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2026-08-29

南京股权纠纷中优先购买权争议焦点及实务操作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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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股权纠纷涉及多方利益,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被侵害,常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本文结合生效判决书,提炼司法裁判规则,并给出具体操作步骤,帮助读者理解争议核心、规避交易风险。

一、争议焦点:未通知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转让股东未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即与第三人签约,是引发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典型情形。法院在认定中并非一律否定合同效力,而是区分合同相对效力与对抗效力。

判决书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就转让事宜书面告知公司其他股东,亦未取得股东会过半数同意。该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以此对抗其他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的,应予支持。”

要点在于: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同等条件下受让股权”,但协议并非绝对无效。转让方和受让方仍可能因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二、裁判规则:如何认定“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是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质标准,司法审查通常综合以下因素:

  • 转让价格:是否为真实、公允的对价;
  • 支付方式:现金、分期或非货币财产等;
  • 交割期限:是否给予其他股东同样宽裕的履行时间;
  • 其他负担:如连带保证、业绩承诺等附加条件。

判决书进一步指出:“本院认为,同等条件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方式及履行期限等实质性要素。其他股东仅以价款相同为由主张优先购买,但无法接受分期付款等交易安排的,应视为不符合同等条件。”

因此,其他股东若想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方与第三人的合同条款,不可部分变更。

三、实务操作:三步防范优先购买权纠纷

结合上述判决规则,建议股权转让双方遵循以下步骤:

  1. 书面通知:转让股东应提前就转让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内容包括受让人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期限等。
  2. 等待法定期限: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其他股东有三十日答复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但“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的,不影响转让给第三人。
  3. 签署并保留证据: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应取得其明示放弃的书面确认。若部分股东主张行使,则转让方应与其重新签署转让协议,并留存通知、送达回执等全套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举证。

四、延展与建议

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不仅影响交易进度,更可能导致转让协议履行不能。若您正在处理类似股权纠纷,或准备对外转让股权,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审查程序合规性,并借助律师函、协议条款设计等方式降低争议风险。每一个股权交易细节,都可能决定最终成败。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苏05民终3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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