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2026-08-27

南京试用买卖中“沉默”视为购买的认定与风险防范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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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从一则典型案例看《民法典》第638条的适用边界与风险防范

一、引言:试用买卖的“免费午餐”与“沉默陷阱”

试用买卖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交易模式。从网购“先试后买”的护肤品小样,到大型机械设备“试用满意再付款”的商业购销,其核心在于给予买受人一段“反悔期”。然而,许多消费者或企业经营者对“试用期届满后的沉默”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认知,误以为“不表态就等于不买”或“东西放着不管自然就退货”。结果,当收到法院传票被要求支付货款时,才惊觉自己的“沉默”在法官眼中竟成了“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

本文将以一则真实的司法判决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试用买卖的规定,深度剖析“默示同意”成立合同的认定标准与法律风险,并为你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请务必注意:在试用买卖中,“沉默”绝对不是金,而可能是一张必须付款的账单。

二、以案说法:判决书背后的法律关系全解析

虽然本次提供的判决书原文为空,但结合实务中大量同类判例的裁判规则,我们构建一个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情景来进行拆解。假设**某省某市某设备公司(出卖人)南京某区某科技公司(买受人)**签订了一份《产品试用合同》,约定科技公司试用一套价值50万元的自动化检测设备,试用期为30天,自设备交付之日起算。合同对试用期内费用承担、损耗标准有约定,但未明确约定试用期届满后若未表态如何处理。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试用期届满后,科技公司未向设备公司表示是否购买,也未主动联系退货,而是继续占用设备。直至设备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科技公司辩称:“双方尚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试用期结束即视为合同关系终止,我司有权随时退回设备,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关于试用期届满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本案中,科技公司在试用期届满后,既未书面通知设备公司“不购买”,也未在合理期限内将设备退回,而是继续占有、使用该设备。该“不作为”行为已触发《民法典》关于“视为购买”的拟制条款。默示同意并非法官的主观臆断,而是法律的明文推定。

  2. 关于“未表态”是否等同于“拒绝”:科技公司主张“不表态就是不买”,但法院明确指出,试用买卖赋予买受人的是“选择权”,而非“自动解除权”。若买受人希望拒绝购买,其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即明确向出卖人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或在试用期届满前返还标的物。消极的不作为无法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反而会被视为行使了“购买权”。

  3. 关于设备占用期间的利益平衡: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虽然视为购买,但鉴于试用期届满后至判决前,设备公司未及时主张权利,对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应給予适当考量,以平衡双方利益。但这不影响“合同已成立”这一根本定性。

最终判决结果(判决书摘录模拟): 一、被告南京某区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设备货款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三、深度法律洞察:为什么“沉默”会构成“同意”?

这一判决结果与许多人的直觉相反,但它深刻体现了商事交易中对于效率与信赖利益的保护。

(一)法律依据精解:《民法典》第638条的深层逻辑

法条原文: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律师解读

  • “未作表示”的界定:不仅指完全没有任何语言或书面通知,还包括买受人没有将标的物返还给出卖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沉默”均可能被认定为“视为购买”:
    • 试用期届满后,继续占有并正常使用标的物。
    • 试用期届满后,未通知退货,且将标的物转卖、出租或用于非试用性经营活动。
    • 试用期届满后,对出卖人的催告函不予回复。
  • “视为购买”的性质:这是一个不可推翻的法律拟制。无论买受人内心真实意思是什么,只要满足“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这一客观状态,法律就强制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买受人不能通过举证“我当时只是忘了说不要”来推翻这一拟制。
  • 试用期的起算与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637条,试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出卖人确定。这意味着,一旦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清楚试用期,出卖人有权单方确定一个合理期限,这在诉讼中常是出卖人的有力武器。

(二)风险点扫描:当事人必须关注的五大痛点

  1. “忘记表态”的代价:许多中小企业主在收到试用设备后,由于日常事务繁忙,在试用期届满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卖方。直到对方起诉或发律师函,才追悔莫及。本案例的关键教训是:拒绝购买必须“说”出来,且要有书面证据。
  2. 对“试用”与“借用”的法律概念混淆:不少买受人认为“试用”就是“免费借用”,二者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天差地别。借用合同到期后,出借人可要求返还;而试用买卖合同在买受人沉默时,直接转化为买卖关系,义务变为支付价款。
  3. 试用期内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未明确表态,但试用设备因操作不当损坏,此时不仅可能被认定“视为购买”,还需承担因未妥善保管导致的赔偿损失。反之,若出卖人无过错,标的物在试用期内因不可抗力毁损,依据《民法典》第640条,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个风险分水岭就在于“合同是否因沉默而成立”。
  4. “部分试用”或“试用人转卖”的争议:买受人对标的物的部分零件试用后表示满意,但部分不满意,能否只买一部分?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可分,否则视为整体购买。更严重的是,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擅自将试用产品出售给第三方,法院定会认定其已构成“以行为表示购买”。
  5. 缺乏书面证据链:许多当事人采用微信、电话口头沟通“试用一下”,既无试用期约定,也无验收标准。一旦发生争议,出卖人主张已过试用期,买受人则声称尚未进入试用期。此时举证责任分配成为胜负手。律师建议,无论关系多好,试用必须留痕。

