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的举证与减损义务要点解析
陈干新律师
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合同纠纷中,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一方,不仅需要证明违约事实,更须举证损失的实际发生及合理计算方式;同时,守约方在收到解约通知后负有及时减损的义务。本文以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为例,为您拆解法院认定损失赔偿的核心逻辑。
一、案情回顾: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承租人索赔为何被驳回?
2010年2月,上诉人陈某某(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南宁市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某美食广场铺面经营维修,租期至2013年1月30日。2012年5月8日,因场地需建设综合楼,出租方上级单位通知某公司限期清场;同日某公司通知陈某某腾空摊位。6月8日起停止水电供应,陈某某自行接续水电经营至7月5日,后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及工人补偿金共计19233元,并退还押金2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提前解约构成违约,但以陈某某未举证可得利益损失为由驳回该项请求;同时认为工人补偿金未实际发生且属扩大损失,不予支持。陈某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违约损失赔偿的两道“门槛”
本案二审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和工人补偿金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书明确了两项关键规则:
1. 可得利益损失:举证不能则败诉
判决书原文指出:
“上诉人主张因某公司违约造成其可得利益损失,并要求按照租金的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因其未能举证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且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亦无充分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具体方法和步骤:
- 第一步:固定“损失已实际发生”的证据——如经营流水、利润台账、订单合同等,证明正常经营期间可获得的利润。
- 第二步:提供合理的计算依据——不能仅以租金标准简单推算,应委托审计或提供同类商户同期对比数据。
- 第三步:注意损失的可预见性——违约方在签约时应能预见到的损失范围,超出部分难以获赔。
2. 工人补偿金损失:未实际支出+未减损=自担
判决书原文载明:
“因某公司已提前一个月向陈某某发出通知告知其腾空摊位的事宜,陈某某应当预见某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其未能及时告知其雇员就是否解除雇佣关系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由此可能产生的工人补偿金损失属于陈某某过失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陈某某自行承担。”
具体方法和步骤:
- 第一步:及时履行减损义务——收到解约通知后,立即评估经营能否继续,及早与雇员协商解除或转岗。
- 第二步:实际支出后再主张——补偿金若未支付,法院认定损失未发生,需保留支付凭证。
- 第三步:区分劳动关系与合同关系——对雇员的补偿责任不能直接转嫁给违约方,除非已实际支付且未违反减损义务。
三、判决之外的启示:押金返还为何获支持?
法院对押金返还的认定值得注意:
“本案某公司提前解除了与陈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陈某某无违约行为,陈某某主张某公司返还押金符合合同约定,且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予以支持。”
这一结果提示:押金属于履约担保,非违约方无需为对方违约“买单”。若合同无特别约定没收条款,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四、如何避免重蹈覆辙?
- 签约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双方应对违约赔偿范围、计算方式、通知期限等作出约定,避免事后扯皮。
- 解约通知一定要书面化——出租方应保留送达凭证;承租方收到通知后应书面回复并提出异议。
- 妥善保管经营数据——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员工工资表、房租收据,都是日后主张损失的关键证据。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尽快梳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主张权利。记住:举证责任在主张方,减损义务在守约方,两手都要硬。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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