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8

日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效力认定裁判规则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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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核心提示: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于施工合同的效力。即使施工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结算协议也不当然无效。结算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反悔主张重新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能够证明结算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

一、结算协议的法律性质与独立效力

(一)结算协议并非简单的合同变更

在建设工程领域,结算协议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竣工或阶段性完工后,就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达成的合意。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其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即便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结算协议仍可依据其自身内容独立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无效施工合同项下"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原则,而结算协议正是当事人对该原则的具体落实。此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亦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情形下的折价补偿规则。

二、以案说法:结算协议效力认定的核心裁判规则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发包人日照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与承包人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1#、2#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合同价款暂定8000万元,采用可调价格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增量、设计变更等原因,双方于2021年3月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人民币9850万元,并约定了分期支付计划。此后,某置业公司仅支付了5000万元,余款未付。

某建设公司遂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置业公司按结算协议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某置业公司抗辩称,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存在未依法招标的无效情形,因此结算协议亦属无效,应当委托司法鉴定重新核算工程价款。

(二)裁判结果与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案涉施工合同因未依法招标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签署的《工程结算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应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某置业公司主张重新鉴定核算,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某置业公司按照结算协议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独立于施工合同,其效力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独立认定。结算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重新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结算协议效力认定的核心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一)规则一:结算协议独立于施工合同

这是结算协议效力认定中的首要规则。结算协议签订时,双方已从施工合同履行关系转化为对既存工程价款的确认与清理关系。结算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独立性,不宜因施工合同的效力状态而被牵连否定。

实务提示: 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第一时间争取签订独立的《结算协议书》,锁定工程价款,防范后续付款风险。

(二)规则二:结算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结算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承包人不得以结算金额低于实际投入为由请求调增,发包人亦不得以结算金额高于应付款项为由请求调减。"禁反言"原则在结算协议纠纷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规则三:推翻结算协议的举证责任在主张方

主张结算协议不具有约束力的一方,应当对结算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仅在结算协议存在计算错误、遗漏重大事项等情形时,法院方可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四)规则四:司法鉴定并非结算的唯一途径

在存在有效结算协议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鉴定并非处理工程价款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和唯一手段,结算协议是更优先的证据。

四、本案折射出的常见裁判规则与细节

本案系典型的施工合同无效后结算协议效力之争。结合各级法院类案裁判经验,以下情形下结算协议更容易被认定为有效:

| 序号 | 情形 | 裁判倾向 | |:---:|------|----------| | 1 | 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 结算协议有效 | | 2 | 结算协议签订于工程竣工验收之后 | 独立性强,效力稳定 | | 3 | 结算协议明确载明"一次性包死""最终结算依据"等字样 | 具有较强的终局性 | | 4 | 双方已按结算协议履行部分款项 | 反悔难度加大 | | 5 | 结算协议经过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盖章 | 具有专业性与可信性 |

五、实务建议:如何降低结算协议被推翻的法律风险

对承包人的建议:

  1. 及时签订结算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尽快启动结算程序,避免久拖不决。时间越长,争议越大。
  2. 结算协议内容要明确具体。应当明确结算金额的构成范围、是否包含已付款项、未付款项的支付节点和违约责任,避免日后产生理解分歧。
  3. 关注结算协议的措辞。尽量使用"最终结算""一次性包干""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等终局性用语,最大化排除后续争议空间。
  4. 保留结算沟通过程记录。结算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明结算协议真实性和自愿性的辅助证据。
  5. 注意结算协议的独立签署。尽量以独立文件形式签署结算协议,不要混同于其他会议纪要或付款计划,以免被认定为附条件文件。

对发包人的建议:

  1. 结算前进行充分审核。结算协议签署前应当对工程量、签证、变更、材料调差等事项进行全面核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签署对己不利的结算协议。
  2. 不要轻信"先签结算再补充协议"的承诺。结算协议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后续补充协议的签订往往面临巨大困难。
  3. 重大结算事项应经过内部决策程序。涉及大额结算金额的让步,应当事先经过公司内部审批,杜绝经办人员越权签署。
  4. 善用附条件条款。如确需通过结算协议解决争议,可在协议中设置合理的支付前提条件,但需注意条件本身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六、特殊情形下的结算协议效力:不可忽视的司法实践

(一)审计结论与结算协议的关系

实践中,政府投资项目常涉及行政审计。若结算协议已明确约定不以审计结论为依据,则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支付。结算协议确定的金额显著高于审计结论的,发包人以审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二)被挂靠人和实际施工人参与的结算协议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签署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需考量名义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关系、发包人是否知情等因素综合认定。但发包人与挂靠人形成的结算协议不因挂靠事实而当然无效。

(三)结算协议与优先受偿权的关系

结算协议中载明的欠付款项数额可作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以结算协议确认的欠付金额为限,但应当注意优先受偿权的法定行使期限。

