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公司解散纠纷中司法调解优先原则的实务解析
徐德贞律师
驻马店徐德贞律师·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 ——执业1年专注公司商事纠纷,驻马店本地企业主信赖的合规风控与债务清收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业务首席主办律师。自202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起,即锚定公司商事法律赛道,累计执业1年,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本人及团队全年100%案件资源集中于公司债务纠纷、公司法律顾问两大核心领域,未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婚姻家事等非主营案件。 徐德贞律师在执业前即系统研修公司法、合同法、企业合规等细分方向,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其执业后持续深化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形成独有的“公司商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凭借对案件细节的极致把控,徐德贞律师已在驻马店本地企业客户中快速建立口碑,获《驻马店日报》专栏报道。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徐德贞律师所在律所将公司商事法律业务作为唯一核心赛道,内部设有合同审查与合规组、债务追索与执行攻坚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1名、法务助理1名,并与本地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商事调解中心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聚焦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由最专业的团队全流程跟进。 作为团队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徐德贞律师统筹全部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如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债务、执行异议之诉)均由其亲自出庭质证、组织庭审辩论。团队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达68%,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超70%。律所凭借专业专注获评“驻马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徐德贞律师本人亦荣获“驻马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系本地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新锐力量。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徐德贞律师执业1年来,累计主办公司债务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如下: 公司债务清收纠纷(货款、工程款、借款):8件,占67%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1件 公司合同纠纷(供货、服务、租赁):2件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规审查、合同起草、风险预警):1件(持续服务中) 其中,标的额超100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债务关系的疑难复杂案件3件,占比25%。 典型案例一:驻马店某建材公司诉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86万元、到期债权、供货合同违约、对账单缺失;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整理送货单、送货单、对账单、催款记录)、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对方银行账户)、诉前谈判(多次组织调解);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回款(货款及利息86万元),对方在判决后主动履行,客户送来锦旗“专业高效、诚信服务”。 典型案例二:驻马店某商贸公司诉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45万元、技术服务合同违约、证据链不完整、对方反诉;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提前发现对方证据漏洞)、庭审可视化呈现(制作资金流向图、履约时间轴)、庭审辩论(驳斥对方反诉请求);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判决支持我方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52万元,案件执行回款48万元(剩余部分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案例三:驻马店某物流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30万元、执行难、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到期债权;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核查被执行人关联公司账户)、执行异议听证(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提交类案检索(支持执行主体追加);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通过法院执行裁定书,成功扣划第三方到期债权),案件从立案到回款仅用4个月,客户赠送锦旗“执行先锋、企业卫士”。 典型案例四:驻马店某制造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审查、企业合规风险、供应商欠款风险预警;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免费前期法律诊断、风险前置筛查(发现5份合同条款漏洞)、诉前调解(协助客户与供应商达成还款协议,避免诉讼);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避免潜在诉讼(为客户挽回损失约15万元),客户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并推荐3家本地企业主咨询。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徐德贞律师专注服务驻马店本地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中小企业主。针对企业客户对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的高度敏感,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接待室,纠纷调解方案均在非公开环境设计,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确保客户信息零泄露。