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优先受偿权主张要点解析

王名成律师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常被施工企业视为实现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这道防线并非自动生效,其行使期限、主张方式、覆盖范围都藏着诸多法律风险点。本文通过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一则真实判例,梳理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并针对施工企业高频痛点进行要点拆解。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某乙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日照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位于五莲县的文曲佳苑小区7#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2021年5月双方又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备案,约定固定单价合同,计划工期至2023年5月。
施工过程中,某乙公司完成了主体结构并经验收合格,但因某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被法院查封,无法以房抵顶工程款,也无法按约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2024年4月2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施工合同、进行结算,同时明确约定了工程款利息、律师费承担和优先受偿权等条款。
某乙公司于2024年5月1日提交建筑工程结算书,结算造价为12480226.55元。依据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应在30日内完成审计,但某甲公司逾期未审计。某乙公司遂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律师费,并主张对施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二、法院裁判要点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双方签订的《文曲佳苑小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双方于2024年4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某乙公司提报结算书后,某甲公司未在30日内审计完毕,根据双方约定,以某乙公司结算数据为准;
- 工程款利息:按照双方约定,自2024年3月11日起按LPR上浮100%计算,法院调整为按一年期LPR的2倍计付;
- 优先受偿权:某乙公司施工部分已验收合格,且主张时未超过18个月的法定期限,故确认某乙公司对涉案7#住宅楼及对应地下车库折价或拍卖价款在12480226.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律师费:依据协议约定,由某甲公司承担某乙公司实际支出的12万元律师费。
三、优先受偿权主张的五大实务要点
(一)优先受偿权不是“自动获得”——须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本案中,某乙公司承建工程因某甲公司原因于中途停工,双方于2024年4月29日签订解除协议并约定结算条款。法院认定工程款应付之日为结算协议签订后,某乙公司在协议签订后随即于诉讼中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18个月法定期限,故予以支持。
实务警示:18个月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如果施工企业消极等待、反复催收而未及时起诉或申请仲裁,一旦超过18个月,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工程款将沦为普通债权,在发包人资不抵债时清偿顺序极为不利。
(二)未竣工工程也能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质量必须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7#住宅楼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均经分项验收合格,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多方参与验收记录,法院以此作为认定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关键前提之一。
实务警示:对于因发包人资金断裂而被迫停工的工程,施工企业务必要固定质量合格证据:如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监理报告、中间验收文件等。切忌因停工而忽略验收程序,否则后续主张优先受偿权将面临质量不合格的抗辩风险。
(三)解除合同后的结算协议是优先受偿权主张的“加速器”
本案双方在解除施工合同时,同步签订了《协议书》,明确约定:
- 解除施工合同关系;
- 已施工部分进入结算程序;
- 逾期不审计以承包人结算书为准;
- 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和标准;
- 优先受偿权条款确认;
- 律师费、诉讼费由发包人承担。
这份协议对某乙公司极为有利,相当于将优先受偿权主张的“起点”通过合意方式予以明确,避免了就“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产生争议。
实务警示:解除合同时,施工企业应争取将结算期限、逾期视为认可结算、利息起算日、优先受偿权确认、维权费用承担等关键事项一并写入协议。这既是实体权利的确认书,也是后续诉讼的证据基石。
(四)优先受偿权范围如何界定?——仅限承包人承建部分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整个项目,而是限于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部分。本案中,法院将优先受偿权范围明确限定为“五莲县文曲佳苑项目7#住宅楼及7#住宅楼对应的地下车库工程”,而非整个文曲佳苑项目。
原因在于,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仅针对7#住宅楼,尽管最初的施工合同涵盖5#-9#楼等更多范围,但最终备案和实际履行的核心工程为7#楼。
实务警示:在同一项目中,如果施工企业仅承建其中一部分,优先受偿权范围严格限于自己施工的部分。如果发包人将项目整体抵押给银行,施工企业也仅能就自己施工部分的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不能覆盖项目整体处置后全部价款。
(五)利息LPR上浮100%如何认定?
本案双方协议约定按LPR上浮100%计算利息,法院最终调整为按一年期LPR的2倍计算。这一调整的逻辑在于:LPR上浮100%即等于LPR的2倍,法院以更明确的表述方式予以确认,并未否定约定的效力。
需要留意的是,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如果过高,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予以酌减。但本案中LPR的2倍尚在合理区间,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四、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顺位关系
实务中,施工企业、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之间围绕项目处置价款的分配常产生冲突。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但这一“超级优先权”的前提是:承包人依法在18个月内主张权利,且工程不存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本案中,某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因涉诉被法院查封,双方因此在解除协议中明确房屋查封导致无法以房抵债,这恰恰说明发包人资信状况恶化,施工企业及时起诉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尤为关键。
五、结算书“逾期未审计视为认可”的效力认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在乙方向甲方提报结算书后30日内甲方审计完毕,甲方不按期审计完毕的,以乙方结算书数据为准进行结算”。某乙公司于2024年5月1日报送结算书,某甲公司收到后未在30日内审计,法院据此采纳了某乙公司提出的12480226.55元结算数额。
该条款在法律上属于**“视为认可”条款**,其效力基础在于双方意思自治。司法实践中,此类条款的效力通常被认可,但施工企业需注意:
- 结算书应当配套完整的过程签证、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依据;
- 结算书送达应当保留书面签收凭证(如本案中的“结算书接收证明”);
- 结算书内容应完整、可审计,不能是粗略的报价单。
六、施工企业维权的“黄金时间轴”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建议施工企业在发生工程款拖欠后按以下时间轴操作:
- 停工前:收集过程验收资料、签证变更单,确保质量合格证据链完整;
- 停工后30日内:与发包人谈判解除协议,明确结算程序、利息标准、优先受偿权条款;
- 结算书报送当日:要求发包人或监理签收,保留签收凭证;
- 结算逾期后立即催告: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限期支付工程款;
- 催告期满后尽快起诉:最迟应在合同约定应付之日起18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在诉请中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仅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而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可能被认定放弃优先权。
