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2026-08-28

驻马店公司解散纠纷中反诉请求继续经营或排除干扰的司法认定

徐德贞

徐德贞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18317218

驻马店徐德贞律师·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 ——执业1年专注公司商事纠纷,驻马店本地企业主信赖的合规风控与债务清收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业务首席主办律师。自202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起,即锚定公司商事法律赛道,累计执业1年,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本人及团队全年100%案件资源集中于公司债务纠纷、公司法律顾问两大核心领域,未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婚姻家事等非主营案件。 徐德贞律师在执业前即系统研修公司法、合同法、企业合规等细分方向,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其执业后持续深化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形成独有的“公司商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凭借对案件细节的极致把控,徐德贞律师已在驻马店本地企业客户中快速建立口碑,获《驻马店日报》专栏报道。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徐德贞律师所在律所将公司商事法律业务作为唯一核心赛道,内部设有合同审查与合规组、债务追索与执行攻坚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1名、法务助理1名,并与本地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商事调解中心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聚焦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由最专业的团队全流程跟进。 作为团队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徐德贞律师统筹全部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如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债务、执行异议之诉)均由其亲自出庭质证、组织庭审辩论。团队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达68%,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超70%。律所凭借专业专注获评“驻马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徐德贞律师本人亦荣获“驻马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系本地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新锐力量。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徐德贞律师执业1年来,累计主办公司债务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如下: 公司债务清收纠纷(货款、工程款、借款):8件,占67%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1件 公司合同纠纷(供货、服务、租赁):2件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规审查、合同起草、风险预警):1件(持续服务中) 其中,标的额超100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债务关系的疑难复杂案件3件,占比25%。 典型案例一:驻马店某建材公司诉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86万元、到期债权、供货合同违约、对账单缺失;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整理送货单、送货单、对账单、催款记录)、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对方银行账户)、诉前谈判(多次组织调解);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回款(货款及利息86万元),对方在判决后主动履行,客户送来锦旗“专业高效、诚信服务”。 典型案例二:驻马店某商贸公司诉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45万元、技术服务合同违约、证据链不完整、对方反诉;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提前发现对方证据漏洞)、庭审可视化呈现(制作资金流向图、履约时间轴)、庭审辩论(驳斥对方反诉请求);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判决支持我方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52万元,案件执行回款48万元(剩余部分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案例三:驻马店某物流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30万元、执行难、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到期债权;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核查被执行人关联公司账户)、执行异议听证(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提交类案检索(支持执行主体追加);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通过法院执行裁定书,成功扣划第三方到期债权),案件从立案到回款仅用4个月,客户赠送锦旗“执行先锋、企业卫士”。 典型案例四:驻马店某制造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审查、企业合规风险、供应商欠款风险预警;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免费前期法律诊断、风险前置筛查(发现5份合同条款漏洞)、诉前调解(协助客户与供应商达成还款协议,避免诉讼);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避免潜在诉讼(为客户挽回损失约15万元),客户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并推荐3家本地企业主咨询。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徐德贞律师专注服务驻马店本地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中小企业主。针对企业客户对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的高度敏感,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接待室,纠纷调解方案均在非公开环境设计,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确保客户信息零泄露。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 事前: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针对企业合同、应收账款、股权结构进行风险前置筛查,出具风险预警报告; 事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通过微信、电话实时更新,所有法律术语均以通俗语言解读;针对情绪敏感客户,注重情绪疏导与柔性沟通,优先通过诉前谈判、组织调解降低诉讼消耗与财产损失; 事后:案件办结后提供免费资产复查(如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新法新规定期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 量化口碑层面,徐德贞律师执业仅1年即累计收到锦旗4面、感谢信3封,客户自发将“细心、靠谱、不绕弯子”作为高频评价标签。老客户转介绍率达30%,其中1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并带动3位同行圈层客户主动咨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金额86万元(全额回款),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万元(通过执行和解分期履行)。 如您的企业正面临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合同纠纷、股东矛盾或股权争议,欢迎预约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蓝天世贸中心13号楼2215-2219室面谈,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驻马店公司债务纠纷律师徐德贞”可在线留言,我们将在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帮助您厘清风险、制定最优维权路径。

