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点认定解析

王名成律师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本金的争议往往牵动各方神经,但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点同样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痛点。利息计算天数相差数百天,可能导致最终赔偿数额相差数十万元。本文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5837号民事判决书为切入点,以案说法,深度解析“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这一规则在多层转包、未约定付款期限、工程早已交付等复杂情形下的司法适用逻辑,并针对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发包人各自的诉讼痛点给出实务指引。
一、案情概要:一份结算书引发的利息起算之争
(一)多层转包下的合同链条
2015年7月,青岛市崂山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崂山区城管局”)作为发包人,将合肥路(海尔路—青银高速段)220KV高压线地下工程(二标段)发包给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此后,天诚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青岛江河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圣公司”)。2016年3月,江河圣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张*伟(实际施工人),双方签订《电缆隧道实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属于无效合同。
(二)工程竣工与结算分歧
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张*伟主张依据三方盖章确认的《专业分包结算书》,工程总价款为4,285,672.81元,江河圣公司已付款2,940,000元,尚欠1,345,672.81元。江河圣公司则主张双方另行签署了结算表,确认总价款仅为3,545,624.19元,尚欠605,642元。
(三)利息起算时点的核心争议
张*伟主张自2016年9月1日(竣工验收次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江河圣公司则认为,根据双方《保证书》约定,需待天诚公司付款后再支付,且利息应自工程结算完成之日起算。崂山区城管局则主张其已超付工程款,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四)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采信《专业分包结算书》,认定欠付工程款1,345,672.81元。以竣工验收日期(2016年8月)为利息起算点,自2016年9月1日起算利息。驳回张*伟对发包人及总包人的诉请。
- 二审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欠付工程款为605,642元,但维持了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算的认定。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涉案工程竣工已近6年,江河圣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积极向有关当事人主张权利,导致张*伟债权长期得不到实现,故其关于按付款进度支付的主张不能成立。因工程早已实际交付且各方实际受益,一审认定自2016年9月1日承担欠款利息并无不妥。
二、法律评析: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点的裁判规则与深层逻辑
(一)法条依据: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的三重推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该条文确立了利息起算的基本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交付之日、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依次推定。其法理基础在于:工程交付后,发包人或转包人已实际占有、使用工程并获取收益,此时再无偿占用施工方资金,有违公平原则。
(二)本案利息起算点的司法认定路径
- 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本案《电缆隧道实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违法转包合同,未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应适用推定规则。
- 工程已实际交付:2016年8月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情形。
-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阻却:江河圣公司主张按《保证书》约定,待收到天诚公司款项后再支付。二审法院虽未直接否认该条款效力,但以“江河圣公司未积极主张权利”为由,否定了其以此对抗张*伟的正当性。这一裁判思路极具指导意义:在总包方或转包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导致下游施工方债权无限期拖延时,法院倾向于从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出发,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
(三)聚焦痛点:利息起算时点对当事人的重大影响
- 对实际施工人:
- 若无法证明交付日期,只能按起诉之日计算,将损失数年利息。
- 若结算文件签字不规范,可能面临欠款金额被调减的风险(本案二审中,张*伟签字确认的结算表被采信,欠款金额从134万余元骤降至60余万元)。
- 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 切勿轻信“背靠背”条款。在工程交付后长期不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或催款证据缺失,将导致该抗辩不被支持。
- 收到结算文件后应及时审核答复,若长期拖延不表态,可能被视为认可结算金额。
- 对发包人:
- 需特别注意多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边界。本案二审维持一审观点: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仅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多层转包或借用资质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需注意,各地司法裁判观点不一,发包人仍应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避免因超付或未付引发连锁诉讼。
三、实务痛点与操作建议:全面保护施工方与各参与方权益
(一)实际施工人维权要点
- 固定交付证据:保存好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移交单、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或业主入住证明等,以证明实际交付日期。
- 规范结算签字:切勿在空白结算表或对方单方制作的结算文件上签字。若对金额有异议,应注明“仅代表收到文件,不认可其内容”或拒绝签字。
- 及时催款并留痕:通过EMS快递、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发送催款函,明确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中断诉讼时效并固定利息起算依据。
- 善用代位权诉讼:若转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债权,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 注意诉讼时效:利息债权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起算点与工程款本金一致。切勿怠于主张权利导致利息债权超过时效。
(二)总包方/转包方风险防控
- 严格审查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节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避免因约定不明适用推定规则。
- 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在收到发包人款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下游支付,不得无故拖延或设置不合理付款条件。
- 保留积极追索证据:若发包人拖欠款项,应通过发送催款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形成完整证据链,以避免下游施工方主张“怠于行使权利”。
(三)发包人合规管理
- 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避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从源头减少违法转包、分包引发的纠纷。
