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8

泉州建设工程合同中财政评审结算条款效力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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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财政评审结论能否最终决定工程结算价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通过解读一份真实判决,剖析法院如何认定“以财政审核批准结果为准”的合同条款效力,并给出承包人的风险防御与维权路径,助你在合同签订与结算争议中掌握主动。

一、财政评审条款的合同效力:约定优先,合法有效

本案中,某丙公司与晋江某某公司签订的《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安防提升工程施工合同》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5.3明确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有关补充规定、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合同约定据实结算,最后结算支付金额结果应以泉州市财政局结算审核批准的结果为准。”

法院认为,该条款“系对需财政审核的进一步明确,并未实质改变招标文件条款,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虽属国家监督,但一旦明确写入合同,即成为双方必须遵守的结算依据。这提示承包人:签署合同时,务必审慎对待此类“兜底性”审计条款,否则事后反悔难获支持。

二、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衔接:认定“真实意思”的关键路径

发包方晋江某某公司答辩时援引了《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7.3.3中的约定:工程竣工合格后,余下10%款项“待承包人已完工程部份提交给财政审核单位进行结算审核批准后7日内付7%”。法院据此认定,招标文件本身已隐含财政审核要求,专用条款中的“以财政局审核结果为准”只是进一步明确,而非实质性变更。

操作步骤:

  1. 检索完整招标文件,比对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关于结算审核的表述;
  2. 确认合同条款是否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背离;
  3. 若合同未实质性背离,则“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大概率被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

三、事后挑战财政评审结论:法院审查的四项关键事实

某丙公司主张财政评审未经沟通、核减不当,但法院未采纳,理由集中在四点:

  1. 原告实际参与审核:法院引用微信聊天记录,指出“原告方‘好多我们提了原因的都没加回来’,发送文档名为‘财审答复3.3’等内容,可证实原告有实际参与财政审核过程,并根据财政审核提供补充相应材料。”
  2. 未及时书面异议:“某丙公司在2022年3月收到财政审核报告后,亦未向审核单位提出书面异议。”
  3. 证据不足:某丙公司“主张认为核减不当的项目存在工程量核减错误和价格核减错误,但未提供具体计价依据且提交证据的图纸亦无法体现。”
  4. 逾期申请鉴定被拒:“其提出的申请超出举证期限且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且未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财政审计存在错误,对被告逾期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具体方法建议:

  • 参与评审过程时,书面提交意见并保留送达回执;
  • 收到评审报告后,如不认可,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
  • 对核减项目逐项整理图纸、签证、计价依据等充分证据;
  • 如需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严格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切勿等到法庭辩论结束后。

四、工程结算争议的法律框架与行动引导

本案最终法院以财政评审报告认定造价76645378元,加上不停航施工措施费200万元,扣除已付款及罚款,判决晋江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693626.37元。这一结果凸显了合同约定、证据固定与程序遵守在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

需要警惕的是,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财政评审常被设定为最终结算依据。承包人若想摆脱不利局面,应在缔约阶段争取更明确的审价机制,如约定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复核、异常核减的异议程序等。若争议已发生,则应立即梳理证据、审查合同条款,并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选择发函异议、协商或诉讼路径。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82民初19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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