在大量的公司纠纷案件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场景:股东之间因为理念不合、利益冲突,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大股东想“分手”,小股东想“保命”。当一方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时,另一方往往会提起反诉,主张公司尚能存续、请求继续经营,甚至要求对方排除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干扰。这类反诉,法院到底认不认?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深入剖析其中的法律规则和操作要点。

一、案情回顾:当“解散之诉”遭遇“排除妨害反诉”

某市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由张三某、李四某、王五某共同出资设立,三人分别持股40%、40%、20%。张三某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四某任总经理,王五某任监事。公司主营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前期经营状况良好,账上积累了上千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后因战略方向分歧,张三某与李四某矛盾激化,股东会连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管理陷入瘫痪。张三某遂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李四某、王五某收到起诉状后,共同提出反诉,请求法院:

  1. 判令驳回张三某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2. 判令张三某立即停止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行扣留公司公章、财务账册,擅自变更公司网站后台密码等;
  3. 判令张三某赔偿因其阻挠经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本诉,A公司虽然存在两年未召开股东会的事实,但张三某作为执行董事,单方面拒绝召集股东会,且其在管理公司期间存在挪用资金嫌疑(另案处理)。公司本身未发生经营停滞,仍有大量员工在岗、业务合同正在履行。张三某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制造公司僵局,而非公司经营本身发生根本性困难。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三某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反诉,法院认为:

  • 李四某、王五某的反诉请求第一项“驳回解散公司”,本质是请求继续经营公司,属于对本诉的防御性主张,不构成独立的诉讼请求,但可作为本诉的抗辩理由予以审查。既然本诉被驳回,该目的已经实现,故无需单独处理。
  • 反诉请求第二项“停止干扰经营”,法院认为,张三某扣留公章、账册,改密码的行为,确实妨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但该项反诉应另案处理(例如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侵权之诉),不在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范围内,故不予处理,驳回该项反诉。
  • 反诉请求第三项“赔偿损失”,同样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不属于解散之诉的合并审理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另行起诉。

——以上是判决书的核心内容摘要。

二、核心争议焦点与分析:为什么反诉请求常被“冷处理”?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它揭示了公司解散纠纷中反诉制度的一个关键痛点:法院对公司解散之诉中的反诉,审查非常严格,呈现出“关联性门槛高、处理方式保守”的特点。

1. 反诉的法定条件:必须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在公司解散纠纷中,本诉的诉讼标的是解散公司,属于变更之诉。而反诉请求“继续经营”或“排除干扰”,通常是给付之诉(请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两者往往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解散之诉基于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排除干扰基于侵权责任),也不基于相同事实(解散之诉关注公司僵局,排除干扰关注具体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反诉不成立,予以驳回,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做法。

2. 找对诉讼路径:不要在不合适的战场上打一场打不赢的仗

很多当事人不明白,为什么明明是公司经营不下去或者被对方搞得一团糟,法院却不处理?关键在于:公司解散纠纷是一条独立的司法救济路径,它有自己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审查范围。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指向的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三种情况叠加。而“排除妨害”“继续经营”这些诉求,根本不是解散之诉的审理对象。

当事人应该做的是:在本诉中全力答辩,证明公司未陷入僵局或通过其他途径可以解决;同时,针对侵害行为,单独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查账)等类型的诉讼。 不要在解散之诉中纠缠于反诉的“排除干扰”问题,不仅达不到目的,还容易拖长审理周期,错失保全时机。

3. 公司僵局的认定:不是“谁不配合”就解散

这个案子中,法院驳回解散请求,核心逻辑是:张三某作为执行董事,自己不出席也不召集股东会,却反过来称公司僵局——这是典型的“自编自导”。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实质审查公司是否真的“僵死”,而非仅仅看是否开过股东会。如果公司仍有实际经营动作、业务合同履行中、员工正常在岗,仅因股东之间一时无法达成共识,法院通常不认定构成“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解散条件。