- 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避免超付。对已付款项、代扣款项、法院执行划扣款项等均应留存凭证。
- 关注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在收到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通知后,应核查自身欠付工程款情况。若存在欠付,建议在欠付范围内依法处理;若已超付,应积极举证抗辩。
四、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点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本案作为青岛中院二审改判案例,清晰展现了法院在无约定付款期限时,倾向于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并对“背靠背”条款施以严格限制。无论是实际施工人还是总包方,都应对交付证据留存、结算文件签署、催款行为留痕给予高度重视。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附:建设工程逾期付款利息起算常见问题与实务问答(30则)
1. 问:日照市某建筑公司承接的工程2024年6月竣工,发包人迟迟不结算,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利息? 答:如果工程已实际交付,根据司法解释,利息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开始计付。若未交付也未结算,从起诉之日起算。建议及时固定交付证据并发送催款函。
2. 问: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审理的工程款纠纷,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也没办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使用厂房生产,利息咋算? 答:发包人实际使用即视为工程已交付,利息应自实际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可提交水电费单据、厂房租赁合同等证明实际使用时间。
3. 问:我是包工头,在日照市干完活,承包方让我签了一份结算单,金额比实际少30万,还能反悔吗? 答:除非能证明签字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否则结算单通常会被采信。本案中张*伟因无法举证受胁迫,签字确认的结算表被二审法院作为定案依据。
4. 问:总包方说“等我从甲方拿到钱再付给你”,这种“背靠背”条款有效吗? 答:如果总包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导致你方债权长期无法实现,法院可能否定该抗辩。建议保存总包方与发包人的结算资料及催款记录,必要时行使代位权。
5. 问:工程2021年完工交付,2024年才起诉要工程款,前三年的利息还能主张吗? 答:利息属于法定孳息,随本金债权一并主张。但需注意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如无催款证据,可能面临部分利息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建议每两年内至少发送一次催款函。
6. 问:日照市某工地完工后,发包人一直拖着不验收,施工方可以主张从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算利息吗? 答:可以。如果工程未交付,且你方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可主张从提交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但需保存好文件签收凭证。
7. 问:青岛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金部分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 答: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后未返还的,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若合同未约定返还期限,一般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起算。
8. 问: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 答:若属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利息应包含在工程款损失中。但多层转包关系中,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日照地区亦有案例持否定观点。
9. 问: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了“分期付款”,每一期逾期利息从什么时候算? 答:应严格按照结算协议约定的每期付款截止日的次日起算逾期利息。若未按期支付某一期款项,该期款项的利息即开始计算。
10. 问:工程款利息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主张? 答:不能。建设工程价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本案中一二审均按同期贷款利率及LPR计算。
11. 问:日照市某公司出借资质给他人承接工程,实际施工人起诉我要求付工程款,利息怎么承担? 答:出借资质方对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利息从工程交付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算。出借方承担后可向借用方追偿。
12. 问:发包人扣押工程款作为“整改保证金”,一直没有质量问题,能否要回利息? 答:若合同约定了该保证金返还条件,条件成就后未返还即构成逾期。可按合同约定主张利息,没有约定的按LPR计算。
13. 问:青岛市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 答:审计结论并非工程款支付的法定前提,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工程交付后发包人即负有付款义务,逾期未付应从交付之日起算利息。本案中崂山区城管局以财政局未决算抗辩,但法院仍认定总包方应向下游承担付款责任。
14. 问:施工方中途退场,工程未完工,利息如何计算? 答:应分情况处理: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的,可主张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利息从交付或结算文件提交之日起算。若未交付,从起诉之日起算。
15. 问:日照市某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施工方能否主张停工期间资金占用利息? 答:可以。停工损失中可包含资金占用利息,但需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数额。建议在停工报告中明确载明资金成本。
16. 问:判决书上写了“支付工程款”,但没写明利息,申请执行时能一并执行利息吗? 答:若判决主文未写明利息,执行中不能直接主张。应在诉讼中明确利息起算时间、计算标准和截止日期,否则可能丧失该部分权益。
17. 问:青岛市某工程价款结算时,双方对部分工程质量有争议,该部分工程款利息何时起算? 答:有争议部分需等待质量鉴定或修复方案确定后才能确定付款义务,利息一般从争议解决之日起算。无争议部分仍应从交付之日起算。
18. 问:实际施工人起诉时只要求本金,没主张利息,判决生效后还能另行起诉要利息吗? 答:若前诉未主张利息,属于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一般不能另行起诉。建议首次起诉时务必明确主张利息。
19. 问:日照市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汇票到期未兑付,利息怎么算? 答:汇票到期未兑付的,承包人可基于基础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并从汇票到期次日起算逾期利息。
20. 问:青岛市工程结算单只有发包人盖章,没有承包人签字,利息是否无法主张? 答:结算单是证明欠款金额的关键证据。若只有单方盖章,证明力较弱。建议结合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利息起算时间需要根据工程交付情况确定。
21. 问:发包人把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指定的人员,承包人未收到钱,利息怎么算? 答: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仍属于逾期支付,利息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起算。实际施工人内部收款纠纷应另行解决。
22. 问:日照市某工程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增加的工程款利息何时起算? 答:若变更部分在竣工验收前完成,且总价已包含变更费用,利息应从交付之日起算。若变更部分需另行结算,则从双方确认变更价款之日起算。
