?答:单方编制的工程结算书仅是施工方的主张,未经发包人确认的,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法院通常以鉴定意见或双方确定的结算文件为准。若施工方拒不配合结算审核,可能面临付款条件未成就的风险。 | | 22 | 问:施工方未提供发票,发包人能否以此拒绝支付工程款?答:开具发票是施工方的附随义务,但发包人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付款以“先票后款”为条件。工程款支付以工程交付和质量合格为核心,发票问题不构成先行履行抗辩。 | | 23 | 问:案涉工程交付多年,双方未办理结算,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答:若工程款数额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鉴定确定,法院通常结合竣工验收资料、交付使用日期、合同约定付款节点,认定发包人应付款时间,并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具体以法院酌定为准。 | | 24 | 问:在泉州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如何申请重新鉴定?答:需满足以下条件: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人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申请重新鉴定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预交费用,否则视为放弃。 | | 25 | 问:作为发包方的建设单位,因使用工程多年后发现局部渗漏,能否起诉施工方赔偿?答:若不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且发包人未在质保期内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有保修义务,但发包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并给予合理维修期限。 | | 26 | 问:在工程款造价鉴定中,鉴定材料未经双方质证会有什么后果?答: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若法院在委托鉴定时未组织质证,当事人可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或主张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 27 | 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但工程未验收先交付使用,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答:若发包人已实际接收并投入使用,视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其又以未验收为由拒绝付款的,法院通常不支持。但若行政机关对公共工程启动验收程序且因施工方原因未通过,则另当别论。 | | 28 | 问:在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工程档案资料缺失是否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答:需要看资料缺失是否导致鉴定人无法出具明确意见。若现有资料足以确定工程量及造价,法院仍可采信鉴定意见。若鉴定材料严重不足,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时,法院将分配举证不能的风险。 | | 29 | 问:工程停工损失赔偿纠纷中,停工期间人工费损失如何举证?答:应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资发放记录、人员考勤表、机械租赁合同等。此外,双方关于停工的会议纪要或签证单是证明停工天数及责任的关键证据。 | | 30 | 问:建设工程中,劳保费用与社保费用是一回事吗?答:不是。劳保费用是建筑施工企业按取费标准计取的劳动保险费用,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依据福建省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取。社保费用则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的法定社会保险。 | | 31 | 问: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请求违约金,但存在多次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施工方如何抗辩?答:施工方可主张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应相应顺延工期。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对变更部分进行签证,明确工期顺延天数。若发包方原因导致变更,未办理签证的,可通过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佐证。 | | 32 | 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鉴定意见出具补充意见是否必须经双方再次质证?答:补充意见属于鉴定意见的一部分,若涉及实质性内容调整,应当送达双方并组织质证。若仅涉及笔误补正,法院经审查后可直接采信,无需再次开庭。 | | 33 | 问:在石狮市、南安市等地的建设工程案件中,若监理单位已退场且未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还能否组织?答:监理退场且未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竣工验收程序无法合法完成,施工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督促监理单位履行义务,保留通知记录,避免因程序停滞影响结算。 | | 34 | 问: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造成实际损失,发包人能否拒付全部工程款?答:不能。质量缺陷与工程款支付并非对等关系,发包人可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赔偿修复费用,但拒付全部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通常按照鉴定确定的质量修复费用与欠付款项折抵处理。 | | 35 | 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经通知拒不维修,发包人如何处理?答: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若超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可另案主张赔偿。需保留书面催告维修记录及第三方维修合同、付款凭证。 | | 36 | 问:在泉州地区法院,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答: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实际使用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此时,鉴定意见同样是确定补偿数额的关键证据。 | | 37 | 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未组织质证就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答:违反法定程序。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若当事人因程序违法申请再审或上诉,二审法院可能发回重审或改判。 | | 38 | 问:发包人主张某工程签证单系施工方伪造,发包人应如何举证?答:可通过申请印章形成时间鉴定、签证单上经办人询问笔录、申请调取相同印章在同期其他文件上的用印记录等方式。如果无法举证,仅凭怀疑不能推翻签证单的证明力。 | | 39 | 问: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需证明鉴定人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当事人应在鉴定程序开始前或知道回避事由后及时提出书面申请。 | | 40 | 问:若施工方与发包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但双方均不申请造价鉴定,法院将如何处理?答:法院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裁判。若施工方主张价款而无法提供工程量证据,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若施工方已提供初步证据而发包方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可结合现有证据酌情认定。 | | 41 | 问:在泉州市丰泽区、鲤城区等地法院建设工程纠纷中,造价鉴定费用由谁预交?答:申请鉴定的一方需先行垫付鉴定费用。最终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法院在判决中根据案件胜诉比例分担。若申请人逾期不预交,视为放弃鉴定申请。 | | 42 | 问:发包方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质量鉴定申请,能否在二审中再次申请鉴定?答:在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须有正当理由并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一般从严把握。若无正当理由,二审法院可能认为其放弃权利,不予准许。 | | 43 |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施工方如何主张调减?答:施工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法院对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并提交自身损失的依据或发包方实际损失的不足证明。最终是否调减由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 | | 44 | 问:施工方能否因发包方未提供施工图纸而主张工期顺延?答:可以。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若迟延提供导致无法施工,工期应顺延。施工方应书面催告发包方交图,并留存催告记录及因缺图导致停工的签证、函件。 | | 45 | 问:工程质量鉴定与造价鉴定能否同时申请?答:可以,但需明确二者功能不同。质量鉴定解决工程是否存在缺陷及修复方案问题,造价鉴定确定已完工程价款或修复费用。分别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避免因鉴定类别混淆导致结论偏差。 | | 46 | 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若发包人主张施工企业未进行闭水试验,施工方如何反驳?答:施工方应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试水记录、监理旁站记录等书面证据。若相关记录确实缺失,可通过申请证人出庭或实际上已投入使用且无渗漏等事实来综合反驳。 | | 47 | 问: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为由反诉实际施工人?答:可以。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权以工程质量缺陷为由抗辩或反诉。但同样需要就质量缺陷的存在和损失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申请质量鉴定。 | | 48 | 问:建设工程纠纷中,鉴定机构无相应资质出具的意见能否作为证据?答:不能作为合法的鉴定意见使用,但可作为书证参考。法院通常不予采信。当事人应在委托鉴定前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及业务范围,确保鉴定结论在未来诉讼中有效。 | | 49 | 问: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拒绝配合验收,施工方如何处理?答:施工方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或拖延验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可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并可主张支付工程款。 | | 50 | 问:本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答:根本原因是霞浦县住建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尤其是无法推翻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且对其主张的质量问题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再审事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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