三、实务痛点与操作指南(当事人必看)

在公司解散纠纷中,无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以下细节决定案件走向:

(一)原告(请求解散方)的痛点

  • “僵局”举证难: 法院不轻易判解散。仅凭一两年的会议记录缺失、吵架记录,远远不够。你需要证明公司权力机关运行机制完全失灵,例如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议;或者股东会虽召开,但持续无法通过任何决议,导致业务停滞。
  •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硬门槛: 你必须证明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手段,比如提议召开股东会遭拒、尝试股权回购协议无果、提出股权转让方案被否等,并收集相应证据。否则,法院会认为还有协商余地,驳回起诉。
  • 诉讼期间公司恶化: 从立案到二审,往往一两年,公司资产可能持续流失。不要忽略行为保全的应用——在起诉时,可以申请法院禁止对方转移资产、挪用资金。

(二)被告(维持经营方)的反击策略

  • 本诉抗辩是第一要务: 解散之诉的原告往往是掌握公章、账册的一方。作为被告,你要重点举证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例如:
    • 近三个月的员工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
    • 正在履行的业务合同、招标中标通知书;
    • 完税证明、银行流水;
    • 公司网站、官方公众号的近况更新。
  • 反诉要“对症下药”: 不要在解散之诉提“继续经营”这种空泛的请求,法院不会处理的。你要做的是对侵害行为提起独立的关联诉讼,与解散之诉并行审理,形成“你告解散、我告损害”的对抗格局。
  • 注重调解与和解: 解散纠纷耗时耗钱。谈判的筹码在于股东之间的股权估值、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方案。一次成功的调解,可能比分胜负更有价值——避免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因为清算往往意味着更大的价值损耗和税负。

(三)代理人(律师)视角的关键动作

  1. 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目标公司工商内档、税务申报、社保缴纳记录,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实况。
  2. 梳理股东会决议、会议通知记录、邮件往来,找出“僵局”是真实存在还是有人刻意为之。
  3. 提起解散之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防止公章、账册被恶意转移。
  4. 对反诉请求进行精细化的诉讼路径规划:若请求排除干扰,应当另案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并以本诉作为筹码进行协商。

四、预防性建议:把“解散/反解散”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1. 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 建议在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僵局的解决方案,例如引入外部调解、约定股权强制回购条款、设定触发股权转让的评估机制等。这样一旦矛盾爆发,不必直接诉诸司法解散这种极端手段。
  2. 财务透明、规范治理: 大多数解散纠纷背后都伴随着小股东对财务不透明的强烈不安。定期审计、规范拨款流程、保障小股东知情权(查账权),能减少矛盾积累。
  3. 重大决策留痕: 股东会、董事会的通知、议案、决议,无论程序是否顺利,都要做好书面记录和送达证据,以备将来争议中理清责任。

五、总结与风险提示

一句话总结:公司解散纠纷中,反诉请求“继续经营”或“排除干扰”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基本会被驳回或告知另行起诉。 核心原因在于诉讼类型不同,法院审理范围有限。对于当事人而言,更重要的是:

  • 作为被告,把精力放在本诉抗辩上,用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司还能继续干下去;
  • 对于侵权干扰行为,立即单独起诉,不要等;
  • 解散之诉是“离婚诉讼”,法院不会轻易判离;如果双方感情确实破裂,那就协商好“财产分割”(股权回购/清算),以调解方式终结,好聚好散,保住公司和客户的价值。

特别提示: 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千差万别,法院在认定“公司僵局”和“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纠纷,务必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制定有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切勿自行照搬网上模板。


六、常见问题解答(FAQ)

1. 公司解散纠纷中,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吗? 可以提出,但反诉请求必须与本诉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实践中,要求“继续经营”“排除干扰”等反诉请求,往往因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 为什么反诉要求“驳回解散”不成立? 因为“驳回解散”是针对于本诉的抗辩,属于防御性主张,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只需在判决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可,不需要再单独处理。

