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第三方鉴定效力审查实务解析

姜清东律师
[北海]姜清东律师·建设工程 ——28年只办一类案件,专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工程款回收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姜清东律师,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建设工程业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28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建设工程赛道,单一垂直领域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8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建设工程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领域。姜清东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庭相关课题研习,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姜清东律师现任北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为北海市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企业高管讲授“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建设工程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海量案件经验,姜清东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建设工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2023年,姜清东律师荣获北海市房地产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优秀律师”称号,同年获评“北海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主导的建设工程团队亦获“北海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专项团队,由姜清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立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北海市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姜清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胜诉率92%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发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追索、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200件,曾成功处理多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挂靠与转包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工程款债权与到期债权交叉执行等极端复杂情形。依托深厚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团队获评“北海市建设工程专业示范团队”,姜清东律师本人荣膺“北海市房地产协会年度优秀律师”。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姜清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相关案件828件(含普通纠纷与疑难复杂案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00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50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30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70件,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纠纷100件,建设工程执行异议之诉28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发包人破产、执行异议等疑难复杂案件212件,承办案件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与优先受偿权确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停工索赔、工期延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 律师办案动作:姜清东律师接案后立即启动风险前置筛查,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锁定同类裁判规则,指导团队调查取证收集施工日志、签证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庭审中,姜清东律师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工程进度与欠款事实,提交证据链闭环搭建的完整材料,并围绕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与对抗抵押权展开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全部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全额执行回款5800万元,出具执行回款裁定书。该案成为北海地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挂靠施工、转包、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未付工程款、到期债权、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姜清东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一方,诉前谈判未果后立即启动诉讼程序,调查取证梳理挂靠协议、转包合同、工程验收记录等,组织调解过程中引导各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支持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出庭质证阶段,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申请司法鉴定并成功排除瑕疵。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判决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200万元,撤销原判中关于实际施工人无权起诉的认定,改判支持实际施工人诉请。 典型案例三:建设工程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听证、查封财产、大额股权执行。 律师办案动作:代理申请执行人(施工方)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姜清东律师在执行异议听证中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证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普通债权执行,庭审辩论中论证案外人主张的债权性质与工程款无关。调查取证调取工程款结算文件、优先受偿权行使凭证,风险前置筛查预判案外人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全额执行回款3000万元,出具保全查封裁定书确认拍卖房产所得优先清偿工程款。该案入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执行典型案例。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姜清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聚焦高净值人群专属法律需求,如家族资产隔离、企业事前刑事合规、大额工程款执行、跨境工程纠纷等。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建设工程复杂纠纷的当事人,姜清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5%,累计收获当事人书面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工程款债权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800万元。多家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北海市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商会、高端企业家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实际施工人追索、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争议或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海市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海建设工程律师姜清东”或“广西工程款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缺陷责任如何划分,往往是庭审交锋的核心里程碑。而第三方鉴定意见,常常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证人”。但并非所有鉴定意见都能被法院照单全收。本文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拆解第三方鉴定意见在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的采信规则与质证要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住宅小区项目由A公司(建设单位)发包,B公司(施工总承包)承建。项目竣工验收两年后,小区多栋楼宇外墙出现大面积渗水、保温层脱落,业主多次投诉。A公司委托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结论为“外墙保温施工工艺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存在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约800万元”。
