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8-28

上海税务信用评价适用场景程序正当性认定解析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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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一、引言:纳税信用,不只是“分数”那么简单

在当前的税收征管大环境下,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经深度嵌入企业的日常经营之中。从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加快办理,到“银税互动”贷款审批、招投标资格审查,甚至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出行消费,无不与纳税信用等级挂钩。一旦纳税信用被降为D级,企业将面临发票严格控管、出口退税审核从严、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等连锁反应,经营压力骤增。

然而,税务机关作出纳税信用评价及动态调整的行为,是否应当遵循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评价程序中的告知、申辩、救济等环节缺失,能否成为企业维权的突破口?本文通过一则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深入剖析税务信用评价适用场景中的程序正当性认定问题,为企业应对信用降级提供实操指引。

二、案情导入:一场因“虚开发票”引发的信用降级风波

(一)基本事实

上海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营汽车零部件加工及销售,连续三年纳税信用级别被评定为A级,系当地重点税源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持股占比70%。

2021年7月,甲公司收到供应商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350万元。该批发票对应的货物实际入库并投入生产,货款已通过对公账户全额支付。

(二)突发变故:供应商东窗事发

2022年4月,乙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主管税务机关经协查函件认定,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的案涉发票属于“异常凭证”。甲公司所在地的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税务局”)遂要求甲**公司先行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及附加合计46.8万元,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甲**公司认为自身系善意取得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入库单等证明材料,申请核实并解除异常凭证处理。

(三)雪上加霜:纳税信用评级断崖式下调

2023年5月,区税务局在未事先告知、未听取申辩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将甲公司的纳税信用级别由A级直接动态调整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关于“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及第二十二条关于“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等相关定性标准,同时将甲公司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示名单。

(四)连锁后果:企业经营全面受阻

  • 发票领用受限:专用发票领用被严格限量,单次领用量骤降至5份;
  • “银税互动”被叫停:合作银行以纳税信用D级为由,中止了其存量授信额度1200万元;
  • 招投标出局:因信用等级问题,被某国有大型车企排除在供应商名单之外;
  • 法人出行受限:王**某被限制乘坐高铁、飞机,正常商务活动受阻。

甲**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核心诉求之一便是:税务机关在作出信用降级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前,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未保障陈述申辩权利,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三、核心法律问题聚焦:税务信用评价是否受正当程序原则约束?

(一)纳税信用评价的法律性质辨析

实务中,税务机关常主张纳税信用评价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或“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而,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外部化应用日益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实施分类管理金融机构授信参考多部门联合惩戒——其实际效果已远超内部考核范畴,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精神,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纳税信用评级对外公示、直接触发惩戒措施、影响企业经营机会,均构成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限制,应认定其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二)程序正当性在税务信用评价中的具体要求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涵包括:

  1. 事先告知: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事先将拟作出的决定、理由、依据告知相对人;
  2. 陈述申辩:提供合理渠道保障相对人发表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
  3. 说明理由:行政决定文书中应充分说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逻辑;
  4. 回避与中立:作出决定的人员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
  5. 救济途径告知:明确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具体到纳税信用评价领域,程序正当性至少意味着:税务机关内部虽然享有评价的裁量权,但在触发评价规则中的重大失信情形时,不能以“系统自动生成”为由规避程序义务,尤其不能隐瞒评价依据、跳过异议期、直接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

(三)本案的程序违法点分析

本案区税务局的程序操作存在明显瑕疵:

| 程序节点 | 合规要求 | 本案实际情况 | 违法认定 | |---------|---------|-------------|---------| | 事先告知 | 拟降级前应当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载明拟评定的级别、事实理由及申辩期限 | 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告知 | ❌ | | 听取申辩 | 纳税人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复核并反馈 | 甲**公司从未获得申辩机会 | ❌ | | 说明理由 | 降级文书中应完整阐述事实认定与法律依据 | 仅笼统引用条款,未结合具体事实 | ❌ | | 救济告知 | 文书中提示复议或诉讼权利及期限 | 文书未包含救济途径指引 | ❌ | | 失信主体认定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应遵循专门的告知、异议、确认程序 | 直接随信用降级一并公示,未单独履行程序 | ❌ |

四、法院裁判观点提炼(基于同类司法裁判倾向分析)

虽然本案最终在二审中经调解结案,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已明确亮明以下观点:

“税务机关虽对纳税信用评价享有一定裁量权,但该项评价现已深度介入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对纳税人的获得贷款、参与招投标、获取政府支持等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被诉税务机关在实施动态调整前,未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存在明显违法。”

同时,法院进一步指出:

“纳税信用评价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但惩戒的正当性必须建立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之上。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缺失了程序保障的信用降级行为,即使实体结论无误,亦不能作为有效行政行为存续。”

法院最终处理结果:

  1. 确认区税务局作出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行为程序违法;
  2. 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示决定;
  3. 判令区税务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完善了相关程序保障措施;
  4. 甲**公司同意先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保留后续申请核查异常凭证的权利。

五、程序正当性认定的深层逻辑:为什么法院越来越重视“程序”?