七、结语

结算协议是建设工程领域"定分止争"的关键抓手。无论施工合同效力状态如何,结算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即应获得司法尊重。理解并善于运用结算协议的效力规则,既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减少工程款拖欠纠纷、提升建筑市场运行的效率。建议当事人在结算过程中,始终坚持审慎、诚信、透明的原则,让每一份结算协议经得起法律检验。


建设工程结算协议效力认定常见法律问答(附日照地区实务指引)

1. 问: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协议还有效吗? 答: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只要结算协议本身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中,均确认了施工合同无效但结算协议有效的裁判规则。

2. 问:发包人能借口"合同无效"拒绝按结算协议付款吗? 答:不能。结算协议独立存在并生效,发包人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结算协议付款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起诉要求其按结算协议支付工程款,并可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

3. 问:结算协议签了之后还能重新要求审计吗? 答:一般不能。结算协议签署后,双方均应受协议约束。除非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在结算协议生效后单方面要求重新审计或推翻协议。

4. 问:结算协议什么时候签最稳妥? 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尽早签署。此时工程量、质量均已确定,结算条件最为成熟,尽早签署可避免后续人工、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分歧,也减少因时间推移产生的证据灭失风险。

5. 问:结算协议会被法院撤销吗? 答: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时,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结算协议。但实践证明,此类撤销之诉举证难度极高,法院对推翻结算协议持审慎态度。

6. 问:日照地区工程结算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日照地区的工程结算纠纷一般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工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 问:结算协议中的"最终结算"字样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具有极强的终局性法律意义,通常被理解为双方已就全部工程价款进行了一揽子的、终局的清算。此后再主张遗漏项、调增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8. 问:结算后发现有遗漏工程还能再主张吗? 答:实践中难度非常大。除非能够证明结算时双方明确表示保留该部分工程款的主张权利,或者遗漏系对方隐瞒、欺诈所致,否则视为已包含在结算金额中。

9. 问:发包人已按结算协议付了部分款,还能反悔吗? 答:更难反悔。已实际履行部分的行为本身就是对结算协议效力的确认,此种情况下,法院认定结算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极大。

10. 问:结算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不明确怎么办? 答: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协议生效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建议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每一期付款的具体截止日期,避免后续争议。

11. 问:结算协议中未约定利息,还能主张逾期利息吗? 答:可以主张。虽结算协议未约定利息,但发包人逾期付款的,承包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12. 问:结算协议可以与施工合同一并签订吗? 答:可以,但独立签订更优。独立结算协议的独立性更强,效力更少受施工合同效力状态的影响。如一并签订,建议在结算条款中明确其独立于施工合同的效力。

13. 问:结算协议约定的支付节点与工程款支付条件冲突怎么办? 答:以结算协议约定为准。结算协议属于双方就结算事宜达成的特别约定,应优先于施工合同中的一般性付款条件条款。

14. 问:实际施工人签署的结算协议有效吗? 答:在合法分包或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依法有权参与结算。如果实际施工人系以承包人名义签署结算协议,且发包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结算协议可约束承包人。但实际施工人自身作为合同主体签署的结算协议,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其效力。

15. 问:结算金额与鉴定报告差距太大,以哪个为准? 答:以结算协议为准。双方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构成对工程价款的权利义务确认,司法鉴定报告仅是证据之一,不能当然取代结算协议的效力。

16. 问:日照某置业公司不按结算协议付款,建设公司该怎么维权? 答:首先应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证据;催告无果的,承包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18个月)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并可同时主张对案涉工程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7. 问:结算协议与判决书确认的工程款不一致,还能按结算协议执行吗? 答:如果判决书已经就工程款数额作出生效裁判,应当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结算协议在该范围内不再具有执行力。但结算协议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8. 问: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有什么办法? 答: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结算;逾期不结算的,可依据施工合同或交易习惯主张以自己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必要时提起诉讼强制结算。若双方未能达成结算协议,还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19. 问:结算协议签署时工程造价尚未审核完成,还有效吗? 答:有效。结算协议可以是暂定金额的确认,也可以约定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对尚未审核完成的,建议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审核期限和逾期视为认可的处理方式,以减少不确定性。

20. 问:日照地区建筑业企业签订结算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答:日照地区建筑业企业应重点关注结算协议中的工程范围条款是否完整覆盖实际施工范围、是否存在漏项,是否包含停工损失、窝工损失等索赔事项。此外,建议明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并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

21. 问:结算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答:结算协议属于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无需以实际支付为生效要件。因此,签署后即使未实际付款,结算协议已经生效。

22. 问:结算协议中已包含违约金,还能再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吗? 答:这属于违约金与利息的竞合问题。如果结算协议已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一般应适用违约金条款,不得重复主张利息。但若违约金明显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请求法院依法调增。

23. 问: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就签结算协议,有效吗? 答: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结算的基本前提。未经竣工验收即签署结算协议且工程已实际使用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时签署的结算协议仍然有效。

