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9

泉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的法律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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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其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专属管辖与一般合同管辖的适用边界,帮助当事人避免因管辖错误而引发的诉讼成本与时间耗费。本文以一则泉州中院的二审裁定为样本,深度解析该争议焦点的法律逻辑与实务应对策略。


一、焦点概述:工程款给付之争,该去哪个法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且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时,起诉方往往主张依据“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而被诉方则有时试图利用这一规则将案件移送至对其有利的法院。但此类纠纷究竟是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规则,还是适用法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 这正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二、判决解析:法院如何界定“专属管辖”的边界?

本案中,上诉人某公司主张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认为应由惠安县法院管辖。但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而是从案件性质出发,厘清了法律适用的先后顺序。

1. 案件性质决定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不动产属性”

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这一段裁判理由揭示了关键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管辖问题上被法律拟制为“不动产纠纷”,并非所有的合同纠纷都适用“原告就被告”或“合同履行地”的一般原则。即便争议的焦点是工程款给付,只要纠纷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应优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2. 专属管辖的强制性:排除一般性规则的适用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合同履行地管辖主张,法院进一步阐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这里的法律逻辑链条十分清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或其他规则予以排除。因此,即便合同中有“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的约定或事实,也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

3. 上诉理由为何不成立:“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原则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其核心理由是:

“上诉人某某公司主张本案应由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这启示我们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不能只看合同条款或单一法条,而要首先判断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类型。当《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其效力优先于第十八条的一般性规定。

三、实务操作指南:三步锁定正确的管辖法院

对于当事人和律师而言,面对此类管辖争议,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快速判断与应对:

第一步:审查纠纷的类型定性。 首先确认合同名称、施工内容、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便合同中夹杂了劳务、材料采购等内容,只要主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也应认定为该类型纠纷。

第二步:检索是否存在专属管辖规定。 若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立即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其视为不动产纠纷,进而依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现为第三十四条)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此时,不应再考虑“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一般性管辖连接点。

第三步:操作层面如何维护权益。 若对方已在错误法院起诉,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理由应紧扣上述专属管辖条款,并明确指出工程所在地的具体位置。同时,准备好施工合同、开工报告、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以证明工程所在地,确保异议获得支持。

四、延展思考:专属管辖背后的法理与博弈

本案虽小,却反映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一个重要设计逻辑:不动产纠纷的审理往往涉及对不动产的勘验、评估与执行,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查明案情,也便于判决后的执行。 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不动产专属管辖,正是基于此类案件专业性、地域性强,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工人等多方利益交织的复杂性。

从企业合规角度看,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就应充分意识到管辖规则的刚性。试图通过约定“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条款来改变管辖,在专属管辖案件中是无效的。建议当事人提前规划诉讼策略,若涉及跨区域工程,应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畴,避免因起诉法院错误而被驳回或移送,延误权利实现时机。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的管辖争议,欢迎探讨具体的应对路径。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闽05民辖终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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