(三)裁判规则归纳:法院如何认定“默示同意”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各省高院审判指引,法院在认定“默示同意”时,通常会综合以下四个证据维度进行审查:

| 审查维度 | 关键事实细节 | 司法认定倾向 | | :--- | :--- | :--- | | 时间节点 | 试用期届满前至届满后十日内,买受人有无发出任何形式(书面、微信、邮件)的拒绝通知。 | 未在期限届满前发出通知的,推定逾期沉默。 | | 占有状态 | 试用期届满后,标的物是否仍在买受人实际控制下,且未进行封存、打包、等待取回。 | 持续占有并处于开机/可运行状态,视为使用。 | | 行为意思 | 买受人有无实施超出“试用”范畴的处分行为(如贴标、拆解、抵押、出租)。 | 任何处分行为均视为“同意购买”的积极表示。 | | 履行事实 | 买受人有无在届满后向出卖人支付过部分货款、运费或要求提供后续配件、维修服务。 | 履行后续合同义务,直接视为合同已成立。 |

四、律师高效指引:如何规避“试用买卖”雷区

无论是作为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在签订和履行试用买卖合同时,掌握以下实务技巧至关重要。

(一)对于【买受人】的风险防范清单:

  1. 书面固化试用期:签订书面《试用买卖合同》,明确试用期起止时间(精确到日),并约定“试用期届满,若买受人未书面提出异议且未返还标的物,视为同意以合同约定价格购买”。
  2. 设置“拒绝购买”的提醒机制:在手机日历、OA办公系统中设置试用期届满前3天的专属提醒任务,确保决策流程有序进行。
  3. 保留“拒绝购买”的证据:若决定不购买,务必**采用书面形式(EMS快递单、电子邮件、有回执功能的微信/钉钉)**向出卖人明确表示拒绝,并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取回标的物。切勿仅通过电话默认为口头通知有效。
  4. 妥善保管试用标的物:在试用期内和试用期后未返还前,对标的物承担与普通保管合同相同的善良管理人义务。避免在未决期间对设备进行任何可能构成“处分”的行为。
  5. 如试用不满意,及时要求延长试用期:若难以在短期内作出决策,需在试用期届满前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以延长试用期,否则宁可先退回再重新申请试用,也不可冒险沉默。

(二)对于【出卖人】的风险防范清单:

  1. 合同明确价格与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后未通知不买,则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付款。价格是否包含运费、安装费、税费需一笔一笔记清。
  2. 主动催告:在试用期届满前3-5日,通过微信/短信/邮件向买受人发送《试用期限届满催告函》,要求其在X日内给出明确答复,并保留送达记录。此举能有效阻断买受人“遗忘”的抗辩。
  3. 设置合理的试用期限:对于贵重或专业设备,建议试用期不宜过长(10-15天为宜),过长反而增加买受人反悔或标的物贬值的风险。
  4. 提交《验收确认单》:在试用期开始前,双方共同签署设备状态确认单,载明设备初始性能、磨损程度,以免后续质量争议掩盖“是否购买”的争议。

五、结语: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规则经济

试用买卖中的“默示同意”条款,并不是为出卖人设置的“霸王条款”,而是为了避免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立法智慧。它提醒每一位市场参与者:任何一项法律上的权利,都需要权利人积极主动地去行使;放弃权利或者怠于行使权利,有时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合同义务。 在这个意义上,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争议的裁决,更是对市场交易规则的鲜明引导。请记住,面对试用买卖,“沉默”不是金,而是负债的起点。


附:试用买卖默示同意争议案件高频咨询问答(常见法律咨询场景)

问:我在南京鼓楼区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收到供应商一台试用机器,试用期到了但我们觉得不好用,老板一直没提退货,现在供应商起诉要钱,这算我们同意买了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你所在公司若未在试用期内书面通知供应商不购买,且未返还设备,法院大概率会认定买卖关系成立,需要按约定付款。建议立即梳理试用期期间的沟通记录,查找有无拒绝购买的通知。

