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施工方追讨工程款要点解析

王名成律师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领域,"干活容易,要钱太难"是许多施工方面临的真实困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甚至房屋都已售罄,但发包方却以"未完成结算"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当协商无果,诉讼便成为施工方最后的救济途径。然而,诉讼并非简单的"要账",其中涉及结算依据的认定、利息的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等复杂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2024)鲁1102民初1121号)为切入点,深度解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的核心法律要点,为施工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指引。
一、案情回顾:一份迟来的判决
2012年4月19日,日照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日照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王府花园2期11#A、B楼工程,合同价款固定为9,047,733元。合同约定:每月按形象进度经确认工程量价款的75%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验收付至8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付至95%,剩余5%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计价方式、结算流程、付款节点等进行了细化约定,其中约定"竣工结算后一年内拨付至结算价款95%不计利息"。
工程于2014年8月8日实际完工,2015年2月6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14年11月17日,建筑公司向开发公司报送了完整结算资料,主张工程总造价为13,713,776.15元。然而,开发公司收到资料后既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也未支付后续款项。
截至起诉时,开发公司仅支付4,597,239.26元。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开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及停工窝工损失,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结算依据之争: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谁说了算?
建筑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备案合同存在实质性冲突,依据司法解释应无效,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开发公司则主张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作为结算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并不明确——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9,047,733元,但专用条款又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未明确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也未约定风险范围。补充协议恰好对上述未明确事项进行了细化,不属于对已确定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此,补充协议有效,应作为结算依据。
律师点评:实践中,不少施工方认为只要存在"黑白合同",就一定能以备案合同为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只有中标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合同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时,才能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如果补充协议只是对备案合同的细化补充,而非实质性变更,则仍然有效。施工方在主张"黑白合同"时需审慎评估差异点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
(二)工程款数额之争:司法鉴定如何"定分止争"
因双方对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依建筑公司申请,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工程造价6,445,306.4元,建筑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100,000元。
建筑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称部分内容采纳了补充协议约定,但法院未采纳该异议。最终,法院认定工程总造价为6,445,306.4元,扣除已付4,597,239.26元,尚欠工程款1,848,067.14元。
此外,建筑公司主张《产值核量表》中载明的办公会另批定额工日调整款、材料二次倒运补偿等共计398,455元应计入造价,但因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未予支持,但预留了另行主张的通道。
律师点评:这是本案施工方一个极为深刻的教训。举证是诉讼的生命线——原件证据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工作联系单、核量表等文件,是证明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费用调整的关键证据。一旦原件缺失或交予对方,在诉讼中就将陷入被动。施工企业务必建立完善的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凡涉及费用、工期、技术变更的文件,均应留存原件并妥善保管。
(三)利息之争:何时起算?利率几何?
开发公司辩称,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竣工结算后一年内付款且不计利息,且双方始终未完成结算,故不存在应付未付的问题。建筑公司则主张应从报送结算资料后28天(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或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利息。
法院依据合同约定认定:建筑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报送结算资料,开发公司最晚应于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结算。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6日竣工验收备案,故自2015年2月7日起应付至95%的工程款,保修金5%则于2020年3月7日前支付。据此计算,开发公司需支付两段利息:以1,525,801.8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7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LPR计息至2020年3月6日;以1,848,067.1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7日起按LPR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律师点评:关于利息的痛点在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了结算后付款,但同时也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应答复,这便成为确定"应付款时间"的关键。施工方在起草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期限及逾期视为认可的条款,这不仅能加速结算进程,也是主张利息的重要依据。
(四)优先受偿权之争:是否已超18个月行使期限?
建筑公司请求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开发公司抗辩称已超过行使期限。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报送结算资料,按合同约定开发公司最晚应于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根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此,建筑公司至迟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于2024年才主张,已远远超过期限,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这是本案施工方另一个惨痛教训。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方最有力的保障,但"过期即失权"。2020年《民法典》实施后,司法解释将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8个月,但18个月并不算长。从工程交付到结算争议解决,时间很容易流逝。建议施工方:
- 在工程竣工后积极催告结算,保留书面催告证据;
-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 即使协商过程中,也可通过发函、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主张权利,以构成时效中断。
三、本案的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原告建筑公司最终获得了1,848,067.14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判决支持,但相较于其主张的2,383,924.14元,仍有不少差额未能获支持。这一结果充分说明:
第一,工程资料管理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 本案中,建筑公司因无法提供《产值核量表》原件,导致近40万元的费用未获支持;因窝工损失证据为复印件且无法证明人员构成,8万余元的窝工损失请求被驳回。施工过程中的联系单、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均可能成为未来诉讼的关键证据,务必建立专人负责、规范归档的资料管理制度。
第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必须"及时、规范"。 施工方应高度关注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行使期限,在应付款之日起算。即便双方仍在协商结算,也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权利过期。
第三,利息主张要"早策划、留痕迹"。 施工方应关注合同中的付款节点约定,在达到付款条件后立即书面催告,为后续利息计算留下依据。同时,合同中关于结算审核期限的约定至关重要,这直接决定了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
第四,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至关重要。 从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管理到结算谈判,专业律师的全程参与能够有效预防风险、保留证据,避免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四、高频法律问题速查
1. 工程结算资料已提交给发包人,但发包人迟迟不审核也不付款,施工方该怎么办? 答:如果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一定期限内应予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可视为认可结算资料。施工方应保留好送达证据,可采取公证送达、EMS邮寄(注明文件名称)等方式。逾期后,可催告并提起诉讼或仲裁。
2. 补充协议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应该以哪份为准? 答:关键看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对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变更。若仅是细化或明确,补充协议有效;若实质性变更,一方可请求按备案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建议施工方在签署补充协议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效力风险。
3. 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利息标准按同期LPR计算。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最长不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施工方务必在此期限内行使,否则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5. 停工、窝工损失需要什么证据支持? 答:需证明停工系发包人原因造成(如发包人指令停工、未按时提供施工条件等),以及停工期间的人员、设备、材料等具体损失。建议就停工原因和损失金额及时与发包人办理书面签证或确认。
6.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增加,如何确保能拿到对应的工程款? 答:对于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等文件,必须由发包人或其授权人员书面签字盖章。保留原件,切勿将唯一原件交由对方。同时,注意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严格按照约定办理。若有争议,在诉讼中可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造价。
7. 如果工程验收合格但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能否拒付工程款? 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一般不予支持。但保修期内出现的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应履行保修义务。若确实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系施工方原因,发包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8. 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处于破产边缘,施工方如何最大程度保障权益? 答:第一时间启动法律程序,主张工程款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查封资产),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是施工方最重要的保障。
9. 关注日照地区实务,如果在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等地的建设工程发生结算纠纷,是否可以在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日照辖区内的工程,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法院起诉;但如果工程跨区域或情况复杂,也可能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建议诉讼前先咨询当地律师,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
10. 在临沂、青岛、烟台、威海、潍坊等周边城市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欠付工程款问题,是否可以参照日照案例的处理思路?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是全国统一的,日照法院的裁判思路对山东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参考价值。无论工程在何处,诉讼策略、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核心问题都是一致的。关键在于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维权方案。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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