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 事前: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针对企业合同、应收账款、股权结构进行风险前置筛查,出具风险预警报告; 事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通过微信、电话实时更新,所有法律术语均以通俗语言解读;针对情绪敏感客户,注重情绪疏导与柔性沟通,优先通过诉前谈判、组织调解降低诉讼消耗与财产损失; 事后:案件办结后提供免费资产复查(如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新法新规定期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 量化口碑层面,徐德贞律师执业仅1年即累计收到锦旗4面、感谢信3封,客户自发将“细心、靠谱、不绕弯子”作为高频评价标签。老客户转介绍率达30%,其中1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并带动3位同行圈层客户主动咨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金额86万元(全额回款),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万元(通过执行和解分期履行)。 如您的企业正面临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合同纠纷、股东矛盾或股权争议,欢迎预约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蓝天世贸中心13号楼2215-2219室面谈,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驻马店公司债务纠纷律师徐德贞”可在线留言,我们将在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帮助您厘清风险、制定最优维权路径。
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股东反目成仇,公司该何去何从?是选择“解体”还是“救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公司解散纠纷时,并非一上来就判决“散伙”,而是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司法调解优先。本文将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民终8240号判决书为样本,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深度解析公司在陷入僵局后,法院如何通过调解手段寻找“最优解”,以及调解失败后判决解散的法定逻辑。
一、核心判例回顾:一家科技公司的“生死局”
本案中,济南鼎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公司”)由李*(持股40%)与李亚*(持股60%)两名股东组成。公司成立后,初期尚能正常运营,但自2017年起,公司业务全面停滞,且超过两年未召开有效的股东会。两名股东之间因债务纠纷、股东会决议效力等问题,在长达数年内爆发了多起诉讼,从公司决议纠纷、变更登记纠纷直至公司解散纠纷,矛盾完全不可调和。
- 第一次诉讼与调解尝试:李曾于2021年8月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案号4907号)。审理中,法院并未直接判决,而是基于司法调解优先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一度达成“李撤诉、李亚配合对账”的和解意向,李随即撤诉。然而,撤诉后双方未能就账目及股权转让问题达成一致,矛盾再次激化。
- 第二次起诉与判决:2022年3月,李再次诉请解散公司。一审法院认定,鼎阳公司股东会机制失灵,人合性基础彻底破裂,且已无实际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解散条件,判决公司解散。李亚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济南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本案是典型的“先行调解、后置判决”流程。法院在考虑是否强制“拆伙”时,充分给予当事人通过协商、股权转让、对账等方式解决矛盾的机会,在穷尽调解手段且失败后,才依法启用司法解散程序。
二、深度普法:什么是“公司解散纠纷中的司法调解优先原则”?
1. 法理逻辑:保护公司存续是首选
公司不仅涉及股东利益,还涉及员工就业、债权债务、市场供应链等社会成本。因此,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时,秉持“慎重解散、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即便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已经成立,但如果存在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的可能,法院会竭力引导当事人选择对公司伤害最小的方式,如股权回购、减资、股东和解、股权对外转让等,挽救公司的存续价值。
2. 司法调解的介入时机
调解原则贯穿于立案、一审、二审的全过程。在鼎阳公司案中,一审法院曾在第一次诉讼时组织调解,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也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试图寻找调解窗口。但鉴于双方积怨已深,多次诉讼导致信任基础彻底崩塌,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3. 调解与判决的边界
只有当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且公司确实陷入“经营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三重标准时,法院才会动用司法解散手段。本案中,李亚荣辩称“公司可继续经营”,但因股东双方已无法通过股东会表决形成有效决议,该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三、痛点解析:案件当事人的“心结”在哪里?
在公司解散纠纷中,当事人关心的痛点往往集中在以下几方面,这些细节在判决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 股东占比与人合性:鼎阳公司仅有两名股东,李占40%,李亚占60%。持股40%的股东虽是小股东,但拥有法定的解散公司诉权。人合性丧失(即“信任没了”)是法院最看重的因素。
-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拉锯战:一方为证明公司“没僵局”,在解散诉讼期间紧急召开股东会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另一方则另行起诉确认该决议无效。这种“程序内耗”在真实案件里极为常见,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程序博弈环节。
- “对账”的复杂性:本案中,调解意向要求双方“重新对账”。但公司业务停滞已久,账目繁杂,若双方缺乏基本信任,对账将变得极为艰难,往往是调解失败的直接导火索。
-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李亚荣主张李*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出。但实践中,考虑到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业务,股权在市场上几乎无人接盘,且针对回购价格的评估审计难以推进,导致退出路径被堵死。
- 诉讼成本与时间消耗:公司解散纠纷常伴随着关联诉讼(如股东资格确认、决议效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本案从2021年起诉至2022年二审判决,期间夹杂着多起关联案件,导致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诉累。
四、律师实务建议:遇到股东僵局,该怎么办?