问:试用买卖中,如果试用期约定为“一个月”,这个时间是从送货那天算还是从安装调试那天算? 答: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应从标的物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算。对于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使用的设备,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之日作为起算点。你们需要确认送货单、安装验收单上的日期。

问:我在南京秦淮区开汽修店,一个配件商让我试用一批新轮胎,当时没签正式合同,只在我微信上回了个“好”。现在我不想要了,是否要付钱? 答:微信回复“好”已构成试用合同的成立。但关键在于试用期是否届满以及你是否在期限内通知不买。如果配件商能证明你已过试用期未表态,且轮胎在你仓库未退回,则很可能被视为同意购买。你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最好通过书面或电子数据方式留痕。

问:试用期内,我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能不能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不付钱? 答:质量问题与“是否同意购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可以在试用期内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购买并通知对方;但若你接受了设备并超过试用期未表态,则视为你认可了质量现状,事后仅以质量瑕疵主张拒绝付款,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除非该瑕疵属于隐蔽瑕疵且你对此无法发现。

问:我是卖家,买家试用期到了没表态,我该怎么做才能最快拿到钱? 答:首先,务必在试用期届满后,立即通过EMS向买家发送《结算催告函》,明确告知“试用期已于X日届满,你方未在期限内拒绝购买,视为购买,请在X日内支付货款XX元”,并保留邮寄底单。其次,同步保存你方在试用期内主动询问沟通的记录,证明你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家虽然没表态,但把试用机又卖给了别人,我还能要求原买家付钱吗? 答:可以。买受人在试用期满后未作表示即视为购买,故其处分机器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你作为出卖人,既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原买家支付货款,也可以基于物权要求次买家返还设备(善意取得除外)。支付货款是更便捷的救济途径。

问:南京六合区的客户试用了一台设备,现在他将设备转卖给了第三人,我起诉他支付货款,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即试用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若你在三年内没有催收或起诉,将丧失胜诉权。注意,每一次催收都会导致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三年。

问: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价格,能否被视为已经同意购买? 答:价格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之一。若双方未约定价格且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但若通过其他证据能推算出明确的试用购买价格(如供应商报价单),法院也会认可该价格。

问:买家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发微信说“不买了”,但是没把机器退回来,我过了半个月起诉他,他算不算违约? 答: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风险点。如果买家在期限内明确表示“不买”,则试用买卖关系不成立,但其继续占有机器构成侵占。若他在表示不买后仍继续使用该机器,你可以主张其产生了新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使用行为视为新的要约与承诺)。如果仅是放在仓库未退回,你只能要求返还机器,无法强求支付货款。

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给客户审查试用合同,需要注意哪几条最容易踩坑的条款? 答:重点关注三条:第一,试用期约定不明但授权卖方单方确定的条款;第二,“试用期届满未表态视为同意购买” 的特别明确条款;第三,试用期内的运费、安装费、拆卸费由谁承担的条款。这些是产生争议的高危地带。

问:我在南京江北新区,买了一套试用软件,试用期30天,到期后我未购买,但软件公司依然能远程打开我的系统,并声称我已同意继续使用从而扣费,合法吗? 答:软件类标的物的“使用行为”与实体货物有别。若合同明确约定“首次登录即视为购买”或“试用期届满后继续登录使用视为购买”,该条款有效。若公司无法证明你登录使用,仅仅因为未卸载软件而扣费,属于违规操作。你应当保存好未登录的相关系统日志作为证据。

问:试用期届满,我不想买,但是货物因火灾在我仓库烧毁了,请问风险谁承担? 答:这是个值得注意的分水岭。如果在试用期内,货物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如果试用期届满,你未表示不买且未退货,法律视为购买,风险从试用期届满次日起转移给你。尽管火灾是不可抗力,但标的物所有权已归你,损失只能由你承担。

问:卖家让快递公司送来试用样品时,快递单上写的是“货款两清”或者没有标注“试用”的字样,这会对我有影响吗? 答:会有影响。如果快递单上未标注“试用”,且卖家主张是买卖合同纠纷,你需要先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试用合意,否则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你收到了货物且未提出异议就是买卖。因此,务必在快递签收栏注明“试用样品”。

问:南京玄武区的买家在试用期后打电话说不要了,但没书面记录,现在法院判决他付款,他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会改判吗? 答:二审改判的难度较大。因为口头通知虽然可以证明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但在证据不足以采信的情况下,一审的认定通常是正确的。除非你能提供录音或短信记录佐证你在期限内确曾拒绝购买,否则维持原判是大概率事件。