A公司据此起诉B公司,要求承担修复费用及鉴定费。诉讼中,B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该检测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检测程序违规、取样数量不足,并于庭上申请重新鉴定。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A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时未通知B公司到场,取样部位及数量未按规范执行,且该鉴定机构仅有见证取样检测资质,不具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鉴定资质。鉴定意见在程序上严重失当,且关键数据无法溯源。
法院最终未采信该份鉴定意见,同意B公司重新鉴定申请,并依法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结论认定,质量缺陷同时包含设计变更未完善、施工工艺缺陷及使用维护不当等多因,修复费用由法院根据因果关系参与度按比例分配。
三、律师深度解析:第三方鉴定效力在实践中的审查路径
(一)第三方鉴定意见的法律属性
第三方鉴定意见并非当然的“结论”,在诉讼中属于证据,必须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等法定程序。尤其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通常从严,因为鉴定结论直接影响修复费用、工期延误损失、违约金等巨额金额认定。
(二)法院审查鉴定效力的四大维度
-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
- 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
- 鉴定范围是否覆盖案涉工程类型(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节能工程等)
- 鉴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
-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 是否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
- 是否进行现场勘验、取样并形成完整记录
- 是否给予当事人异议与补充材料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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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依据的完整性
- 是否以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变更签证、施工记录等为基础
- 是否参照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如GB 50300、GB 50411等)
-
鉴定结论的可溯源性
- 检测数据是否原始、完整
- 计算过程是否清晰可查
- 结论与检测数据之间是否有因果逻辑链条
(三)本案启示:单方委托鉴定的常见“致命伤”
- 未通知对方到场:B公司未能见证取样过程,导致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 资质范围错配:仅持有见证取样资质,却出具了工程质量鉴定意见,构成超范围执业
- 取样数量不足:检测指标不满足规范频次要求,无法代表整体施工质量
上述任一问题,均可能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或降低证明力。这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当事人对抗不利鉴定的常见突破口。
四、当事人的痛点与维权策略
(一)建设单位(发包方)的注意事项
- 发现质量缺陷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照、录像、函件催告),避免因证据灭失难以启动鉴定
- 委托鉴定前,确认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并在委托函中明确鉴定范围、依据标准
- 尽量采用双方共同委托或法院摇号选定方式,减少单方委托带来的效力争议
- 保留鉴定过程中的所有往来函件、费用票据,便于后续主张鉴定费损失
(二)施工单位(承包方)的应对策略
- 收到对方提交的鉴定意见后,自检鉴定机构资质真伪(司法鉴定名录、执业范围)
- 及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避免逾期失权
- 质证时针对取样部位、数量、环境条件逐一核验,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 自行委托“反鉴定”机构出具参考意见,帮助法官建立起对己方有利的心证
(三)代理人必须关注的程序节点
- 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 尽早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初步证据
- 参与鉴定机构选定过程,保留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
- 及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关键数据、结论合理性问题
五、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聚焦
1. 单方委托鉴定是否一律无效?
并非如此。如果单方委托程序规范、鉴定机构具备资质,对方又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仍可能被法院采信。但证明难度大,往往需要辅助勘验笔录、往来函件等补强。
2. 重新鉴定的门槛高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在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实践把握较严,需要拿出“硬伤”。
3. 修复费用的鉴定与质量缺陷成因鉴定能否合并?
可以。但实践中成因鉴定更为复杂,涉及设计、施工、材料、使用等多因素,建议在鉴定委托书中单列鉴定事项,避免混同导致结论模糊。
4. 鉴定意见对修复方案中的价格差异如何取舍?
法院通常关注满足规范与功能的最低合理修复方案,而非“豪华方案”。因此鉴定人在计算修复造价时,应逐项与规范对照,剔除与质量缺陷无关的项目。
六、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鉴定意见的效力之争决定诉讼胜负的七成以上。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当高度重视鉴定程序的选择与法律风险管控:
- 事前: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质量鉴定机构的选择方式与程序
- 事中:对鉴定过程全程参与,防止“暗箱操作”
- 事后:对不利鉴定及时提出针对性异议,必要时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鉴定就是打程序。只有程序合规、依据充分、结论可溯的鉴定意见,才能成为定案定纷的基石。
关于第三方鉴定效力的常见咨询问答
问:单方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在诉讼中一定不被法院采信吗?
答:不一定。如果检测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检测程序合规,检测依据清晰,对方又拿不出实质反驳证据,法院仍可能采信该报告。但单方委托确实容易被质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在类案中曾指出,单方委托的程序欠缺需要其他证据补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问: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容易被法院准许?
答:关键要证明原鉴定存在资质不符、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不能仅凭“不满意结论”申请。比如鉴定人未现场取样,或取样数量远低于规范最低要求,通常能获得法院支持。
问: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出具的鉴定意见有效吗?
答:效力会大打折扣甚至不被采信。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具备相应许可证。仅持检测资质的机构超范围出具鉴定意见,属于程序重大瑕疵,合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此类意见通常不予采纳。
问:施工方对鉴定取样过程不知情,能否以此要求排除鉴定意见?
