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2026-08-28

南京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瑕疵致合同无效的劳动报酬认定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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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的起点。然而,并非所有看似“你情我愿”的签约都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当劳动合同因主体资格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会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之中。本文将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后果,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实操层面的指引。

一、 案例引入:一张“作废”的合同,一笔“难产”的工资

2023年,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王某*(化名,下称“王某”)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劳务公司(下称“劳务公司”)因工资结算问题对簿公堂。

王某于2022年3月入职该劳务公司,担任项目安全员。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2000元。然而,2022年10月,劳务公司突然以王某“伪造学历证书,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单方面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并停发了王某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劳务公司认为,王某的学历造假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公司无需支付无效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

王某则委屈地表示,虽然学历证书确有瑕疵,但他在工作期间尽职尽责,所负责的安全工作从未出现任何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因主体资格瑕疵(学历造假是否构成主体资格瑕疵?)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支付劳动报酬?

二、 法律透视:何为“劳动合同订立之主体资格瑕疵”?

在劳动法律实务中,主体资格瑕疵是指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效力。这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瑕疵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项目部等,未经用人单位授权擅自招用劳动者。
    • 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但仍以原单位名义对外招工。
    • 筹备期间的公司,尚未完成工商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
  2. 劳动者主体资格瑕疵

    • 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例外,但严格限制)。
    • 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如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员。
    • 不符合特定岗位的准入资格,如本案中王某伪造的“安全员”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 未依法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但该情形一般不影响与后一单位合同的效力,更多涉及原单位的索赔权。
    • 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许可证。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具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但其伪造“安全员”证书的行为,直接关系到特定岗位的准入资格。安全员作为建筑施工领域的关键岗位,法律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强制性要求。王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直接触及了主体资格瑕疵中的“不符合特定岗位的准入资格”这一红线,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三、 以案说法:合同无效,劳动报酬如何认定?

回到本案,仲裁委和后续法院的审理思路,对于处理同类纠纷具有极强参考价值。

第一步:确认合同效力。 劳务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王某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和资质证明,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

第二步:区分合同无效与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这是本案的核心,也是众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最容易陷入的误区。劳动合同无效,并不等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给付行为也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已经实际提供了劳动,这种“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据此,仲裁委认为: 虽然王某的学历和资质造假行为导致合同无效,但王某在劳务公司工作期间,实际从事了安全员的日常工作,其劳动成果已被用人单位所接受和享用。因此,劳务公司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劳动报酬。关于报酬数额,因王某不具备合法有效的“安全员”资格,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员”工资标准支付,而应参照劳务公司内普通普工或者文员等相近岗位的工资水平酌情确定。

最终,仲裁委裁决劳务公司按照每月8000元的标准(参照该公司普通普工最高工资水平),向王某支付2022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劳动报酬共计16000元。

四、 深度洞察:主体资格瑕疵背后的维权与用工风险

本案的判决过程,折射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主体资格瑕疵纠纷处理的几个核心痛点:

  1. 劳动者的“欺诈”成本与“维权”收益。 很多劳动者误以为只要自己实际干活了,公司就得按约定给钱。但一旦被查出入职材料造假,不仅可能面临 “竹篮打水一场空” 的风险,更可能被用人单位合法解雇,且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某虽拿回了部分报酬,但数额远低于原合同约定,这中间的差额,就是其欺诈行为付出的代价。劳动者不仅面临工资缩水的风险,还可能因“不诚信”记录影响后续求职。

  2. 用人单位的“监管漏洞”与“用工连带责任”。 本案中劳务公司虽在证据上占优,但也暴露了其招聘环节的背景调查漏洞。如果用人单位在入职审查环节足够审慎,本可以避免后续的纠纷。此外,对于分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如果因用工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在发生工伤等事故时,发包单位或用工单位可能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风险远不止于补发工资。

  3. 工伤认定的“隐形杀手”。 这是主体资格瑕疵案件中最致命、最容易被忽视的痛点。如果王某在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即便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如果在工伤认定环节,因劳动者身份资格存疑(如冒用他人身份入职),会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异常复杂,甚至出现无法认定工伤、保险公司拒赔的极端情况,劳动者将面临维权困境。

五、 实操指南:如何规避与应对主体资格瑕疵?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对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保持高度重视。

给劳动者的建议:

  • 诚信求职,守住底线。 切勿伪造学历、资格证书或工作经历,这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自我保护的第一步。一旦被查明,不仅劳动合同无效,还面临工资被降、被辞退且无补偿的后果。
  • 入职时核对合同主体。 务必看清劳动合同上盖章的单位名称,与实际上班地点、发放工资的主体是否一致。如果是在分公司项目部工作,要求对方出具总公司的授权文件,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找不到适格的仲裁主体。
  • 保留实际劳动的证据。 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也要有意识地保存考勤记录、工作证、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银行流水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 完善入职审查制度。 建立严格的入职背景调查流程,要求关键岗位员工提供学历、资格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学信网认证报告(适用于学历),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核实证书真伪,将审查材料留档备查。
  • 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确保与具有合法用工权的主体签订合同。对于劳务派遣用工,要审查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要签订书面协议。
  • 及时止损与合法解除。 一旦发现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应尽快固定证据,并在仲裁时效内(一年)采取法律行动,主张合同无效,避免损失的扩大化。

六、 结语

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瑕疵,看似是一个冷门的法律技术问题,实则背后关乎契约精神与利益平衡的双重博弈。它既警示着劳动者不要心存侥幸,也鞭策着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机制。唯有在法律的框架内,抱持诚信,才能构建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瑕疵高频咨询问答(南京地区)

