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2026-08-29

济南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与商业保险抵扣问题解析

展志新

展志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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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精准把握济南市人社部门认定标准及仲裁裁判尺度,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从证据到赔偿的全链条务实高效维权方案。

在工伤事故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其投保的商业保险理赔金能否抵扣工伤保险待遇?这是许多超龄劳动者及家属在维权时遭遇的核心困惑。本文通过分析一起终审判决,厘清上述争议焦点,为同类案件提供明确指引。

一、超龄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劳动关系是关键

本案中,劳动者李某于2014年11月2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及儿子申请工伤认定。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用人单位某街道办事处不服,主张双方系“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李某事发时已超龄,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条件。然而,法院最终确认了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的效力。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2017年8月25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7)济人社伤字第0800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生效。某街道办事处主张李某和某街道办事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不构成工伤,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某街道办事处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键在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而非简单以年龄“一刀切”。虽然用人单位强调李某签订的是《卫生保洁承包协议书》,且仲裁委曾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予受理,但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后续行政诉讼均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类似案件中,劳动者应积极收集工作安排、日常管理、报酬支付等证据,以证明实际用工关系的存在。

二、商业保险理赔金能否抵扣工伤赔偿?法律给出了否定答案

该案另一焦点是,用人单位为李某投保了商业人寿保险,家属已获得16.2万元理赔金。用人单位主张,若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应扣减该笔款项。对此,一审法院进行了详细说理:

“鲍山街道办事处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属法定义务,为其办理团体意外险是为李某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鲍山街道办事处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鲍山街道办事处请求扣除该保险理赔款,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再次确认:

“某街道办事处为李某投保商业人寿保险,但双方未约定该保险收益折抵李某工伤赔偿金,因此,某街道办事处主张扣减理赔金16.2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这一裁判规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不可通过商业保险免除。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自愿提供的福利,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保险金用于抵偿工伤赔偿,否则理赔金不能冲抵工伤保险待遇。家属在获得商业保险理赔后,依然有权主张全部工伤赔偿。

三、超龄劳动者工伤维权三步走

结合本案,超龄劳动者或家属在遭遇类似事故时,可参照以下步骤维权:

  1. 固定劳动关系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安排的聊天记录等。若没有书面合同,可通过工友证言、工作照片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2.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不配合,可自行申请。若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 主张全额工伤保险待遇:一旦工伤认定生效,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时,无需理会用人单位提出的“商业保险已赔付”“合同非劳动关系”等抗辩。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不仅保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用人单位:以“承包协议”规避劳动关系、以“超龄”拒绝缴纳社保、以“商业保险”替代法定工伤保险,均不可取。随着我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进,超龄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中的占比将进一步提升,其劳动权益保障已受到司法实践的充分重视。

若您或身边的亲友正面临类似工伤待遇纠纷,切勿因年龄或“承包合同”而放弃维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收集证据,依法主张权利。胜诉只是第一步,执行到位才是最终目的。


作者: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1民终9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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