答:可以提异议。鉴定程序要求给予双方充分参与权,未通知施工方到场取样,直接影响样本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若查证属实,法院有可能同意重新鉴定。
问:鉴定机构选定是法院摇号还是双方协商好?
答:双方协商一致选定的鉴定机构,其鉴定意见的认可度更高。如果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在鉴定机构名册中摇号确定。无论哪种方式,双方都可以对鉴定范围、鉴定依据提出书面意见。
问: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吗?
答: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在一起装饰装修质量纠纷中,就因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未采信该鉴定意见。
问:对鉴定费用有异议,可以和鉴定结论一起提出来吗?
答:可以,但两者性质不同。鉴定费属于诉讼中的证明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或按责任比例分担。对鉴定费金额本身有异议的,可要求鉴定机构说明收费标准及依据,或申请法院审核。
问:质量缺陷的修复费用鉴定数额明显偏高,如何抗辩?
答:重点审查维修方案是否超标准、工程量计算是否重复、单价取费是否合理。可以提交同类工程市场价参考、当地造价信息,或申请造价鉴定人对计价依据进行说明。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曾有判例,将明显超出规范要求的“高档修复方案”费用予以调减。
问:鉴定报告中的检测数据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怎么办?
答:应及时指出并申请法院组织现场勘验,必要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现场勘验笔录属于客观证据,对抗鉴定数据的证明力通常有较强作用。
问: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还能主张质量缺陷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视为其对工程质量已认可,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即便擅自使用仍可主张保修责任。
问: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做出不利一方结论,还能反悔吗?
答:原则上不能随意推翻。双方共同委托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除非能证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故意弄虚作假、严重违规等情形,否则法院倾向于采信该鉴定意见。
问:鉴定意见能否就法律责任的承担比例作出判断?
答:不能。鉴定意见只解决专门性事实问题,如质量是否合格、缺陷成因、修复造价等。责任比例的划分是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法官裁量范畴,实践中法官会结合多因参与度、合同约定、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认定。
问:施工中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但鉴定时早已清场,还能鉴定出来吗?
答:若无原始材料留样或进场验收记录,确实难以直接检测。可退而求其次,通过施工记录、材料报审表、监理旁站记录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必要时申请鉴定人进行“推断性鉴定”或“合规性评估”。
问:质量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但施工单位拖延维修,后续损失能否索赔?
答:可以。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导致损失扩大部分,建设单位有权主张赔偿。但前提是建设单位已书面通知维修且给予合理期限,相关催告函、维修记录、费用凭证应妥善留存。
问:鉴定意见只是经过质证但是没有公证,效力有影响吗?
答:鉴定意见不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公证不是法定程序。关键还是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程序、依据、结论链条是否完整。海城区人民法院一类案中,虽未经公证,但鉴定程序规范,仍获采信。
问:工程质量鉴定与工程造价鉴定可以同一机构做吗?
答:可以,但建议分开委托容易厘清不同问题。工程质量鉴定通常由检测类机构完成,工程造价修复费用由造价咨询类机构完成。实践中也有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同时具备两类资质,关键在于资质范围覆盖。
问:没有施工图就施工,后来发生质量争议怎么鉴定?
答:无施工图将导致鉴定依据缺失,鉴定机构可能无法就“是否符合设计”作出判断,只能退而依据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评价。这种情形对发包方和施工方均风险较大,也容易成为争议焦点。
问:鉴定报告中只写结论不写计算过程,算不算重大瑕疵?
答:属于明显不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鉴定过程、分析说明、依据和计算明细,以便当事人质证和法院审查。只写结论不写过程,法院难以判断结论的合理性,当事人可请求责令补正或申请重新鉴定。
问:施工方自行委托专家出具的技术咨询意见,能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吗?
答:可以作为书证或专家意见提交,用于辅助法官理解技术问题,但不等同于司法鉴定意见。若对方提出异议,法官会结合其是否具备资质、依据材料是否客观、分析是否充分综合判断。
问:北海市辖区的基层法院受理工程质量纠纷,是否都需要先进行诉前鉴定?
答:不是必须,但诉前鉴定有利于明确争议焦点、减少诉累。各地法院做法略有差异,北海市、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等法院在材料齐全且争议较大时,也可能建议先行诉前鉴定或共同委托。
问:鉴定周期太长导致诉讼拖延,可以要求先就部分事实作出认定吗?
