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9

日照质保金扣除与个人转账抵扣的司法认定与风险防范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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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纠纷中常常围绕“质保金该不该扣”“项目经理个人转账能否抵扣工程款”产生激烈争议。本文以一份真实判决书为样本,聚焦“质保金预留与个人付款抵扣”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剖析法院的裁判逻辑与认定标准,为施工企业提供实用的风险防范路径与应对策略。

一、争议焦点:质保金扣除与个人转账抵扣是否成立

本案中,原告某甲建设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某乙建设公司及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00353.30元。被告抗辩称应扣除总工程款5%的维修金(即质保金)121067.67元,并主张项目经理郑某伟已向原告项目负责人冷建立转账35855元,该笔款项应抵扣工程款。原告仅同意扣除30855元,认为另5000元系额外增加工程的工程款。双方争议集中于两点:质保金是否应从欠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项目经理个人转账能否认定为工程款支付?

法院最终支持了被告关于扣除质保金的主张,并对个人转账中原告无法举证的部分予以抵扣。这一判决结果对建筑企业尤其是劳务分包方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二、质保金扣除的司法认定依据与分析

质保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司法实践中,只要合同约定明确,法院通常支持在保修期内预留质保金。

本案判决书原文载明:

“因涉案工程尚未超过合同约定的5年保修期,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从所欠工程款中扣除总价款5%即121067.67元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再无息返还。”

法院认定逻辑如下:

  1. 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对于乙方分包范围内的内容,乙方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分包合同价款的5%,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或乙方履行维修责任的,保修金两年后无息退还。”
  2. 涉案工程于2022年1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至判决时仍在5年保修期内。
  3. 原告表示“同意从所欠工程款中暂时扣除该质保金”,双方对此并无实质争议。

具体操作方法和步骤:

  • 第一步:审查合同条款。 施工企业应重点检查合同中是否有质保金比例、返还期限、返还条件等明确约定。若约定不明确,可援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主张质保金总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并以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为限。
  • 第二步:确认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 若工程已过缺陷责任期且无质量问题,承包人有权要求全额返还质保金。若在保修期内,则应按合同约定预留。
  • 第三步:准备质量维修证据。 发包人若主张扣除维修费用,须提供维修通知函、维修费用票据、现场照片等证据,仅口头主张难以获法院支持。

三、项目经理个人转账抵扣工程款的证据规则

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以个人账户向分包方人员转账是建筑行业常见现象。该类转账能否认定为支付工程款,取决于双方是否达成合意以及收款方能否证明款项性质

本案判决书原文载明:

“某某建设公司日照分公司、某乙建设公司主张其项目经理郑某伟转账支付给某甲建设公司中科颐城项目防水款35855元,应从所欠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某甲建设公司仅同意扣除30855元,其主张另5000元系应某某建设公司日照分公司的要求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标准清晰:

  1. 被告提供了项目经理与原告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增值税发票两张,证明35855元系防水工程款。
  2. 原告仅口头抗辩其中5000元为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但未提供任何签证单、变更洽商记录或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
  3. 因此法院认定,除原告认可的30855元抵扣外,剩余5000元因举证不能,不予支持原告主张。

具体应对策略:

  • 收款方(分包人) :如果收到项目经理个人转账,应在第一时间书面确认款项性质。若属于合同外增项工程款,应要求对方出具工程变更确认单或补充协议,并注明对应项目及金额,避免被认定为同一合同项下的正常付款。
  • 付款方(总包单位) :应要求项目经理尽量使用公司账户支付工程款。若确需个人转账,应让收款方出具书面收据,注明“XX项目防水工程款”,并保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发票等完整证据链。
  • 律师建议:所有工程款往来均应通过公账转账,杜绝个人账户收付。若确因客观原因需走个人账户,务必在转账附言中明确款项用途,并要求对方出具确认函。

四、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与启示

本案判决还明确了两个重要法律规则:

第一,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书指出:

“某某建设公司日照分公司系某乙建设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某乙建设公司应对某某建设公司日照分公司对外所负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分包方应核实总包方分公司的资质和授权,并尽量将总公司列为共同签约方或要求其出具担保函。

第二,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判决书明确计算了华信新城项目自2022年2月18日起、中科颐城项目自2022年2月1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这提示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结算文件,将“竣工日”与“应付日”挂钩,避免利息损失。

五、结语与行动建议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极为典型的质保金扣除与个人转账抵扣争议。施工企业要想维护自身权益,必须从合同签订、过程管理到结算收款,全程留痕、精准举证。建议企业做好以下三件事:

  1. 完善合同条款,明确质保金的返还时间、利率及提前返还条件;
  2. 规范付款流程,杜绝个人账户收付工程款;
  3. 强化证据意识,所有签证、变更、付款均需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工程款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证据制定最优诉讼或谈判策略。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鲁1102民初9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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