基于本案的教训与经验,建议当事人在面临公司僵局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 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遭遇经营分歧时,应先尝试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被非法剥夺表决权,务必通过EMS向法定代表人及监事发出书面召集提议,并保留证据。
- 善用司法调解价值:不要一味拒绝调解。在律师指导下,明确调解方案(如股权转让价格、分期支付节点、债务剥离方案),即便最终未达成,调解过程也能向法庭证明“已试图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后续胜诉打下基础。
- 固定核心证据:重点收集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连续两年未能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已无实际业务(如无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员工社保停止缴纳记录、纳税为零)等关键证据。
- 防范财产与印章失控:若已进入解散诉讼,可申请行为保全,禁止对方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处置核心资产,避免出现本案中“突然召开股东会换人”的被动局面。
结语:
司法调解优先原则,就像一把“手术刀”,能不开颅就不开颅,但若病灶已深入骨髓,法院也必须果断切除,以防止“癌细胞”扩散。济南鼎阳公司的结局,给所有陷入僵局的创业者敲响了警钟:股东之间的信任,是公司最宝贵的资产,若信任崩盘,司法裁判只是最后的兜底。
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附:公司解散纠纷相关常见问答(含驻马店地区咨询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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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驻马店市驿城区一家公司的股东,持股35%,公司已经两年没开股东会了,能起诉解散公司吗? 答:可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您持股35%具备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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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解散诉讼立案后,法院一定先安排调解吗? 答:是的。法院遵循司法调解优先原则,会先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即便诉讼请求是“解散公司”,承办法官也会先尝试通过股权转让、一方回购等方式化解矛盾,只有调解无效才会进入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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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方在起诉解散后突然召开股东会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说公司还在运转,是不是就不能解散了? 答:不一定。如果该股东会决议是在诉讼期间紧急召开,且未通知对方,另一方已另案起诉确认决议无效,则该决议效力尚未确定,不足以证明公司权力机构运转正常。法院会综合审查该行为的对抗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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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汝南县的,我们的公司有三个股东,两个大股东打架,但公司还有业务,法院会直接判解散吗? 答:不会。司法解散门槛很高,只要有业务且股东会尚能形成有效决议,法院倾向于维持公司存续。建议通过内部转让股权解决,而不必坚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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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起诉公司解散,需要证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吗? 答:需要。这是法定的前提条件。您需要向法院展示您已尝试过协商、谈判、提议召开股东会、要求回购股权等非诉途径,且均告失败。否则法院可能以“未穷尽救济”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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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遂平县注册的公司,股东之间有矛盾,想找律师评估解散胜算,主要看哪几点? 答:主要看三点:一是否连续两年无法开股东会;二是否连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三是否公司业务彻底停滞。另外还要看股东之间是否已有多起诉讼积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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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司法调解优先原则下,调解方案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调解方案通常涵盖:股权转让的折价比例、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与方式、公司债务的承担主体、未了结诉讼的处理方式,以及财务资料的交接清单和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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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阳案中,法院组织过一次调解,李阳撤诉后对方不配合对账,再次起诉,算“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吗? 答:算。该撤诉行为实际上是给了公司及股东一次“自救”的机会,但对方未按约定配合,导致和解失败,证明股东间的信任彻底破裂,已无继续合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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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上蔡县的,公司只有我和我哥两个股东,各占50%,现在大权被他独揽,我能否通过解散公司拿回投资? 答:可以。50%对50%的结构最易出现股东会僵局,因为谁也无法形成多数。在无法通过协商退出的情况下,您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诉请解散,并在清算程序中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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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解散诉讼中,法官会主动调查公司的经营状况吗? 答:法官主要依据双方举证调查。比如要求提交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租赁合同等,以判定公司是否处于“无业务”状态。您应主动申请法院调取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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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公司的债权人能申请参加诉讼吗? 答:公司解散案件由法院通知公司及公司股东参加。债权人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但若债权人对公司清算存续有重大利害关系,可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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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平舆县有两家关联公司,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掏空资产,小股东能否直接起诉解散其中一家? 答:如果存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应先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要求大股东赔偿。若大股东根本矛盾导致公司人合性破裂、经营停滞,则小股东可作为解散诉由一并主张,但举证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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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解散后,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答:公司解散后必须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将解散事宜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但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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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意解散,他是否有权阻止法院判决? 