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8

淮北监理合同无效后监理费支付责任认定要点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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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监理合同转包、违法分包后,合同效力与监理费支付问题常引发争议。本文结合(2024)皖0621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从“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角度,分析承包人主张监理费的裁判规则,并提炼实务操作要点,帮助读者在类似纠纷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2019年9月,被告公司中标案涉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应急工程监理项目后,未实际参与监理,而是与原告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公司完成全部监理工作,被告公司按合同金额收取15%管理费。案涉工程于2020年7月竣工验收,发包单位已支付60万元监理费,尚余405942.16元未付。原告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405050.84元。诉讼中,第三人王某主张其参与了部分工程监理,被告公司以此为由拒付费用。

法院归纳争议焦点:

  1. 第三人王某是否参与案涉工程监理,其监理费数额如何认定;
  2. 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公司剩余监理费。

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参照约定折价补偿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中标后未参与实际施工,将工程交由原告公司监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判决书原文指出:“被告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未参与实际施工,将工程交由原告公司进行监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原告公司已对案涉工程项目监理完毕,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单位亦进行结算,认可尚欠监理费405942.16元,被告公司认为何某可能存在将案涉工程同时交由多人监理而造成对公司不利的后果,从而怠于向发包单位索要监理费,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监理费405050.84元,未超出发包单位剩余监理费的数额,予以支持。”

这一裁判思路明确了:监理合同因转包而无效,并不导致实际监理方丧失报酬请求权。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实际履行监理义务的一方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价款。

三、第三人主张参与监理,须承担充分举证责任

针对第三人王某的请求,法院严格适用证据规则。判决书指出:“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其参与案涉工程项目监理为由,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其监理费,王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其参与实际工程项目监理。……王某、被告公司均不能提供王某参与哪部分工程监理,受哪方指示,与哪方对接,听从哪方管理,所从事监理项目工程的监理费或者监理工程量为多少;而且整个施工过程中,王某未与发包单位进行对接,未收到被告公司或者何某任何监理费,亦不能提供与被告公司签订协议的原件及支付相关费用的凭证。”

法院还认为,何某与王某、张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法提供原件,且被告公司不认可公章真实性;相关申请单、工程量确认单均为复印件,日期还早于中标通知书落款日期,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实际参与了案涉工程监理。

这一部分告诉我们:主张自己“实际参与工程”并索取报酬的第三方,必须提供合同、支付凭证、对接记录、管理指令等直接证据,仅有零散签字或复印件,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四、实务操作方法与步骤

基于本案判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参考以下方法维权:

  1. 保存完整证据链
    实际监理方应妥善保管项目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证明等资料。本案原告公司正是提供了合作协议、竣工验收报告、发包单位出具的结算证明及微信视频证言,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2. 合同无效不等于无法收款
    如果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被认定无效,不必惊慌。只要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合格,即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但需提前梳理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方式,并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

  3. 面对第三方“参与”抗辩,要求对方举证
    被告方若以“他人也参与了监理”为由拒付,应当要求该第三人提供合同原件、指示记录、报酬支付凭证等。若第三人仅提供复印件、无原件核对,或日期不合逻辑,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4. 及时办理结算,避免拖延引发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告公司因怠于向发包单位索要尾款,被法院认定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与发包人结算,并书面催告,防止因自身消极行为导致损失扩大。

五、案件启示与延伸

本案判决对监理行业具有重要警示: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诚实履行监理义务的一方,其合法报酬仍能得到司法支持。同时,对于以“第三人参与”为由拒付费用的抗辩,法院将严格审查证据,防止“以抗辩之名,行拖延之实”。

如果您正面临监理合同纠纷、工程款催收问题,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高效解决争议。类似案件中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往往决定最终结果。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皖0621民初3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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