3. 我被大股东起诉解散公司,但他在恶意干扰公司经营,我该怎么办? 在公司解散之诉中,你应该重点提出证据证明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法定解散事由;同时,对于大股东的干扰行为,应立即另案提起侵权之诉,比如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或直接报案处理。

4. 起诉解散公司要满足什么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起;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两年以上不开股东会且无法形成决议);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5. 公司两年没开股东会,是不是一定会被判决解散? 不一定。法院会审查不开股东会的原因。若属于大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恶意不召集,而公司实际经营正常,如员工照常上班、业务照常开展,法院倾向于不认定构成“严重困难”,从而不会判决解散。

6. 解散之诉审理期间,公司可以正常经营吗? 可以。在法院作出解散判决之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存续,工商登记未注销,公司仍可继续开展业务。但是,如果公司公章、证照被一方控制,可能会影响签约、贷款,因此建议尽快通过诉讼解决控制权问题。

7. 公司证照被其他股东抢走了,怎么办? 你不需要等解散之诉的判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要求侵权方返还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财产,在起诉时还可申请先予执行或行为保全。

8. 小股东提起解散之诉,是否意味着公司一定会清算注销? 如果判决解散,公司需要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但实践中,很多案件以调解方式化解,例如大股东收购小股东的股权,公司得以存续,这样各方利益都能最大化。

9. 公司解散之诉通常要打多久? 一审普通程序一般为6个月,涉外或疑难案件可以延长;加上二审程序,全流程可能持续一至两年甚至以上。如果你的目的是尽快解决问题,务必在诉前收集好公司存在僵局的证据,缩短审理周期。

10. 股东之间矛盾很深,公司经营困难,唯一出路就是打官司吗? 不一定。很多公司僵局发生在两个股东持股比例接近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法形成过半数决议。你们可以通过股权质押融资、引进新投资人稀释股份、或邀请行业协会、商会调解等方式突破僵局,不一定要上法庭。

11. 公司解散纠纷案由属于什么? “公司解散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一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独立案由,管辖法院通常是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12. 谁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持有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注意,这里的“10%以上”是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表决权,不是按出资比例,而是按章程约定的表决权比例。

13. 如果反诉请求被法院驳回,还能再起诉吗? 可以。法院驳回反诉,通常是因为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本诉的审理范围或不符合反诉条件,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只要符合诉讼时效规定即可,不会影响实体权利。

14. 公司解散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公司解散纠纷属于财产案件吗?不完全是。实践中,解散之诉按非财产案件或按注册资本金额计算受理费,各地标准不一。受理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反诉如果被驳回,反诉受理费一般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15. 大股东把持公章,导致公司无法缴纳社保、员工离职,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可以。作为公司高管或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控制公章却不履行职责,造成公司损失,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向侵权方索赔。更重要的是,若损害公司利益达到一定程度,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16. 公司解散纠纷中,能否申请法院保全对方股东的股权? 可以。如果对方股东存在转移资产、降低公司价值的行为,你可以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冻结其持有的股权或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银行账户,防止判决难以执行。

17. 公司僵局达到什么程度,法院可能判决解散? 典型情形是: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无法形成任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且公司业务完全停止,各股东互相不配合、互不信任,导致公司没有继续运营的可能。例如,洛阳某实业公司因两位股东各持50%股权,互相反对致三年无决议、工厂停工,法院最终判决解散。

18. 与驻马店企业有关的公司解散纠纷,可以到哪个法院起诉? 驻马店市下辖的驿城区、确山县、泌阳县、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新蔡县等区县的企业,一般向企业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企业属于较大规模或涉外企业,可能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请以企业工商登记的行政区划和法院规定为准。

19. 我是漯河的客户,公司被起诉解散,我在答辩时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冷静应对,不要纠缠于个人恩怨。答辩状的核心是证明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根本困难,同时提交职工花名册、工资流水、完税证明、业务合同等证据。必要时,可向法院提交由其他股东出具的不同意解散的书面声明。