23. 问:青岛市工程被法院查封,发包人无法支付工程款,是否算逾期? 答:查封不影响付款义务的履行,也不构成免责事由。利息仍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本案判决同样明确了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4. 问: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基数是本金还是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款项? 答:利息基数为到期未付的工程款本金,包括质保金(保修金)在内的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均计入本金,但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前该部分不计息。
25. 问:日照市某项目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已验收合格,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予以支持。起算点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26. 问: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答:除非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否则律师费一般由各方自行承担。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27. 问:青岛市崂山区某工程竣工验收已过三年,发包人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还能主张利息吗? 答:能主张,但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若剩余款项已经超过三年未主张,且无时效中断证据,可能丧失胜诉权。建议立即通过律师函催告。
28. 问:日照市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30日内付款”,但结算完成两年后才结算,利息从何时起算? 答:有约定从约定,但“结算完成”的时间如果因发包人拖延导致,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从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利息,以对冲对方恶意拖延结算带来的损失。
29. 问:工程款已判决支付,但被告不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与工程款逾期利息不冲突,属于执行阶段的额外惩罚性利息。
30. 问:青岛市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交了结算书,但发包人一直未答复,利息如何起算? 答: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利息可自提交结算书之日起计算。建议保存好结算书签收凭证,或通过公证送达。
31. 问:日照市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复工后施工方要求赔偿停工损失并支付逾期利息,法院会支持吗? 答:停工损失属于实际损失,若有证据证明,法院会支持。逾期利息可从停工之日起算。关键是要保留好停工通知、损失明细及资金占用成本凭证。
32. 问: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发包人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由发包人直接付款,利息从何时起算? 答:三方协议构成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利息按照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起算。协议未约定的,从工程交付之日起算。
33. 问:青岛某项目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工程款利息如何处理? 答: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折价补偿款应支付,利息从交付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算。
34. 问:日照市某工地拖欠劳务费,没有签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利息起算时间吗? 答: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交付时间、催款时间等关键事实。若聊天记录中明确载明“工程已交付”“同意支付”等,可作为利息起算依据。
35. 问:青岛市工程结算后,发包人仅支付部分款项,且未注明是本金还是利息,应优先抵扣哪部分? 答:根据民法典债务履行抵充顺序,若债务人未指定,应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利息一般优先于本金抵充。
36. 问:日照市某工程,发包人提出用房产抵顶工程款,但房屋迟迟未交付,利息是否继续计算? 答:若签署了以房抵债协议,但房屋未交付,原工程款债权并不消灭。利息应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或办理过户登记之日。
37. 问:青岛市某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问题,但并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发包人拒付剩余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答:发包人可以主张减少工程价款,但对有偿维修的部分应支付。利息从交付之日起算,但应扣除质量修复期间的合理资金占用时间。
38. 问:实际施工人在日照市中院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应扣除3%管理费”,利息如何计算? 答:若合同约定管理费且不属于违法转包牟利情节,法院可能酌情支持。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确定之日起算,即扣除双方无争议部分。若管理费有争议,该部分利息从争议解决之日起算。
39. 问:青岛市某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已实际使用,利息从实际使用之日起算还是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答: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交付一般指转移占有。若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实际使用在先,如进场记录、车间生产照片等,可主张从实际使用之日起算利息。
40. 问:日照市某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破产,工程款债权如何申报,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答:工程款本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利息不属于优先权范围,但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利息应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
41. 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对利息计算标准不服,能否上诉? 答:可以上诉。二审法院会围绕一审判决的利息起算时间、计算标准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中,江河圣公司曾对利息起算点提出上诉,但未获支持。
42. 问:日照市某工程逾期付款利息可以主张“复利”吗? 答:建设工程价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能计算复利。法院不支持将未付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
43. 问:青岛市某工程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后支付至95%”,但结算审核因发包人拖延一直未完成,利息能否主张? 答: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结算审核拖延,可主张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利息。法院通常认为,发包人负有及时审核义务,不能以自身拖延为由对抗付款责任。
44. 问:日照市某项目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承包人仅负责劳务,工程款利息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发包人自己采购的材料费用? 答:不包括。若材料由发包人提供,合同总价款中应扣除材料费用,利息计算基数仅为承包人实际的施工费用。
45. 问:青岛市某工程约定分三阶段付款,每阶段验收后支付,但发包人未经验收即进入下一阶段,利息如何计算? 答: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利息应自每阶段工作完成之日起算,因为发包人的行为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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