(一)从“重实体、轻程序”到“程序与实体并重”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中普遍存在“实体正确即可”的倾向,程序瑕疵往往被视为“无关紧要的形式错误”。但随着行政法治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典型判例中反复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不可替代

对纳税信用评价而言,程序正当性尤为重要——因为评价所依据的数据来源复杂(申报数据、发票数据、协查信息、稽查结论等),数据错误或定性偏差将直接导致评价结果失真。充分的告知和申辩程序,正是纠错机制的关键一环。

(二)适用场景错位:信用评价标准不能被随意“套用”

本案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区税务局直接引用“非正常户关联”条款对甲公司进行降级处理,但甲公司本身并非非正常户,其法定代表人亦无直接责任记录。税务机关存在将“异常凭证”等同于“虚开发票”进而等同于“严重失信”的机械类推。

这涉及评价适用场景的精确性问题——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具体评价指标进行扣分或降级,不得在缺乏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跨越层级适用高标准条款。程序的正当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步骤完整,还包括规则适用的统一性、预期性和可操作性

(三)比例原则在信用评价中的运用

信用降级属于对纳税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负担性行政行为。按照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税务机关应当选择对纳税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若企业系善意取得发票且已补缴税款,其失信程度明显低于主动接受虚开发票的情形,此时代入最严厉的D级评价并同步实施联合惩戒,显然缺乏适当性与必要性。

程序正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充分考量个案情节,而不是“一刀切”式按结果导向进行自动降级。

六、企业应对纳税信用降级风险的合规指引

(一)日常经营中的三道防线

| 防线 | 具体措施 | 核心词 | |------|---------|-------| | 第一道:交易背景审查 | 对新供应商进行基本信息核查,包括工商登记、纳税信用级别、涉税处罚记录,保存完整的业务链证据(合同、物流、资金流) | 供应商尽调、业务真实性留痕 | | 第二道:异常凭证应对 | 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第一时间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据材料,申请重新核实,切勿消极等待 | 异常凭证核实、进项税额转出 | | 第三道:信用异议期限 |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及时查询,确属错误的在异议期内提出复核申请 | 异议期、复核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

(二)遭遇信用降级时的程序维权要点

  1. 固定证据:保存税务机关的文书、系统截图、外部受影响证明(银行拒贷通知、招标排除函);
  2. 程序抗辩:重点审查是否收到《告知书》、是否给予申辩期限、是否送达正式决定;
  3. 多路径并行: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同时,同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书;
  4. 区分“直接评价”与“联动惩戒” :信用降级和失信名单公示属于不同行为,应分别审查其程序合法性;
  5. 善用听证程序:《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明确,作出公布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符合法定条件时可申请听证。

(三)特定环节法官关注的核心要素

根据多份裁判文书实证分析,法院在审查税务信用评价程序正当性时通常重点考察以下几点:

  • 作出评价决定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 评价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 是否将评价依据提前告知纳税人并给予充分的异议期;
  • 决定文书是否说明理由并交代救济途径;
  • 是否在评价程序中考虑了纳税人主动纠错、补缴税款等从轻情节。

七、结语:程序正义是税务信用的生命线

纳税信用评价制度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柱,其生命力不仅在于惩戒的威慑力,更在于评价过程的公正性。程序正当性认定并非对税务机关的无理苛责,而是对公权力行使的理性约束。

对纳税人而言,面对系统性的信用管理工具,唯有理解规则、善用程序、保留证据、及时救济,才能在信用经济时代守住自身发展的底线。

当税务机关手握评价“大棒”之时,请记住:程序不仅是权利的守护者,更是实体公正的摇篮。

本文由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支持。


附件:常见税务信用评价程序问题问答(含上海地区实务场景)

1. 上海市静安区的A公司因接受异常凭证被降为D级,但事先没有收到任何告知书,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在作出纳税信用降级决定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未告知、未听取申辩,属于程序违法。您可以先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异议说明,保留凭证,同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程序违法要求撤销降级决定。

2. 纳税信用等级从A级降为B级,是否需要经过听证?

答:纳税信用级别的调整尚未有强制听证的法律规定,但若降级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您可在陈述申辩阶段主动申请听证,税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务中,D级认定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示涉及听证的情况相对更多。

3. 上海某某区的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导致“银税互动”贷款被停,可以起诉税务机关吗?