20. 信阳市一家公司因为经营压力大,股东要求解散,公司能反诉要求对方赔偿前期投入吗? 这类反诉请求通常很难在解散案件的审理中获得支持,因为赔偿前期投入属于债权债务纠纷或出资纠纷,与本诉的解散事由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建议以“公司增资纠纷”或“股东出资纠纷”另行诉讼维权。

21. 周口的某公司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尚有大量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法院还会判解散吗? 会。公司是否解散,与公司是否有债权债务无关,关键在于公司治理机构是否失灵、是否发生僵局。如果股东之间互不信任、无法形成任何决议,即使有大量应收账款,达到法定条件仍可能被判决解散,债权将由清算组负责追收。

22. 商丘某公司小股东在解散诉讼中,要求大股东返还其个人垫付的员工工资,这类请求法院会管吗? 不会与解散之诉合并审理。垫付工资属于债权债务纠纷,普通合同或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与解散之诉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你需要单独起诉,不必等待解散案的判决结果。

23. 公司解散之诉中,被告方能否申请法院进行调解? 完全可以。公司解散纠纷属于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法院会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形成和解方案(如股权转让、减资、变更经营范围等),调解成功的,公司可继续存续。诉讼是手段,调解才是走向共赢的路径。

24. 南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立案后,公司停业三年,可以解散吗? 如果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捕,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且案件已经过去三年,公司处于完全停歇状态,其他股东可以尝试提起解散之诉。但需注意,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司法解散外的替代途径,比如变更法定代表人、恢复经营。

25. 许昌的公司股东之间互发律师函,要求协商解决解散事宜,这算不算“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发律师函只能证明双方有争议。如果法院通过阅卷和听证,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仍有协商可能,一般不会轻易判决解散。你需要提交股权回购谈判方案被拒、调解协议无法达成等证据,才可能认定已经穷尽内部救济。

26. 平顶山的股东解散公司,公司账上有巨额土地增值收益,在解散诉讼中可以申请保全吗? 可以,为了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可以在起诉时申请对公司的土地、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但要注意,保全措施不能影响公司继续正常经营,否则对方可以申请复议或要求你赔偿。

27. 公司解散纠纷判决生效后,需要对哪些机关备案? 判决解散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局)办理清算组备案,进行债权申报公告。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的,清算义务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28. 股东可以作为清算组成员吗? 当然可以。公司解散后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负责清算事务,股东也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中介机构参与清算工作。若有利益冲突,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29. 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大概持续多久? 视公司规模而定。小的公司一般三到六个月可完成清算并注销;复杂公司若有诉讼、未决债权债务、税务稽查等问题,可能长达一两年甚至更久。因此,很多股东倾向于通过股权回购或转让化解矛盾,避免清算的漫长过程。

30. 反诉请求继续经营的案件数量多吗? 实践中不算多。大部分反诉是以“请求驳回解散”的形式出现,属于“防御”,而非“进攻”。如果确有反请求事项,律师更建议在另案中处理,增加胜诉概率,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31. 开封的公司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公司在外地有分公司,管辖法院是哪里? 公司解散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总公司注册地法院。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利落的做法:直接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中院起诉。

32. 焦作的客户问我,公司解散之前,是否可以先行分配利润? 在公司存续期间,利润分配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未形成有效决议前,股东不能直接要求公司分配利润。若公司解散清算,剩余财产在清偿债务后才能按出资比例分配。这也是许多股东期望通过解散清算“分家”的底层逻辑。

33. 公司解散之诉中,第三人能否参加诉讼? 公司其他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也可能依职权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参加,以便查明事实、一揽子化解纠纷。这有利于确认同意解散的人数是否达到表决权10%以上等程序性条件。

34. 公司解散诉讼中,法官通常会如何调解? 法官一般会穷尽调解手段,例如让期望存续的股东和有退出意愿的股东协商股权收购价格;若无法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还可能建议公司进行减资,将小股东的出资退股;上述都不行,才考虑判决解散。

