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伤工资基数争议:招聘承诺能否作准?
展志新律师
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精准把握济南市人社部门认定标准及仲裁裁判尺度,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从证据到赔偿的全链条务实高效维权方案。
工伤工资基数争议:招聘承诺能否作准
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最关心的莫过于能拿多少赔偿。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项目的计算,核心取决于“本人工资”的认定。本文结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再86号再审判决,拆解工伤待遇中工资基数争议的裁判规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可操作的维权与合规路径。
一、争议焦点:没有书面合同和实际发放记录,工资如何认定?
本案中,劳动者徐某于2006年9月15日到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当日即因搬运备胎受伤,后经认定为拾级伤残。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徐某也未实际领过工资,导致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时,出现两种标准:
- 劳动者主张:招聘时公司承诺月薪3000元,另加每天30元生活补贴,故应按每月3900元计算;
- 公司主张:应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61元计算。
一审、二审均采信了1261元的标准,但再审改判:应按招聘时承诺的月薪3000元确定工资基数。
二、判决核心:招聘要约构成工资承诺,单位不能事后否认
再审法院明确认定:
“山水物流港公司公开招聘驾驶员时,对于劳动报酬要约是月薪3000元,徐某符合招聘条件,并持人才交流中心介绍信到山水物流港公司报到,山水物流港公司与徐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经长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徐某在山水物流港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判决以双方对工资没有书面约定,又没有实际发放为由,按山水物流港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61元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工资不当,应当按照月薪3000元确定徐某工资。”
这一判词表明: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关于劳动报酬的内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要约。 劳动者符合条件并实际入职,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招聘承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不能仅因“没发过工资”就否定约定的存在。
同时,法院对劳动者主张的“每日30元生活补助”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体现了证据裁判规则。
三、实务操作:劳动者如何主张较高的工资基数?
具体分三步走:
第一步:固定招聘证据。 保留招聘简章、人才市场登记表、网页截图、介绍信等,这些书面材料是证明工资要约的关键。本案中,徐某提供了加盖公章的《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表》,成为改判的重要依据。
第二步:补充辅助证据。 如招聘负责人录音、证人证言等。注意录音须能清晰反映工资承诺内容,且避免诱导性提问;证人尽可能出庭作证,否则证明力可能被削弱。
第三步:依法适用“本人工资”计算规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若劳动者无法证明实际工资,用人单位又未缴纳社保,法院不应简单套用“社平工资”或“单位平均工资”,而应结合招聘要约、行业标准等综合认定。
四、延展提示
本案还涉及再审程序、诉讼请求变更限制等问题,但最核心的启示在于:工伤赔偿的工资基数不是只能靠工资条证明,招聘承诺同样可以成为定案依据。 劳动者入职时务必留存招聘信息,发生事故后及时收集证据;用人单位则应规范招聘流程,避免口头承诺与书面约定脱节,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工伤待遇纠纷,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厘清工资基数计算路径,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作者: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1民再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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