答:可以申请法院就无争议部分先行判决或部分调解。但涉及修复责任划分的核心事实还需以鉴定结论为基础,最终赔偿金额计算可能需要等待完整鉴定结果。
问:施工单位不配合现场鉴定,能否强行鉴定?
答:法院委托鉴定后,若一方拒不配合,鉴定机构无法开展现场勘验,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综合在案证据,对该方作出不利认定。恶意阻碍鉴定还可能面临妨害民事诉讼的制裁。
问:工会或小区业委会可以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吗?
答:委托主体并非决定性因素,关键是机构资质和程序。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在征得多数业主同意后,依法定程序委托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主张开发商或施工方责任的初步证据。
问:鉴定结论说“不排除施工原因导致”,这种模糊表述能否作为索赔依据?
答:证明力较弱。“不排除”是可能性表述,达不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索赔方需要争取鉴定机构出具更明确的因果关系结论,或补充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问: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要缴纳费用吗?
答:鉴定人出庭产生的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一般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具体标准按当地司法辅助费用管理规定执行,北海地区的法院会在通知中说明缴费方式和标准。
问:诉讼中发现鉴定机构与对方有利益关系,如何申请回避?
答:应及时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附初步证据,如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存在业务往来、利害关系等。法院审查属实会更换鉴定机构或否定原鉴定意见。注意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尽早提出,避免程序失权。
问:鉴定意见将修复费用分成“必要修复”和“建议修缮”两部分,法院一般怎么处理?
答: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只支持“必要修复”部分,即保障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所必需的费用。“建议修缮”通常被认定为非迫切需求,除非合同或规范有明确要求,否则难以全额支持。
问:质量保修期已过,还能追究施工方质量缺陷责任吗?
答:保修期与质量责任期间是两个概念。保修期届满仅免除保修义务,不当然免除施工方因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等造成的质量缺陷赔偿责任,但需证明缺陷发生在施工阶段且施工方存在过错。
问:鉴定机构提出“设计变更未完善”属于质量缺陷原因之一,建设方如何应对?
答:应核查设计变更审批流程文件,能否补充完善出图、会签记录是关键。如果确无书面审批,则要评估设计方与施工方各自过错比例,必要时追加设计单位参与诉讼以分担责任。
问:北海地区的建设工程类案件,法院对鉴定前的证据固定有什么特别要求吗?
答:主要看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建议在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材料报验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原始文件上下足功夫,如果无法提供关键施工记录,鉴定时容易因缺乏比对资料而陷入被动。
问:对于同一质量缺陷,双方各自委托的鉴定意见结论相反,法院如何取舍?
答:法院会结合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鉴定程序规范性、鉴定依据的完整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能依职权启动第三次鉴定。这说明每一份鉴定报告从委托程序到出具结论都要扎实规范。
问:业主个体能否就房屋质量问题单独委托鉴定,并以此起诉开发商?
答:可以,但必须注意鉴定范围应限于该房屋的质量问题,不能以整栋楼的抽样结论直接推论到某一户。同时,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与司法鉴定要求一致,否则开发商提出异议后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问:鉴定机构出具意见需要遵循什么时间限制?
答:司法鉴定有明确时限要求,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如果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当事人可向法院反映,要求督促其尽快出具结论,以维护诉讼效率。
问:质量缺陷修复后又出现同样问题,责任如何分配?
答:关键看修复方案是否根治缺陷、修复施工是否规范。如果修复方案本身有误或修复施工不符合要求,原施工方和责任鉴定方都可能承担一定责任,需委托新鉴定评估二次缺陷的成因。
问: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还能上诉时再提异议吗?
答:可以上诉并在一审中提出过异议的基础上重申,但二审一般不再接受全新的事实争议。如果一审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二审重新主张难度较大,所以一审质证环节务必要全力以赴。
问:鉴定机构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没有校准证书,是否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
答:会有影响。检测设备未校准将导致数据准确性缺乏保障,属于鉴定程序瑕疵。当事人可以此提出异议,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权衡是否采信或重新鉴定。
本文系以案说法普法文章,具体案件裁判结果因事实及证据差异而不同,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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