35. 解散之诉的反诉被驳回,反诉费用能退吗? 法院一般会按撤诉或被驳回来处理,反诉案件受理费通常由反诉原告自行负担,且不退费或少退费。因此,反诉前务必进行可行性论证,没有必要支付这笔“冤枉钱”。

36. 新乡的公司出现僵局后,大股东拒绝公司收购股权,小股东能起诉公司回购吗? 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提起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诉讼,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与解散之诉是并列的选择,不必拘泥于死等解散判决。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红,你可以直接起诉回购。

37. 公司董事被大股东免职,其起诉解散公司,法院支持吗? 需要看该董事是否同时是公司股东,且持股比例是否达到10%以上。如果其仅作为董事,不享有股东身份,无权提起解散之诉。董事被免职的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来解决。

38. 驻马店某县城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但实缴为零,能解散吗? 可以。解散权与注册资本实缴与否没有直接关系。只要股东身份明确,并满足表决权比例、公司僵局等法定条件,即可起诉。清算时,股东必须补足认缴出资,用来清偿公司债务。

39. 公司解散后,原来的客户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 除了解散清算程序中清算组为了变卖资产、了结债务而继续履行必要合同外,与经营目的无关的新合同不再履行。所以,一旦进入解散程序,客户的订单、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等问题会面临中止或终止,到时需依法清理。

40. 诉讼期间,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不会影响解散判决?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企业信用惩戒措施,与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没有直接关联。法院审理解散案件不会因为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就当然判决解散,但失信状态可能对清算程序中的信用评级和财产处置产生负面影响。

41. 公司解散纠纷中,法院允许当事人申请审计吗? 可以。公司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股东挪用资金等问题,往往需要司法审计来固定证据。审计结论对公司是否构成经营困难、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42. 公司账面亏损严重,是不是就更可能被判决解散? 不一定。公司亏损并不等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很多亏损公司因为治理规范、股东会能正常召开、决策有效,法院不会判决解散。“困难”指向的是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而非财务上的暂时亏损。

43. 解散之诉的判决对后续清算诉讼有没有既判力? 判决解散公司具有形成效力。清算程序启动后,若债权人就清算义务、清算财产范围等产生争议,仍需另行诉讼解决。解散判决本身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实体认定,不会对清算诉讼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

44.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没有陷入僵局? 建议整理“经营持续性”证据组合,包括员工工资流水、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水电气费发票、银行流水、正在履行和已完成的合同、纳税申报表、招投标文件、与客户的邮件往来等,这些证据足以对抗“僵局”指控。

45. 公司解散纠纷中,反诉要求“排除干扰”有哪些法律依据? 严格来说,该请求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以及《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行使不得滥用(第二十条)、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七条)等条款。但这些内容不属于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范围,无法并行处理。

46. 公司股东已经去世,其继承人可以继续参加解散之诉吗? 可以。股东资格的继承会使继承人自然进入诉讼程序,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公司僵局是否因股东去世而得到缓解,法院会结合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新股东的实际参与情况综合判断。

47. 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股东再协商成立新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合法吗? 合法。公司解散是对旧法人主体的终结。原股东可以另行设立新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只要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合理使用自身技能和资源,不侵犯旧公司商业机密和客户名单,法律不禁止。

48. 解散之诉是否需要经过当地调解机构的前置调解? 法律上没有硬性规定,但法院在立案前通常会有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可以节省诉讼费用,也能让当事人冷静思考是否真的要走到“公司死亡”这一步。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签署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49. 反诉请求“判令原告继续出资”能否被合并审理? 出资义务属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不属于公司解散纠纷审理范围。除非该请求属于公司增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案由,且符合合并审理条件,否则法院会告知你另行主张。

50. 如果判决解散公司,对公司员工和客户有什么影响?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解除,客户合同需要清理或以解除合同并赔付违约金的思路处理。正规的清算流程可以帮助将损失最小化。因此,提前做好员工安置方案和客户通知沟通,对减少清算障碍、迅速完成注销至关重要。


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