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结算单举证要点解析

康志祥律师
[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最关心的莫过于“钱能不能要回来”。很多包工头认为,只要手里有对方盖章的《结算单》,工程款就稳了。然而,司法实践中,一张看似“铁证如山”的结算单,若缺乏基础施工合同、验收资料等原始凭证,并存在签字人权限瑕疵、形成时间敏感等问题,极有可能导致全部诉请被驳回。本文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2025)闽01民终731号)为蓝本,深度剖析法院驳回全部诉请的裁判逻辑,并为实际施工人梳理关键证据节点与风险防范要点。
一、案情回顾:548万元结算单为何得不到法院支持?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主张,其承包了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防火涂料施工工程,项目自2017年至2021年累计涉及180余个工地。2022年2月20日,某某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以公司负责人身份与武某某对账,出具《施工结算单》,确认尚欠武某某班组施工费5,485,926.78元,并加盖了某某公司印章,同时附有公司盖章确认的历年项目清单。
然而,某某公司在2021年12月已被法院判决解散,且股东会已免去陈某某经理职务。2022年3月,法院裁定受理对某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清算组对武某某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定。武某某遂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一审、二审均败诉。
核心争议焦点: 加盖公司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的《施工结算单》,能否单独作为确认债权548万元的依据?
二、法院裁判要旨:四重质疑击碎“结算单神话”
1. 结算单形成时间存在致命瑕疵
法院查明,案涉《施工结算单》出具于2022年2月20日。而早在2021年12月20日,某某公司临时股东会已决议免去陈某某经理职务;2021年12月2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散某某公司;2022年3月15日,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司被判决解散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虽然陈某某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但此时其经理职务已被免除,且公司已处于应清算状态,其在清算期间对外确认巨额债务的行为,缺乏合法职权依据,也违反公司清算制度。法院据此认为,该结算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债务的依据。
2. 180余个项目无任何原始凭证,不符合常理
武某某主张的工程款跨度五年,涉及项目多达180余个,金额高达548万元。然而,所有项目均无书面施工合同、磋商记录、竣工验收材料、工程量签证单等基础证据。一个正常经营五年、承接上百个项目的施工班组,不可能不保留任何施工过程文件。法院认为,这严重违背建设工程施工的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法证明这些项目系某某公司承接并转包给武某某,更无法证明具体施工内容和造价。
3. 审计报告无法形成财务印证
在某某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明确记载:“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不对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审计报告显示,公司账面“其他应付款-武某某”虽有548万余元的挂账,但该挂账系依据2022年2月20日凭证直接确认,且历史付款均未提供原始凭证。这种“无源之水”式的财务处理,显然无法支撑债权真实性。
4. 付款主体混乱,合同相对方存疑
从已付款项看,武某某自认收到的800多万元工程款中,仅2019年2月1日有一笔150万元系某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其余款项全部来自陈某某个人账户。而陈某某不仅是某某公司经理,还实际经营着某某福州分公司。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区分这些个人转账究竟是代公司付款,还是陈某某个人与武某某之间的往来。武某某主张所有款项均基于与某某公司的施工合同关系,缺乏依据。
三、法理深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至少应当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 证明合同关系成立。 包括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内部承包协议、授权委托书等,用以确定合同相对方是公司还是个人。
- 证明工程量及造价。 包括施工图、竣工图、签证单、验收报告、结算书、对账单等,用以确定应付工程款金额。
- 证明结算主体适格。 结算单上签字人员是否具有公司授权或职务权限,印章是否真实,结算时间是否处于公司正常经营期间。
- 证明已付款项与欠款金额的对应关系。 特别是存在个人账户付款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个人系受公司委托付款。
在本案中,武某某虽然持有盖章的结算单,但缺失了合同、验收等基础证据,且结算单形成于公司解散后、签字人已无职权,导致证据链断裂,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正是对上述举证责任的严格适用。
四、实务警示:给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六条“保命建议”
结合本案教训,广大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在承接工程时,务必注意以下细节:
- 切忌“口头约定”施工。 哪怕对方是熟人介绍,也要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单价、付款方式、结算节点。若无法签订正式合同,至少应通过微信、短信明确约定关键条款。
- 施工过程留痕。 保留每一个工地的开工通知、材料进场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序交接单、现场照片、视频等。特别要重视有监理或发包方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这是日后结算的核心证据。
- 结算主体必须“有权”。 与对方公司结算时,要求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若由项目经理或负责人签字,务必要求出示授权委托书。对于已经进入解散、清算程序的公司,应直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而非与个别股东或原管理人员私下对账。
- 警惕个人账户收付款。 工程款应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收付。若对方确实使用个人账户转账,应要求出具加盖公章的《委托付款函》,或在转账备注中注明“代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
- 不要轻信“补结算单”。 如果双方多年未结算,突然要求一次性倒签多年的结算单,务必警惕。此时对方可能已陷入经营危机或内部纠纷,倒签的结算单极易被认定为虚假债务或恶意串通。
-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第一时间申报债权。 按《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虽可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可能面临额外成本。对清算组的不予认定结论,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五、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看似是“欠钱还钱”的简单债权债务,实则涉及合同效力、施工质量、验收程序、主体资格、公司治理等多重法律关系。本案中,武某某的败诉并非因为法官苛刻,而是因为其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一张盖章的《施工结算单》虽然表面强大,但在缺乏基础施工合同、验收资料、合法授权等“钢筋骨架”支撑时,终将沦为“纸糊的城墙”。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法律的保护依赖于证据的完整与真实。切勿心存侥幸,以为“关系好”“有背景”就能跳过规范流程。唯有将每一道工序、每一笔款项都置于书面证据的阳光下,才能在产生纠纷时真正立于不败之地。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常见法律问题问答(20-50组)