24. 问:结算协议能否约定仲裁条款? 答:可以。结算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可以约定因结算协议产生的纠纷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或者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约定仲裁的,应当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

25. 问:发包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结算协议还有用吗? 答: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吊销营业执照仅意味着经营资格的丧失,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诉讼地位。结算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债权凭证,承包人可依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6. 问:结算协议中约定的质保金扣留比例超过法定上限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超过部分约定无效,承包人可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扣留金额。

27. 问:结算协议被撤销后,工程款如何确定? 答:结算协议被撤销后,工程价款的确定应当回归到施工合同约定或按照司法解释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

28. 问:结算协议签署后承包人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可以。结算协议确认的工程款债权同样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但承包人应当在法定18个月期限内(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主张,否则优先受偿权消灭。

29. 问:日照地区的工程结算争议能否适用诉前调解? 答:可以。日照市各级人民法院均设有诉前调解程序,工程结算争议在起诉前可先行申请人民调解或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可依法起诉。

30. 问:结算协议中的送达地址条款有什么作用? 答:送达地址条款极为重要。该条款约定了双方认可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因送达难导致的程序拖延。建议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邮箱。

31. 问: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结算款怎么办? 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得再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除非其在保修期内发现并证明存在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结算协议中已明确认可工程质量的,发包人的抗辩空间更为有限。

32. 问:结算协议签署后发现工程量计算有重大错误怎么办? 答:可主张重大误解请求撤销结算协议或调整结算金额,但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仅计算错误不足以当然支持撤销。

33. 问:发承包双方能否以补充协议形式变更结算协议? 答:可以。结算协议本身也是合同的一种,双方可以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予以变更。但补充协议变更结算协议的,同样应当具备合同生效要件,且变更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4. 问:结算协议未约定的项目,能否参照定额计价? 答: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计价方式的,可以按照订立协议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行情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执行。实践中可参照工程定额或市场价格信息予以认定。

35. 问:日照岚山区的工程结算纠纷在哪里起诉? 答:根据专属管辖规定,日照市岚山区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诉讼标的额较大的,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6. 问:结算协议需要公证吗? 答:不需要,但公证可以增强证据效力。经过公证的结算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在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对方当事人否认的须承担相应的反驳举证责任。

37. 问:结算协议中约定了"背靠背"付款条款,承包人如何应对? 答:"背靠背"条款(即发包人收到上游款项后再向下游支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建设单位以未收到业主方款项为由拒绝向总承包人支付结算款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

38. 问:结算协议签署后,建设公司还能申报工程奖项或主张信用评价吗? 答:可以。结算协议的履行情况是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和工程奖项申报的重要参考材料,双方均有权依法依规使用结算协议及相关文件申报各类工程荣誉或信用评价。

39. 问:日照地区建设工程结算协议印花税由谁承担? 答:建设工程结算协议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双方在结算协议中可明确约定印花税的承担方;未约定的,按照税法规定由协议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缴部分。

40. 问:结算协议签订后发现签章人员无权签署,怎么办? 答:如签章人员超越权限签订结算协议,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结算协议仍然有效。如果无法构成表见代理,需结合是否经法定代表人事后追认等综合判断协议效力。

41. 问:结算协议能否作为承包人向银行申请保理或融资的依据? 答:可以。结算协议确认的应收工程款债权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应收账款保理、质押融资或资产证券化,这是建筑企业盘活资产、缓解资金压力的重要途径。

42. 问: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结算协议确认的债权如何申报? 答:承包人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结算协议是确认债权数额的核心依据,管理人一般不会推翻合法有效的结算协议。

43. 问:日照莒县工程结算协议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结算协议属于双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确认,应当以结算协议为准。但如果招标投标文件中有强制性规定且结算协议与之抵触的,需综合考虑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4. 问:结算协议能否成为行政审计的依据? 答:可以。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协议经过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的,可作为最终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但行政审计结论与结算协议不一致的,民事审判中仍以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确认依据。

45. 问:结算协议中的工程款是否包含税金? 答:这需要看结算协议的具体约定。工程价款一般指含税价款,但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为不含税价,则税金另计。为避免争议,建议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含税价"或"不含税价"。

46. 问:结算协议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怎么办? 答:不可抗力导致结算协议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7. 问:日照地区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平均审理时长是多少? 答:一审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为3个月。但涉及鉴定、评估等事项的,审限可能相应延长。日照地区各级法院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方面效率较高。

48. 问:结算协议能否排除法院对工程价款的实体审查? 答:不能。法院对结算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属于司法权的应有之义,协议本身不能排除司法审查。但合法有效的结算协议可以极大减轻法院的实质审查负担,法院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49. 问:结算协议签订后承包人发现发包人已丧失清偿能力怎么办? 答:承包人应当尽快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密切关注发包人的经营状况和资产变动情况。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转移财产或丧失清偿能力,可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

50. 问:结算协议纠纷中律师费能否要求对方承担? 答:如结算协议中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双方在结算协议中增加此类条款,对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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