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认定/2026-08-28

济南非法转包工伤责任:不认劳动关系也需担责的裁判逻辑

展志新

展志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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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精准把握济南市人社部门认定标准及仲裁裁判尺度,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从证据到赔偿的全链条务实高效维权方案。

建筑施工领域工伤事故频发,层层转包、分包之下,劳动者受伤后往往面临“找谁赔偿”的困境。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看似同一问题,实则存在微妙的法律分野。本文结合一则二审改判案例,剖析“未认定劳动关系却判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裁判逻辑,为工伤职工维权提供清晰的路径指引。

一、争议之源:劳动关系认定与工伤责任承担的错位

司法实践中,不少工伤案件卡在“劳动关系认定”这一前置环节上。劳动者在工地受伤,社保部门认定工伤,但到了索赔阶段,承包方却否认劳动关系,企图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本案即典型:劳动者李某某在涉案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左手拇指受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但一审法院以“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仅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驳回了其他请求。

一审中,《工人劳动合同》系复印件,勇利公司辩称“出具背景是李继付出事后,因了解到领航公司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为了配合李继付申报工伤而出具的空白合同,由李继付自行填写”。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无法核实真实性,故不予采纳”。这一认定直接导致劳动者陷入举证不能的不利境地。

二、二审破局:不认劳动关系,却判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二审改判的核心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法院认为:

“李继付受实际施工人雇佣,不足以认定其与勇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建设方领航公司之间亦不能认定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段论述确立了本案的裁判基石: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业务的,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勇利公司将承包劳务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李继付受实际施工人雇佣,在劳务作业中受伤,勇利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尤为关键的是,二审法院对劳动者应得待遇予以充分保障:

“由于勇利公司并非用人单位但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不存在与受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但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不应减少。因此,对于李继付要求勇利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第三项,改判勇利公司向李继付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600元。

三、维权路径:工伤职工如何锁定责任主体并获得赔偿

从本案的裁判走向,可以提炼出工伤职工在转包、分包乱象中的四步维权方案:

第一,锁定社保参保信息,善用行政部门留档证据。 二审中李某某提交“xx人社局社保科的证明及加盖了xx人社局社保科公章的电脑系统打印件”,证明勇利公司为用人单位、领航公司为参保单位,该证据获得法院采信。劳动者应第一时间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调取参保记录、工伤认定档案等书面材料。

第二,确认发包链条,查清违法转包事实。 本案查明“领航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济南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交给勇利公司完成”。劳动者应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工程发包、分包、转包的全链条关系,确定具有发包资格、实施了违法转包行为的“用工单位”。

第三,区分责任主体,分别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向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主张。本案中,二审明确“工伤保险待遇中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由勇利公司承担”。

第四,注意诉讼策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主张权利。 即便生效判决未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仍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要求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结语:违法转包不能成为“责任盲区”

本案裁判传递出清晰的司法导向: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不能成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的“防火墙”。 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即使未签书面合同、未直接与承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在违法转包的工程中因工受伤,仍有权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若您或身边亲友遭遇类似困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系统梳理工程转包关系、社保参保记录、工伤认定文书等证据链,依法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莫因“劳动关系”之争错失维权良机。


作者: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鲁01民终4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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