答: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外化为银行信贷决策依据,虽然银行系独立决策主体,但如果税务机关的评价行为本身存在程序违法或认定错误,您仍可就该评价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后持判决书与银行沟通恢复授信。

4. 纳税信用D级评价的适用场景包括哪些?

答:D级评价适用于严重失信情形,主要场景包括: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抗拒税务检查、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税务机关必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评价指标执行,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5. 上海浦东新区的企业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示名单,需要单独告知程序吗?

答:需要。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税务机关在作出公布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拟公布的事实、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未履行该程序即公示的,属于程序违法,可诉请撤销。

6. 纳税信用异议期限是多久?过了期限还能复议吗?

答: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提交复核申请,一般异议期为评价结果公布后的规定时限。错过异议期不丧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但建议尽快行动,行政复议一般需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7. 税务机关依据“非正常户”条款对非直接责任企业降级,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对非正常户关联降级有严格限定,仅适用于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情形。企业自身并无非正常户记录且法定代表人无直接责任的,不得类推适用该条款。

8. 上海嘉定区的企业主,个人被限制高铁出行,是否属于税务信用评价的联动惩戒措施?

答:若因企业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符合联合惩戒条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该惩戒虽非直接涉税决定,但源头仍是失信主体认定行为。建议先解决基础认定问题,确认撤销后再申请解除限制。

9. 税务信用降级后,企业主动补缴税款能否作为纠正程序瑕疵的依据?

答:补缴税款属于实体层面积极纠错行为,能够体现企业悔改态度,对撤销失信公示及信用修复均有帮助。但补缴税款不能替代税务机关在程序上应尽的告知、听取申辩义务。程序违法仍需单独确认。

10. 怎么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向哪个部门提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企业可在失信行为被纠正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经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调整信用级别。上海市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信用”模块在线申请。

11. 上海虹口区企业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哪些材料是关键证据?

答:关键证据包括:采购合同、银行付款流水、入库单、运输发票、物流单据、与该笔交易对应的会计凭证、供应商工商信息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等。材料越完整,申请解除异常凭证处理的成功率越高,后续信用评价恢复概率越大。

12. 纳税信用评价程序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后,税务机关能否重新作出更重的评价?

答: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即“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税务机关重新评价时若无新的事实依据,通常不得作出比原评价更重的决定,企业可以此抗辩。

13. 企业因虚开发票接受刑事调查,但法院尚未判决,此时税务机关直接降级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答:依据评价办法,涉税犯罪以“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为认定条件之一。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税务机关直接以虚开发票定性并降级的,属于事实认定依据不足,程序正当性存疑。

14. 上海市普陀区的公司纳税信用为M级,因何种原因可能降为D级?

答:M级主要适用于新设立企业及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若企业出现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非正常户记录等,同样将被降级为D级。M级并非“保护伞”。

15.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何时公布?企业如何快速查询?

答:税务机关一般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结果。上海企业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查询——纳税信用查询”中选择相应年度即可查看详情及扣分明细。

16. 企业对纳税信用扣分项有异议,应当在复核申请中写什么?

答:复核申请应写明:企业基本信息、异议指标名称、被扣分年度、异议理由、对应证据材料清单。重点指出税务机关适用的评价指标与事实是否相符,尤其关注程序问题如未告知扣分理由等。

17. 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后,能否以“未参与公司经营”为由免除责任?

答:税务机关认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时,通常会同时公布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信息,但联合惩戒措施的执行仍需依据具体法律法规。若法定代表人能证明其不知情且未参与违法行为,可通过执行异议或行政复议等途径主张解除限制。

18. 上海青浦区企业被错误降级,期间丧失中标资格,能否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答: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若企业能证明其损失与违法降级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丧失中标机会属于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完全支持难度较大,但若中标已成定局的直接排除,可争取适当赔偿。

19. 提到“程序正当性”,税务稽查程序与信用评价程序有何不同?

答:税务稽查程序侧重调查取证、审理和执行三个阶段的合法性;纳税信用评价程序则更注重评价启动、告知、复核、发布、修复等环节的流程保障。两者均须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但具体义务内容和履行节点有所差异。

20. 上海某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维护了企业数据,但税务机关拒绝公开扣分明细,是否合法?

答:纳税人享有知悉自身纳税信用评价的扣分依据和明细的权利。税务机关拒绝提供的,属于程序上的信息不透明,可能影响评价行为的正当性基础,企业可在复议或诉讼中将该情况作为程序违法的重要论据。

21. 企业信用修复成功后,历史D级记录是否还会影响后续贷款?

答:信用修复成功后,纳税信用级别从D级调升,系统对外展示的动态信用状态恢复正常。但部分银行内部风控数据可能留存历史记录,建议企业向银行出具税务机关的修复文书副本,必要时由主管税务机关配合说明。

22. 上海金山区的一家制造企业,因会计离职造成逾期申报被扣分降级,能申请修复吗?