以下整理了劳资双方最为关心的高频问题,供参考:

问:我在南京江宁区一家公司工作了3个月,入职时用了假学历,现在被公司发现了,公司能不给工资吗? 答:不能完全不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你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应支付报酬。但报酬数额,会参照单位同类岗位工资确定,而非你合同上约定的工资。

问:公司没注册,老板个人跟我签了合同,现在拖欠工资,我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答:可以。虽然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但你与老板个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用工关系。你可以将老板个人列为被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如南京建邺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问:我超过退休年龄了,在南京工作时受伤,能算工伤吗? 答:如果该员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一般不能认定工伤。但若用人单位仅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部分地区司法实践(包括江苏部分地区)支持认定工伤。建议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搜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并向南京市人社局咨询具体政策。

问:我朋友用我的身份证在南京一家公司上班,现在他想离职,公司要他赔偿培训费,这钱该谁出? 答: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劳动合同因欺诈而无效。培训费赔偿主要看是否有服务期和专项培训费用约定。如果该培训是用人单位出资并提供专项培训,且约定了服务期,员工违反约定离职,需要赔偿。但因身份造假,处理起来较复杂,建议你朋友与你共同与公司协商,否则你可能被卷入纠纷。

问:公司主体在南京,但让我去外地分公司上班,合同属于无效吗? 答:不属于无效。你与公司总部的劳动合同有效,但需注意要求公司出具明确的派驻地证明委派函,否则日后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争议会很大。

问:我入职时签了承诺书,保证学历真实,现在学历被发现是买的,公司要开除我,我能要求赔偿金吗? 答:不能。因提供虚假信息,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构成法定过失性辞退情形,公司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问:单位是筹备组,还没办下营业执照,跟我签的协议算劳动合同吗?我能要求双倍工资吗? 答:筹备组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如果其未注册成功,你只能向出资人主张权利,且双方之间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难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具体需查看筹备组的运营状态和证据。

问:我是劳务派遣工,被派到南京一家工厂工作,现在工厂搬迁,我不同意去新地址,被退回了派遣公司,有赔偿吗? 答:分情况。如果是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派遣公司重新派遣时,若与你协商不一致,派遣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期间需重点审查派遣公司是否具有资质,若无资质,则你和工厂之间可能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问:我是一名大三学生,暑假去南京浦口区一家公司实习,公司以我是学生为由不签合同,合法吗? 答:法律上,在校学生实习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而认为是教学实践的一部分。但如果实习内容与正式员工无异,且有劳动报酬,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建议保存好实习协议、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

问:单位把公章借给别人用,别人用这个章和我签合同,现在单位不认账怎么办? 答:单位出借公章,应对借用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只要能证明合同上的公章是真实的,即使是无权代理人签署,也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对单位有效。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问:我是南京鼓楼区的,公司以我入职时隐瞒了“曾受过刑事处罚”为由辞退我,合法吗? 答:需看该处罚是否直接影响你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岗位无关紧要,比如保洁员,隐瞒前科不足以构成欺诈;但若涉及财务、安保等要求无犯罪记录的岗位,则可能构成欺诈,公司可合法解除。

问: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我已经干了半年,能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吗? 答:可以。劳动合同无效不影响你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但补缴手续较为繁杂,需通过社保稽查或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补缴,建议先与单位协商。

问:我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我是否属于主体资格瑕疵? 答:不属于。未缴社保属于用人单位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并非主体资格瑕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你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问:我遇到仲裁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答:核心证据包括: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工牌解除/终止通知、以及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微信/邮件沟通记录。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问:申请劳动仲裁收费吗? 答:不收费。劳动仲裁的经费由财政保障。这也是劳动维权成本较低的原因之一,建议劳动者遇到纠纷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问: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起诉到法院吗? 答:可以。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地通常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问:去南京栖霞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有作用吗? 答:有作用。劳动监察主要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不签合同、拖欠工资、不缴社保等。监察部门的介入往往是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高效防线,且具有行政强制力。

问:单位在劳动仲裁期间注销了怎么办? 答:这是用工风险里比较棘手的情况。建议在仲裁前,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位状态。如果正在注销,应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将单位股东列为被申请人。

问:我是南京溧水区一家工厂的操作工,公司要求我签劳务合同而不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答:要看你是否接受单位的管理,是否是持续性的工作。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如工作时间固定、接受考勤管理、按月领薪),即使签的是“劳务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问:单位要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我能拒绝吗? 答:可以。竞业限制只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岗位不涉及商业秘密,你没有义务签订;若已签订,离职后可以要求单位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问:我是外地人,在南京工作,可以在南京申请劳动仲裁吗? 答:可以。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你在南京实际工作,南京的劳动仲裁委就有管辖权,不必回公司注册地。

问: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我能否拒绝? 答:可以。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公司强行调岗降薪,你可以拒绝,保留证据,并主张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问: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公司能终止合同吗? 答:不能。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若强行终止,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即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问: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不清楚公司的具体注册地址怎么办? 答:你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或者直接咨询仲裁窗口工作人员。如果无法提供准确地址,可提供你在南京的实际工作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来立案。

问:如果对仲裁员的专业性有质疑,可以申请回避吗? 答:可以。如果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你可以依法申请其回避。

问:单位拖欠工资,我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吗? 答: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起诉。但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是一个快捷的途径。

问:劳动仲裁时效是多久?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时效中止、中断。建议发现问题后尽快维权。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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