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2026-08-28

南宁认购书定金纠纷:举证责任与违约认定实务指南

陈干新

陈干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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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在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购房者与开发商围绕“定金该不该退”的争议最为常见,而法院如何认定违约事实、分配举证责任,往往决定案件走向。本文结合(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817号判决,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并给出购房者与开发商均可参考的实务操作步骤,助你在类似纠纷中占据主动。

一、案件由来:一张认购书引发的定金之争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某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购买商品房一套,并支付定金2万元。后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罗某主张其曾在约定期限内前往售楼部付款签约,但被要求额外支付违约金,故诉请退还定金及利息。某公司则主张罗某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依约有权没收定金。

一审法院驳回罗某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争议焦点清晰:罗某请求退还2万元定金及支付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院裁判逻辑:证据链与书面自认是关键

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

“罗某与某公司为将来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认购书》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

这是合同纠纷的基础判断——预约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随后,法院针对违约事实作出认定:

“罗某并未按约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付款,且罗某于2012年1月30日向某公司出具的申请书明确写明,其已在其他地方买了一套房子,因没有经济承受能力,故不愿再购买《认购书》中约定的房屋,希望某公司归还其已支付的预付款2万元。表明罗某系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再购买《认购书》中约定的房屋。”

法院特别看重这份书面申请书——它构成了对自身违约原因的自认。反观罗某称自己曾按时前往售楼部,但因对方要求额外付费而未果,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一审法院曾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予以说明,二审亦重申:

“对此,某公司并不予认可,而罗某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认定罗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实务启示:遇到定金纠纷,按这四步走

第一步:签约时,逐字审查《认购书》条款

本案《认购书》明确约定“因买受人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内签约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认购书并不予退还定金”。这一条款是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购房者在签署任何预约文件前,务必核对签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定金处理等具体表述,不要轻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

第二步:履约过程中,固定“按时履约”的证据

若你主张自己确实按期前往签约付款,一定要留下书面或电子证据。比如:售楼处的来访登记、与销售人员的微信/短信沟通记录、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凭证的录音、现场照片等。本案罗某未能提供任何此类证据,导致其陈述不被采信。

第三步:不要随意出具“书面说明”或“申请书”

罗某在2012年1月30日向公司出具的申请书中写明“因没有经济承受能力,故不愿再购买”,这直接成为法院认定其违约的“铁证”。实践中,不少购房者被销售人员引导书写“情况说明”“退款申请”,内容含混甚至自我归责,最终在诉讼中严重不利。任何书面文件在签署前,请先咨询律师

第四步:若对方违约在先,及时发函催告并保存送达凭证

如果你是开发商或守约方,发现对方逾期付款,建议按照合同预留地址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限期履行,并保留邮寄凭证。本案某公司在解除前并未发函催告,而是直接于2012年4月16日发函解除,但法院因罗某已书面自认放弃购房,未对催告问题作过多纠结。但为避免风险,守约方仍应完善催告程序。

四、延伸思考:定金与预付款、违约金的关系

本案争议款项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但很多购房者混淆了“定金”与“预付款”“意向金”。预付款在合同未签订时通常可以主张返还,而“定金”则具有担保属性。因此,签署认购书时,务必看清收据上写的是“定金”还是“诚意金”“认筹金”,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此外,如果开发商自身存在虚假宣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过错,购房者仍有机会主张返还定金甚至索赔。但前提是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不能仅凭口头陈述。

五、结语:证据为王,书面自认是双刃剑

本案的判决再次印证了合同纠纷的基本法则: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书面自认几乎无法推翻。无论你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在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都要谨慎签署每一份文件,并系统保存履约证据。若纠纷已发生,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的证明力,避免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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