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2026-08-28

南京刑民交叉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边界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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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当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时,民事案件是否仍属法院受理范围,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13)宁商终字第959号裁定书,深度剖析刑事程序对民事借贷纠纷受理的实质影响,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路径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程序脉络

上诉人南京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与被上诉人尹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审原告起诉。金厦公司于2007年11月10日向尹四平借款310万元,约定月息6%。2008年11月10日,金厦公司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475万元,承诺借款期限2个月。此后金厦公司合计还款181.6万元。2010年5月5日,省公安厅以“退尹四平资金余额”为由,要求金厦公司协助将128.4万元交由其暂扣。

尹四平曾于2009年4月14日起诉,后撤诉再诉。金厦公司抗辩称借贷关系无效、本金已全部还完、利息不应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决金厦公司返还本金233万余元及利息。金厦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二、争议焦点:刑事侦查中的暂扣款能否认定为民事还款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省公安厅从金厦公司处暂扣的128.4万元,能否视为金厦公司对尹四平的还款行为?更进一步,尹四平因参与非法逼债已被刑事判决定罪,其借贷纠纷是否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金厦公司上诉称:“此款系尹四平放贷给金厦公司的款项,非金厦公司所有,且省公安厅至今亦未将该款项退回给金厦公司,故金厦公司对该128.4万元不负清偿义务。”而尹四平答辩称:“省公安厅对128.4万元的扣款不应认定系金厦公司向尹四平的还款,该款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尹四平。”

原审法院认为,偿还借款系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一致,省公安厅的暂扣款行为不能认定为金厦公司向尹四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但二审法院却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其裁判理由值得深究。

三、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与方法

二审法院查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陈三春、于岚、陈铭伟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尹四平系犯罪团伙成员,曾参与对金厦公司的暴力逼债。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尹四平就诉争款项应在上述刑案的后续处理中得以解决,而不应提起民事诉讼。故案涉纠纷并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实体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这一裁判思路分为三步:

第一步,审查借贷行为是否与刑事犯罪关联。 法院确认尹四平系犯罪团伙成员,其借贷行为与后续暴力逼债行为具有连续性。生效刑事判决虽未认定尹四平犯非法经营罪,但已将其定性为犯罪团伙成员,且其在逼债中实施过暴力行为。

第二步,审查刑事程序是否已对涉案款项作出处置。 公安机关已从借款人处扣押了尹四平放贷的本金余额,该款项处于刑事追赃程序控制之下,尚未终结处理。

第三步,判断民事程序是否应当受理。 既然诉争款项已在刑事程序中,民事判决将可能与刑事处理产生冲突。若民事继续审理并判决还款,则会造成同一笔款项在刑事追赃和民事执行中的双重处置风险。因此,此类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四、对同类案件的操作指引

1. 被告方应优先检索是否存在关联刑事判决。 若债权人或其关联方因该笔借贷或催收行为已被刑事定罪,应立即向法院提交刑事判决书,主张本案应驳回起诉。

2. 关注公安机关是否已对涉案款项采取扣押、冻结措施。 若有暂扣款行为,应主张该款已纳入刑事程序处置范围,民事程序应当让位。

3. 区分不同裁判路径。 若刑事程序尚未终结,民事案件可申请中止审理;若刑事判决已生效且款项已被处理,民事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若刑事程序未涉款项或未定罪,民事案件仍可继续审理。

4. 重视“刑民交叉”中的“同一事实”认定。 本案中,借贷、逼债、扣款均围绕同一笔款项展开,构成同一事实。若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牵连但非同一事实,则民事部分仍可独立审理。

五、延展与启示

该裁定确立了“刑民交叉”案件的重要规则:当民间借贷纠纷的事实与刑事犯罪事实高度重合,且涉案财物已在刑事程序中被控制时,民事程序不应重复受理。当事人应审慎评估刑事程序对民事诉求的影响,避免程序空转。

对于企业而言,若遭遇高利贷及暴力催收,除报案外,还可在民事诉讼中援引刑事判决,主张驳回对方起诉,从而彻底终结民事追偿风险。对于出借方而言,应确保借贷行为合法合规,远离暴力催收,否则不仅丧失民事救济途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宁商终字第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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