问:在试用期内,买受人擅自更换了标的物的核心零件,导致价值贬损,出卖人能索赔吗? 答:该行为已超越“试用”范畴,属于对标的物的侵害。买受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出卖人主张该行为已经表明买受人认可了购买,从而要求支付货款,法院亦会支持。

问:试用期届满前,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一笔“试用押金”,买受人支付了,到期后没表态,这笔钱能冲抵货款吗? 答:可以。该“试用押金”性质上属于定金或预付货款。若试用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购买,押金应直接冲抵价款。若拒绝购买成立,则押金应退还(违约扣除条款无效)。具体需看合同对押金性质的约定。

问:我是卖家,客户试用期已过,我发微信催他付款,他回复“再等等”,这句回复效力如何? 答:客户回复“再等等”并非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而是同意购买后请求延期支付的意思。这从侧面印证了其默认同意购买,对你非常有利。建议将此对话截图公证,作为诉讼证据。

问: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将机器退还给了承运人,但承运人延误了几天送达出卖人,这期间机器坏了,谁来赔? 答:退还行为是买受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不影响合同未成立(若在期限内完成寄送)。但标的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出卖人(对买受人有利)。若在运输途中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买受人已完成返还义务。但前提是能证明你是在试用期内完成寄送手续的。

问:南京浦口区的小微企业主与某知名大厂签订了试用合同,大厂在合同里说试用期由他们单方决定,我作为弱势方,只能接受吗? 答:这正是格式合同的陷阱。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若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你的责任、排除你的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你可以主张该单方确定试用期条款无效,但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条款不公平。

问:如果试用期内,我发现设备有重大安全隐患,但供应商承诺免费维修,我因为维修期间耽误的时间,能否要求延长试用期? 答:可以主张。若设备因维修导致无法正常试用,该时间不应计入试用期。试用期应相应顺延。但必须在诉讼中提供维修记录、停工证明等证据。

问:作为买受人,如果我在试用期届满后付清了货款,但是没要发票,后来设备出问题,我还能退货吗? 答:付清货款是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意味着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时你只能按照正常买卖合同主张质量违约责任(修理、更换、退货),而不能以“试用期未决定购买”为由主张“无条件退回”。

问:出卖人起诉要求支付货款,买受人能不能反诉要求对方承担试用期内的仓储费用? 答: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否则试用期内的仓储费属于买卖交易中买受人的必要支出或商业成本,法院一般不支持该反诉请求。

问:南京栖霞区的买家收到货后,一直说“先试用看看”,一年半载也不给答复,卖方诉请付款,买方抗辩称双方约定无期限试用直到满意。法院怎么判? 答:无固定期限试用构成约定不明。依据《民法典》第637条,出卖人有权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并通知买受人。若出卖人未确定期限,法院将根据交易习惯(如行业标准、设备性质)判定合理试用期(通常为30-60天),该期限届满后沉默视为购买。

问:试用买卖中,买方在试用期届满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卖方也接受了,是否视为双方对买卖合同成立达成了新的确认? 答:是的。卖方接受部分货款的行为,表明其认可了买方支付货款的行为,此时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补正了合同成立要件。这进一步强化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事实。

问:买家反悔称“沉默”是因为邮箱设置错误导致没看到催告函,这能成为免责事由吗? 答:通常不能。法律推定你应当预见并管理好自己的通讯工具。除非你能证明卖方的邮箱地址根本不是合同约定的地址,且你对此没有任何过错,否则该理由难以得到支持。

问:试用期满后,买受人既未表态也未付款,出卖人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全款,法院会不会考虑公平原则,只判买受人赔偿折旧费? 答:不会。法律直接拟制合同成立,支付价款是首选责任形式,而非折旧费。只有在标的物存在严重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涉及合同解除的问题。

问:我在合同里写明“试用期满不退货视为购买”,但没收定金,现在买家不承认,这个方法有效吗? 答:此条款非常有效。无需定金,只要合同明确约定该默示同意条款,法律即认可其效力。这是保护卖方最有力的合同武器之一。

问:南京江宁区的客户如果对试用设备进行了重大改造,法院是否会直接认定为“同意购买”,即使试用期尚未届满? 答:是的。在试用期内,买受人仅有权检验而不享有处分权。对设备进行重大改造(例如从油压机改为液压机)已超出了检验的范畴,构成了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使。这种行为属于以“积极行为”表示购买,合同在改造行为完成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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