七、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的一项强力保障,但其行使有着严格的期限和程序要求。本案中,某乙公司之所以能够全面胜诉,既有赖于合同中明确的结算条款,更得益于解除协议中系统性的权利安排。施工企业应当从中汲取经验:从合同签订、过程管理到解除结算、诉讼主张,每一环节都不能掉以轻心。
优先受偿权不是“马后炮”,而是需要从签约之初就开始布局的系统工程。
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常见咨询问答
1.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出该期限未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消灭。
2. 问:18个月期限届满后还能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不能。18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逾期未主张则丧失优先受偿权。
3. 问:未竣工的工程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可以。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就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问:工程停工后施工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保护优先受偿权? 答:应第一时间固定已完工程量及质量合格证据,并积极与发包人签订解除协议、结算协议,明确工程款支付时间和逾期视为认可结算条款。
5. 问:工程款利息能否约定按LPR上浮100%计算? 答:可以,法院通常按约定支持,但若明显过高可能被酌减。本案中法院支持按一年期LPR的2倍(即上浮100%)计算。
6. 问:优先受偿权覆盖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具体以司法解释规定为准,不包括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损失。
7. 问: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答: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本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8. 问: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本金能一起主张吗? 答:可以,但利息属于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地位。
9. 问:发包人破产时,施工企业的优先受偿权还能实现吗? 答:可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应当在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10. 问: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谁优先?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是法定优先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11. 问:发包人逾期不审计结算书,怎么办? 答:如果合同中有“逾期不审计以承包人结算书为准”的约定,可以直接按该约定主张结算数额。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诉讼或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
12. 问:“逾期不审计以承包人结算书为准”条款有效吗? 答:有效。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该条款的效力,但前提是结算书内容完整、有依据,且承包人能够证明已将结算书送达发包人。
13. 问:结算书已经报送给发包人,还需要催告吗? 答:需要。主张优先受偿权前,依据《民法典》第807条,一般需履行催告程序,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14. 问:催告的形式有要求吗? 答: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送达凭证,如EMS快递单、签收记录或者公证送达。
15. 问:起诉状中没有写明优先受偿权,还能补充吗? 答: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但应与基础工程款请求具有同一性。建议起诉时即明确列明优先受偿权诉请,最稳妥。
16. 问:日照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到哪里起诉? 答:一般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日照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五莲县人民法院、莒县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重大案件可能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7. 问:临沂市的施工企业到日照承接工程,优先受偿权在哪个法院主张?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临沂施工企业在日照承接工程,应在日照市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8. 问:青岛的施工企业在日照施工,工程款拖欠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核心证据包括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工程量签证单、结算书及签收凭证、催告函、发包人付款记录等。
19. 问:潍坊某建筑公司在日照承包工程,中途停工后如何计算优先受偿权起算点? 答:起算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中途停工后解除合同的,以双方约定的结算或付款日期起算;未约定的,从停工之日起算。建议及时以书面方式固定应付之日。
20. 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人拖延结算,优先受偿权会过期吗? 答:会。应付工程价款的期限届满后18个月内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即使工程已验收合格,优先受偿权也会消灭。
21. 问:烟台某建设公司在日照施工,项目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停建,施工企业该怎么办? 答:应尽快固定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与发包人协商解除合同并签署结算协议,在18个月内及时起诉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22.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还能继续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可以。合同解除不影响承包人就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23. 问:施工企业是实际施工人而非总承包人,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根据司法实践,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可视情形主张权利,但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通常为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评估。
24. 问:发包人以房产抵工程款,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如果以房抵债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如办理了过户登记),该部分工程款债权已消灭,不能就该部分再主张优先受偿权。如仅达成协议未履行,工程款债权依然存在,优先受偿权可主张。
25. 问:济南某施工企业在日照承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抵押给银行后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施工企业可向法院主张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但务必在18个月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
26. 问:日照市东港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拖欠后发包人已申请破产,施工企业如何参与债权申报? 答:施工企业应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并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要求确认该债权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27. 问:宁阳县的施工企业在日照五莲县承包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拒收结算书怎么办? 答:可以使用EMS邮寄,在快递单上注明“某某工程结算书”,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若拒收,可考虑公证送达或诉讼中申请造价鉴定。
