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2026-08-29

西安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拒不腾房的法律后果与维权指引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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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许建树律师·合同纠纷 ——33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企业商事合同纠纷与重大债务追索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33年(自1992年正式执业),单一合同纠纷垂直领域深耕年限25年,本人及团队常年不承接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许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曾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完成3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全流程,沉淀了深厚的裁判逻辑与程序经验。 许律师现任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和先进工作者。2001年,其代理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入编《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经典案例集》及《政法理论与经典案例集》;2007年,被某市人大常委会推荐担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08年,《砥柱》杂志记者对其进行了专访,以《做足精致定有建树》为题报道其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深耕成果。此外,许律师曾担任百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累计为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数亿元,系西安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专家型律师。 基于大量案件经验,许建树律师团队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有权威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许建树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内部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团队下设证据取证专项组、合同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省内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许建树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整体胜诉率(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1%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3%。凭借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许律师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行业先进单位”等多项行业荣誉。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许建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845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3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42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65件,委托合同纠纷56件,租赁合同纠纷48件,承揽合同纠纷35件,服务合同纠纷3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8件,合作协议纠纷22件,其他合同纠纷(含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仓储合同等)81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17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长期供货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到期债权未清偿、收货方多次违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同类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完整供货单、对账单、催款函、发票)、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三处房产及银行账户)、庭审辩论(围绕合同效力、违约金计算标准展开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全额执行回款1800余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2300万元、施工方停工、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涉及多份补充协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证据链闭环搭建(施工日志、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提交类案检索(最高院及相关地方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出庭质证(对对方提供的质量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撤销原判决改判(二审中推翻一审不利认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大额借贷、涉案金额900万元、借款人失踪、保证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债权难以追索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保全(查封保证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组织调解(促成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执行异议听证(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90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保全查封裁定生效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许建树律师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大型国企及政府部门,针对西安及陕西本地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条款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合同纠纷中涉及企业资金链断裂、重大经营风险的当事人,许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逻辑结合,帮助客户理解法律风险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千万级标的案件承办占比21%,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金额达92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5100万元。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0余封、定制锦旗48面。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行业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欠款追索、建设工程纠纷、股权转让争议或大额借贷执行难题,欢迎预约西安市北关正街33号腾飞鸿翔大厦15层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许建树”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合同纠纷中,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不腾房,出租人如何维权?本文以一起真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为例,分析“合同到期后未续租却继续占用房屋,是否应支付占用费”这一争议焦点,并提供诉讼中的具体操作指引,帮助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及时止损。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5月7日,王某与卢某就某商厦一楼一处17平方米房屋达成口头租赁协议,约定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0元,租期一年。当日卢某向王某缴纳了5800元。2013年5月6日租期届满后,卢某既未表示续租,也未缴纳费用,仍继续占有房屋。王某多次催促,卢某既未返还房屋,也未支付逾期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卢某返还房屋并赔偿房屋租赁损失3264元。卢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合同到期后占用房屋,是否应支付占用费

卢某上诉认为,一审认定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无事实依据,该房屋属于业主共有,故其不应向王某赔偿租赁损失。但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经法院执行裁定划归某建筑公司抵偿债务,后该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同时明确:

“卢国锋租用王洋房屋事实存在,租赁到期后,双方未签订租用合同,但一直使用至今。王洋要求卢国锋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房屋租赁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该段裁判要旨表明: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占有房屋,即构成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害。即使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承租人也不得无偿使用房屋,应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 承租人主张的其他抗辩事由,如电梯间恢复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拒不返还房屋、拒绝支付占用费的正当理由。一审判决也明确指出:

“卢国锋辩称王洋应将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私自拆除的电梯间修复后,再返还王洋房屋及缴纳房屋租赁费,其辩称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采纳。”

三、维权四步法:合同到期后如何收回房屋并索赔

第一步:确认房屋所有权权属

出租人应先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能够证明所有权的法律文件。本案中,王某正是凭借法院执行裁定、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手续,才在诉讼中奠定胜诉基础。若权属存在争议,应通过确权之诉先行解决,否则租赁纠纷将无法顺利推进。

第二步:固定合同到期及继续占用证据

保存好原租赁合同、缴费凭证、到期后催告通知(建议书面或短信、微信留痕)、对方仍在使用房屋的照片/视频等。本案中,双方虽为口头协议,但卢某当日缴纳5800元的行为、双方对租金标准的陈述,均被法院采信。

第三步:计算占用费损失

占用费可参照原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自合同到期次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本案中,法院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自2013年5月7日至起诉之日(2013年11月18日)得出损失3264元。当事人可自行制作计算清单,并作为诉讼请求依据。

第四步:提起诉讼并准备抗辩回应

起诉时列明两个诉讼请求:一、返还房屋;二、支付逾期占用费。若对方提出其他合同纠纷或侵权抗辩,应明确主张该抗辩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采纳。本案中,卢某以王某拆除电梯间为由拒绝返还,法院明确不予采纳,正是诉讼中应对此类抗辩的范例。

四、延展提示:租赁到期后的法律风险与行动建议

根据当时《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王某在到期后“多次催促”,正是防止转为不定期租赁、保留主张权利的关键动作。因此,出租人若不愿继续出租,务必在到期前或到期后及时明确拒绝续租,并留下书面催告记录。

如果您正面临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不腾房的难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收集证据并启动法律程序,避免损失扩大。合同纠纷的解决,既需要法律依据,也离不开诉讼策略与证据组织的有效性。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三民终字第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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