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按揭失败后购房款支付义务的司法认定与实务启示
陈干新律师
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按揭失败后购房款支付义务的司法认定
合同纠纷中,当约定的按揭贷款因一方过错无法实现,买受人是否仍需支付剩余购房款?本文结合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剖析法院如何依据《合同法》填补合同漏洞,并给出实务操作建议,为同类纠纷提供参考。
一、争议焦点:贷款条款落空,购房款该不该付?
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双方约定购房余款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后因出卖人撤回基本结算户并取走贷款材料,导致按揭无法实现。经生效判决确认继续履行合同后,出卖人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买受人应当支付购房余款87000元,但无需支付逾期利息。核心争议在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客观不能履行时,买受人是否仍负有付款义务?
二、法院裁判逻辑:三步填补合同漏洞
第一步: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是前提
法院首先认定《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且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原文:
“本院作出生效的(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后,该合同中有关向建设银行按揭贷款的条款已不可能实际履行,且《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并未就按揭贷款条款无法实现应如何支付购房款的事项进行约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亦未就尚余房款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
这说明:在合同未解除、继续履行的大前提下,双方对付款方式出现“约定空白”,需通过法律方法补充。
第二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按交易习惯填补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如何适用?法院指出:
“四海公司、陈文军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并支付相应对价,陈文军既已取得房屋,即应承担付款义务。”
这一推理的实质是:买卖合同的对价关系决定了“付钱”是买受人的根本义务,按揭贷款仅是付款方式,而非付款义务本身。 方式落空,义务不灭。
第三步:区分房款本金与逾期利息
法院支持出卖人要求支付购房余款87000元的请求,但驳回其利息请求,理由为:
“原合同中有关贷款的条款实际已不可能继续履行,而现双方在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亦未重新约定违约条款,故四海公司依据原合同中有关贷款的条款要求陈文军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
这表明:按揭条款无法履行并非买受人违约所致,不能以该条款作为计算逾期利息的依据。 付款义务存在,但违约责任不能机械适用原约定的付款期限。
附:程序问题两则
- “一事不再理”抗辩:因本案诉讼请求与先前判决不一致,法院认定不构成重复诉讼。
- 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影响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确认法定代表人被吊销执照但未注销前,企业法人仍可起诉应诉。
三、实务启示:如何应对按揭条款落空的合同纠纷
对买受人而言
- 保留证据:若贷款失败系出卖人原因造成,应保存其撤回账户、取走材料等证据。
- 主动协商:在明知合同无法按原方式履行时,应及时书面要求对方提供新的付款方案,避免被认定为怠于履行。
- 不因未拿到产权证而拒付房款:法院明确认为“未得到产权证”与“支付购房款”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
对出卖人而言
- 完善合同条款:在购房合同中增设“按揭贷款无法办理时,买受人应于X日内以现金补足”的兜底条款,避免事后争议。
- 谨慎行使取回权:出资人不应擅自撤回贷款账户或取走贷款材料,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过错,并影响后续违约责任的主张。
- 诉请要精准:在按揭不能履行时,应主张“支付剩余房款”而非“解除合同”或“逾期利息”,以降低败诉风险。
对律师及法务而言
- 审查合同时,重点检查价款支付条款是否包含“贷款失败”情形下的补救措施。
- 诉讼策略上,可援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补充协议与交易习惯的规则,构建请求权基础。
- 注意程序法风险,避免因诉讼请求重复而被驳回。
四、延展思考:裁判规则与契约诚信
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交易习惯补充说理”的典型运用。在合同漏洞面前,法院未简单判令解除合同,而是回归买卖合同有偿、对价的本质,维护交易稳定。同时,法院亦未忽视一方过错,通过不支持利息的方式平衡双方利益。
对于广大经营者而言,合同约定再详尽,也不如履约过程诚信重要。 当原定计划受阻,积极协商、及时补救,才是避免诉讼的根本之道。若您正面临类似按揭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合同条款与履约证据,制定有利诉讼策略。
作者:陈千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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