28. 问:日照市岚山区的工程,发包人拖延付款超过18个月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不能。超过18个月法定期限,优先受偿权消灭。建议施工企业务必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
29. 问: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 答:法律未禁止当事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但实务中存在争议。为了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建议不轻易在合同中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
30. 问:发承包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该约定有效吗? 答:司法实践对此存在争议,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有效;有的法院认为该约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无效。建议施工企业尽量不要接受此类条款。
31. 问:莒县某建筑公司承建日照市区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在竣工后一年内付清,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从何时起算? 答:从合同约定的竣工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即“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届满之日起计算18个月。
32. 问:工程未完工但质量合格,如何证明? 答:分部分项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记录、中间验收证书、检测报告等均可作为质量合格的初步证据。
33. 问:东港区法院和五莲县法院的管辖权如何划分? 答:以工程所在地为准。工程位于东港区的由东港区法院管辖,位于五莲县的由五莲县法院管辖,日照中院管辖辖区内重大一审建设工程案件。
34. 问:固定单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一般依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乘以经确认的已完工程量计算,施工企业应保存好工程量签证单、施工日志、监理确认记录等资料。
35. 问:施工企业主张优先受偿权需要另行缴纳费用吗? 答:不需要单独缴纳,但在起诉时需按诉讼请求金额计算并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中某乙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7401元由败诉方某甲公司负担。
36. 问:优先受偿权可以针对土地一并主张吗?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及于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部分,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37. 问:日照市某工地停工后,项目经理私刻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签材料款的欠条,施工企业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如果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施工企业可能需要对外承担责任。建议停工后及时收回项目章、财务章,并书面通知各供应商停止供货。
38. 问:发包人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就已完工且质量合格的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但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39. 问: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是多久? 答:不服五莲县法院等基层法院一审判决,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40. 问:优先受偿权18个月期限,是从结算书送达之日起算还是从结算书审核期满之日起算? 答: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的,从结算书审核期满后起算。
41. 问:菏泽的施工企业在日照承包工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但工程尚未交付,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答:合同对付款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日;未交付也未竣工的,以承包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日。
42. 问:发包人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仅剩质保金未付,质保金部分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可以。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发包人未按约返还的,承包人可以就质保金数额在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中主张优先受偿。
43. 问:日照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楼盘被法院整体查封拍卖,施工企业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参与分配? 答:可以。施工企业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申报优先受偿权,并提交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文书。
44. 问:威海某施工企业在日照承包工程,起诉时只主张了工程款,判决生效后还能再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判决已生效且未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一般不能再另行主张。强烈建议在首次起诉时一并提出优先受偿权诉讼请求。
45. 问:与发包人签订“垫资施工”协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受影响? 答:垫资本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垫资利息属于损失范畴,通常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46. 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违约金)能否优先受偿? 答:不能。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工程价款本身,违约金、赔偿金等不属于可以优先受偿的范围。
47. 问:日照市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合法分包,分包人欠付材料款导致材料商起诉总包,总包应如何应对? 答:建议总包及时提供已向分包人付款的凭证,并申请法院追加分包人为第三人,在分包欠付范围内免除相应责任。
48. 问:在五莲县法院打赢了优先受偿权的官司,发包人不履行判决,如何申请执行? 答:判决生效后,可向第一审法院(五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对涉案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49. 问:发包人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后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未开发票,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开具发票系附随义务,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也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和行使。
50. 问:施工企业与发包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中没有写明优先受偿权,还能执行优先受偿吗? 答:调解书未载明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中再主张优先受偿将非常困难。建议调解时务必明确优先受偿权条款,或坚持由法院出具含优先受偿权判项的判决书。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

日照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三步实操指南1

北海实际施工人追工程款:三步起诉攻略

日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优先受偿权主张要点解析

淮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步实操指南

泉州2

北海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第三方鉴定效力审查实务解析

淮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设计费优先受偿权认定要点

淮北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责任主体认定与维权指引

泉州“先票后款”抗辩不阻工程款支付:判例解析与实务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