答:可以。逾期申报属于轻微失信行为,在及时纠正并补申报后,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建议同时提供会计离职证明、招聘记录等材料,增强修复申请的说服力。

23. 纳税信用评价的程序问题,在行政复议中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审查范围?

答: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合法性包括程序合法性。因此,复议机关应主动审查税务信用评价的程序问题,纳税人亦可在复议申请书中将该问题列为核心请求事项。

24. 上海奉贤区的企业,纳税信用D级两年了,何时能够申请恢复?

答:根据政策规定,D级评价保留期限一般为两年。但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失信行为纠正后主动申请提前修复。何时可恢复,关键取决于是否存在非正常户、是否完成整改、是否已纠正违法行为等。

25. 企业选择不提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话,是否受复议前置的影响?

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争议一般要求先行复议,但对纳税信用评价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纳税争议存在争议。若税务机关主张复议前置,建议企业稳妥起见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结合具体情形咨询专业税务律师。

26. 上海某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被撤销后,公示系统的信息能否立即删除?

答: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并撤销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对应的失信信息公示。如果公示系统未及时更新,企业可申请法院责令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清理义务,拒不履行的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处理。

27. 企业收到降级通知后,是否有权查看税务机关作出评价所依据的全部基础数据?

答:纳税人有权申请查阅与其自身相关的纳税信用评价基础信息、扣分指标及评价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拒绝公开且无法定理由的,属于程序不透明,可能影响评价决定的正当性。

28. 上海崇明区的一家公司,因税务信用降级导致银行提前抽贷,企业资金链断裂,如何维权?

答:这是一个多因一果的联动问题。建议同时处理两条线:一是从源头上针对税务信用降级行为申请复议或诉讼,确认其违法性;二是主动与银行沟通,提供相关程序违法证据及信用修复材料,争取恢复授信额度。

29. 纳税信用评价的程序违法是否一定导致撤销结果?

答:不一定。法院会在程序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实体错误、是否影响实际救济权利等。若程序违法尚不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不足以影响评价结论的,法院可能仅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同时要求税务机关补正程序。

30. 上海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有误,委托律师代理复议案件通常需要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截图、扣分明细、相关交易凭证、纳税申报表、银行回单、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所函。律师会根据材料制定程序辩护策略。

31. 纳税信用修复是否属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企业能否申请司法救济?

答:修复申请被直接拒绝且无说明理由的,企业可以就拒绝修复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因为在“信用修复权”日趋法定化的背景下,税务机关不得滥用裁量权。

32. 企业收到的税务信用降级文书载明的落款机关是“征管科”,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答:行政行为应当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落款为内设科室的,属于主体资格瑕疵。该文书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影响效力,企业可对此提出异议。

33. 上海松江区企业,因税务人员个人失误导致信用评价错误,谁承担法律责任?

答:税务机关系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税务人员个人失误属于职务行为范畴,对外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后果。税务机关内部可以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但这不影响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维权。

34. 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不服,提交异议后税务机关一般多久答复?

答:实务中一般为15至30个工作日,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为准。如果超期未答复且未说明理由,则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企业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35. 纳税信用D级企业的分公司是否也受影响?

答:会。总机构信用等级为D级的,其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企业信用等级也会被联动判为D级。分公司的信用评价一般与总机构挂钩,同样会受到限制。

36. 上海黄浦区一家贸易企业,因供应商走逃失联而被牵连信用降级,企业如何自证清白?

答:核心在于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与善意性,提供完整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证据,同时提交供应商走逃前的联系记录、实地考察照片等辅助材料。企业可据此向税务机关申请撤销失信认定,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解决。

37. 企业在纳税信用评价程序中放弃申辩,是否意味着接受降级结果?

答:放弃申辩仅是放弃了程序权利,不代表在实体上认可评价结论。企业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评价结果本身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缺少了程序层面的抗辩支点,胜诉难度会增加。

38. 上海税务信用评价的扣分时间节点以什么是准?以申报期还是违法发生期?

答:纳税信用评价以评价年度为周期,通常以上一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的涉税行为及税务处理结果作为评价依据。但案件查处跨年度的,最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判决生效时间为准。

39. 企业纳税信用降级文书中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是否可以延长起诉期限?

答: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未告知救济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在行政诉讼中将作为重要抗辩点。

40. 上海徐汇区的初创企业,纳税信用刚被评为M级就被合作方要求提供“无失信证明”,怎么办?

答:M级并不属于失信级别,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打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证明,附上说明函解释M级系新设企业正常评价结果。若合作方仍不认可,可请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企业无失信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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