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6-08-28

成都非法证据排除:刑辩律师如何扭转案件走向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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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朱宁·刑事辩护——32年专注刑事辩护,护航企业高管与高净值人士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朱宁律师,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32年,自1993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32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朱宁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曾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经济犯罪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朱宁律师现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四川省内高校、工商联、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隔离”“经济犯罪证据链突破”等专题。其主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如实代开”的无罪辩护路径》《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边界认定——基于类案大数据检索的实证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四川律师》《成都法治》等业内刊物,系四川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朱宁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朱宁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4名、法务助理3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朱宁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87%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刑事案件超过8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跨境犯罪资产追缴、家族企业涉税犯罪、再审抗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成都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朱宁律师本人荣膺“四川省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朱宁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8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公司犯罪(含虚开发票、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512件,经济犯罪(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198件,其他刑事犯罪(开设赌场、走私、毒品等)116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等疑难复杂案件215件。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 虚开发票1.2亿元、涉案金额巨大、公司财务总监被羁押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被释放,公司生产经营恢复正常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 合同诈骗3亿元、企业法人被批捕、多份虚假合同、资金去向不明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类案大数据检索、组织调解、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元、区域负责人、投资人集体维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申请、证据链梳理、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量刑协商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法院判决缓刑,当事人无需收监执行,企业得以继续运营 典型案例四: 案件情节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00万元、公司高管被逮捕、关联企业被查封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申请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庭前会议、出庭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被释放,相关查封资产解封 典型案例五: 案件情节关键词: 骗取贷款罪、涉案金额1.5亿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银行损失认定争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申请取保候审、证据链梳理、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事人免于羁押,企业债务重组成功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朱宁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单独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重大刑事风险的当事人,朱宁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和家庭的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6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3200万元。多位企业创始人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果您正面临刑事风险,欢迎预约成都市西体路2号奥林花园12楼B2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成都朱宁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缺少判决书内容,无法直接引用原文撰写。为满足需求,以下提供一个基于刑事辩护常见争议焦点(证据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搭建的示范框架。您只需将判决书原文内容填入第二部分对应位置,即可快速成文。

排除非法证据:刑辩律师如何撬动案件转折点

在刑事辩护的实战战场上,证据的合法性是控辩交锋的第一道防线。多数案件的争议焦点看似在事实认定,实则深藏于证据来源的程序正义之中。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对证据资格的严格审查,剔除“带病”证据,从而动摇指控体系,实现有效辩护。 本文以一份真实判决书为样本,拆解律师如何将“证据合法性”异议转化为案件走向的决定性筹码。

一、争议焦点定位:为何“取证程序”成为胜负手

在不少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本身并无过多辩解,但对关键证据的取得方式提出强烈异议。这种“对事不对人”的辩护策略,往往指向一个核心法律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我们关注的这份判决书中(案号:〔2019〕川刑终XXX号,此处以实际案号替换),辩护人并未纠缠于被告人某某某是否实施了指控行为,而是将矛头直指侦查机关在讯问与搜查环节的严重程序瑕疵,主张相关有罪供述与物证系非法取得,应依法予以排除。

二、纵深拆解:从“异议提出”到“排除规则适用”的三步法

第一步:精准锁定“非法”节点,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辩护律师首先需要具备敏锐的“程序扫描”能力。查看讯问笔录的时间、地点、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以及搜查是否有见证人在场。

判决书原文摘录:“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某某某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通过疲劳审讯所得,且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中断、缺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讯问某某某过程中,确有部分时段的录音录像未予提供,且某某某入所体检报告显示其存在多处外伤。”

在此环节,律师需用可视化的对比表,将提讯提解证、体检记录与录音录像时间轴并排列出,让“取证程序的断裂带”直观呈现于法官面前。

第二步:触发“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转移举证责任

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排除申请后,并非被动等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由公诉机关对取证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判决书原文摘录:“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亦未对被告人某某某体表伤情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该份讯问笔录依法予以排除。”

这一步的成功关键在于**“合理怀疑”的构建**。律师无需证明非法取证事实确实存在,只需通过庭审发问暴露控方举证中的逻辑漏洞,使法官内心产生“可能不合法”的合理怀疑即可。不要直接指责办案人员,而是用细节呈现程序瑕疵,让法官自行形成判断。

第三步:斩断“毒树之果”链条,波及衍生证据

关键供述被排除后,辩护工作并未结束。律师应立即申请法庭对由该口供衍生出的物证、书证进行复查。

判决书原文摘录:“鉴于关键有罪供述被排除,且现场查获的物证未能证明与被告人某某某存在直接关联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链条已断裂。因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宣告被告人某某某无罪。”

这一步旨在摧毁由非法证据串联起来的“证据链” 。单点突破往往不足以翻盘,只有通过“供述排除”切断上下游证据的关联性,才能实现辩护效果最大化。

三、延展思考:排非程序的实战补强建议

此案的改判结果提振人心,但需清醒认识到,并非所有排非申请都能获准。辩护人应注重庭前会议的运用,尽早暴露争议、固定证人证言。同时,建议当事人及其家属在侦查阶段就注重对讯问场所、时间等细节的记录,这些“原始素材”是律师后续发起排非程序的重要弹药。

如您正在经历类似案件,或对刑事证据规则存在困惑,建议携带卷宗材料预约专业刑辩律师面谈,由律师针对个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制定最切实有效的辩护策略。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此处填写实际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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