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8

淮北结算单未载明付款时间,工程款请求权如何行使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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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结算单是承发包双方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核心凭证,但若结算单未载明付款期限,承包方能否随时主张权利?本文通过剖析(2024)皖0602民初1257号判决书,梳理未约定付款期限时工程款请求权的行使规则,为施工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之间因钢管脚手架工程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2年,被告将龙溪水岸E4办公楼、C3#楼、C4#楼的钢管脚手架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2年11月22日出具两张结算单,确认尚欠工程款375705.4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结算单未注明付款时间,原告是否有权随时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

二、法院认定与裁判要旨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22日,曹某某出具两张结算单,一张结算单载明:‘龙溪水岸E4办公楼,面积4600平米,采用扣件式双排钢管脚手架,总计工程款为:204800元,已借支75000元,总计余额:129800元。’另一张结算单载明:‘龙溪水岸C3#、C4#楼:合计707905.4元,已借支462000元,总计余额245905.4元。’”

法院认为:

“曹某某出具两张结算单,根据结算单内容,曹某某尚余375705.4元工程款未支付,结算单未注明付款时间,王某某有权随时要求给付,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

“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工程款375705.4元及利息(利息以375705.4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2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一)“随时要求给付”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院判决,结算单未注明付款时间的法律后果是承包方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其法律逻辑链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明确:“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该条文虽直接规定利息计算标准,但其隐含前提是发包人应当支付欠付工程款,承包人享有付款请求权。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当结算单已明确工程款数额但未约定履行期限时,根据债法基本原理,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本案中,结算单系双方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确认,其法律性质为债权凭证,未载明付款期限即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

(二)利息起算点的认定

本案判决利息自起诉之日(2024年6月12日) 起算,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法律依据是《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时,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计息。利息从起诉日而非结算日或完工日起算,是因为结算单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诉请的是“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从起诉主张之日开始计算更为公允。

(三)缺席判决不影响权利实现

被告曹某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这一程序安排对原告主张权利几乎没有影响,反而因被告放弃答辩和举证,法院在证据审查方面更侧重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中两张结算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支撑原告诉请。

四、实务操作指引

基于本案裁判规则,对建筑工程承包方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1. 重视结算单的规范制作。 结算单应明确记载工程名称、施工内容、工程量计算方式(如“面积4600平米,采用扣件式双排钢管脚手架”)、总工程款、已付款项、尚欠余额及付款期限。本案中结算单虽然未载明付款期限,但各项数据完整,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2. 保留结算单原件。 结算单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证据,应妥善保管原件。如发包方出具多份结算单,应合并计算欠款总额,本案中原告将两张结算单合并主张375705.4元即获得全额支持。

  3.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诉讼时效风险。 虽然本案法院未就诉讼时效问题展开论述,但建设工程领域纠纷时间跨度长,承包方应注意在结算后及时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结算单未约定付款期限,建议尽早以书面形式催告并留存送达凭证,避免因拖延导致时效争议。

  4. 起诉时明确利息计算方式。 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承包方在起诉时建议同时主张欠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优先主张LPR,并明确起算时间节点。

  5. 了解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 被告经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承包方在被告下落不明或故意回避时,不必焦虑,应积极通过法律程序推进维权。

五、补充与延展

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典型的“结算后不付款”情形,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值得注意的是,结算单的法律性质认定关涉案件走向——若结算单具备工程量、单价、总价、欠款等要素,则构成有效的债权凭证;若仅有部分要素,则可能被认定为过程文件而非最终结算。

需要提醒的是,尽管本案原告胜诉,但判决生效后能否实际执行到位仍是未知数。承包方应关注被告的财产线索,在诉讼中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本案判决书末尾明确载明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怠于履行的债务人将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这为胜诉方后续执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对于面临类似困境的承包方,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梳理结算凭证和往来记录,综合评估诉讼策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皖0602民初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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