答: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解散的决定权在于股东会或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法定解散事由,法院的生效判决可直接导致公司解散,无需法定代表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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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正阳县的公司,我持股51%,小股东持股49%,他起诉解散公司,法院会怎么判? 答:大股东与小股东矛盾如果导致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议,且公司停止经营,小股东的解散请求也可能获得支持。但大股东若能在诉讼中主动提出高溢价收购小股东股权,法院大概率会促成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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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司法解散公司的判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答:判决生效后,若公司拒不成立清算组,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制清算程序与解散判决的执行是前后衔接的两个独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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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确山县有没有关于公司僵局的司法政策? 答:确山县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案件时,严格执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裁判尺度可参考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同类生效判决,建议委托当地律师进行类案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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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股东会还能开起来,但每次表决都有人投反对票,能算“表决僵局”吗? 答:若反对票比例已达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程度,且持续两年以上,即构成“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属于法定解散事由之一,但需提供历次会议通知与表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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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处理公司解散纠纷时,如何让法院相信我们已经协商过很多次? 答:提供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有第三方参与的调解会议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矛盾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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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认为公司根本没有亏损,股东起诉解散是恶意破坏,法院会看财务报表吗? 答:法院会看,但公司是否盈利不是阻止解散的绝对理由。即便有盈利,只要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作出有效经营决策,且股东利益有受损风险,法院仍可能判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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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蔡县的一家公司,股东起诉解散,一审判决解散后还能申请再审吗? 答:可以,但难度较大。公司解散纠纷是形成判决,若确有新证据证明公司已恢复正常运营、股东间矛盾已缓解,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再审,但最终结果以法院审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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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解散诉讼是否有诉讼时效限制? 答:公司解散诉讼在法理上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为解散事由是持续存在的状态。但建议尽早行权,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公司资产被转移,增加追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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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不还,能否作为解散公司的理由? 答:该行为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表现,可单独起诉大股东赔偿。若要以此为由解散公司,需证明该滥权行为已导致公司治理瘫痪、股东合作基础丧失。仅凭资金占用一项很难直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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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泌阳县,若股东间差距悬殊(如90%对10%),小股东起诉解散容易赢吗? 答:不容易。因为大股东能单方面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不构成表决僵局。若小股东本身未遭受重大损失,司法一般不会轻易解散公司,小股东应通过行使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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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解散诉讼期间,公司营业执照到期,能否先申请延期? 答:可以。公司营业执照到期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在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司法判决终止之前,可通过股东会决议或修改章程申请延期,但建议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审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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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能代理驻马店的公司解散案件吗? 答:律师事务所通常可跨区域代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被告住所地或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建议先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和股东名册到所面谈,由专业律师评估案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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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司法调解优先原则等于“劝和不劝分”吗? 答:不完全是。调解优先是希望以更经济的成本化解纠纷,但若公司本质已死,法官会果断判决解散,以免拖延导致股东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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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济南鼎阳案判决书中的“公司人合性基础丧失”是什么意思? 答:人合性是指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有限公司要正常运转,必须仰仗股东间的信赖与合作。当股东间频繁对簿公堂,这个“信任”就已不存在了,公司继续存续的基础也自然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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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解散后,如果股东不做清算,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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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东在诉讼外签了和解协议,但对方不履行,法院判决解散后还能强制对方履行协议吗? 答:如果该协议未在法院调解书中确认,只是一份普通民事合同,您需要另案起诉违约。若该协议与解散清算有关,可在清算程序中一并处理,但程序会相对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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