问:在泉州地区,实际施工人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仅凭结算单起诉能胜诉吗? 答:不一定。结算单属于结算凭证,但法院仍需审查基础施工关系是否真实。若对方否认,您需要提供施工过程记录、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佐证,仅有结算单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时,如何认定结算单的证明力? 答:法院会综合审查结算单的形成时间、签字人权限、印章真伪、原始施工资料是否吻合等因素。若结算单出具于公司解散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敏感时期,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一般不予单独采信。
问:我是泉州晋江的一名包工头,给某建筑公司干活,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我应该起诉谁? 答:应起诉与您建立施工合同关系的公司。如果公司已被注销或进入清算,应起诉其清算组或股东;如果项目是挂靠其他公司施工,需确定被挂靠方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建议携带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问:在泉州丰泽区法院打建设工程官司,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核心证据包括: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量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付款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越完整,胜诉概率越高。
问:建设工程结算单上只有项目经理签字,没有公司盖章,能认定公司欠款吗? 答:若项目经理没有公司授权,其签字一般不能直接约束公司。除非您能证明其构成表见代理(例如其一直是该项目负责人且公司未否认),否则需补充其他证据。
问:泉州地区法院对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有何特殊规定? 答: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但发包人只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您需要举证发包人尚欠工程款的事实。
问: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拖延验收,导致无法办理结算,怎么办? 答:您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结算鉴定,并以书面函件催告发包方组织验收。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可主张视为验收合格,并依据鉴定报告要求付款。
问:我手头有一份结算单,但是对方公司已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我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您应先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对清算组不予确认的结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注意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否则可能丧失权利。
问:在泉州南安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班组长能否直接起诉总包单位? 答:如果班组长属于实际施工人(提供劳务并组织施工),可以参照司法解释规定起诉发包人或总包单位。但若只是纯粹提供劳务的农民工,一般应按劳动关系或劳务合同纠纷处理。
问:结算单上的金额与银行转账记录对不上,法院会怎么认定? 答:法院会要求双方说明差异原因。如果差额巨大且无合理解释,可能认为结算单不真实或付款未完全计入。您需要提供完整的付款明细与计算依据。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结算条款还有效吗? 答: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结算。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您仍可请求对方支付折价补偿款。
问:在泉州惠安县,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自己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答:需要提供采购材料合同、租赁设备单据、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现场签证、内部承包协议等,证明您投入了资金、劳力并实际组织施工。
问:对方公司声称结算单上的公章是伪造的,该如何应对? 答: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公章真伪。如果公章真实,且形成于正常经营期间,法院一般会认可其效力;若对方主张公章被偷盖,则需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问:泉州市鲤城区法院受理建设工程纠纷后,通常多长时间开庭? 答:简易程序一般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开庭时间取决于送达、举证质证等情况,具体以法院通知为准。
问:工程款结算时,发包方要求开具发票才能付款,合法吗? 答:合法。纳税开票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但开具发票并非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若对方以此拒付,您可以起诉要求付款并另行处理发票问题。
问:我是泉州市洛江区的小包工头,承接了某楼盘消防工程,但甲方突然破产,我还能拿到钱吗? 答:您应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若甲方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您的债权可能无法全额实现。如果该工程有合法有效的担保,可优先受偿。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答:承包人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在法定期限内(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建议及时起诉并申请保全。
问:在泉州泉港区,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但结算时甲方不认账,怎么办? 答:您需要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或监理签发的变更令。若对方拒不签字,可拍照、录像并书面函告,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增加工程量。
问:结算单出具后,对方以“负责人无权签字”为由反悔,如何维护权利? 答:您需要证明签字人具有代表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例如该负责人长期代表公司经办工程事务、公司曾认可其签字等。律师可以帮助您收集相关证据。
问:泉州中院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对证人证言的采信程度高吗? 答:证人证言属于补强证据,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尤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法院会严格审查。您应尽量提供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
问: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否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问:我在泉州永春县承包了市政道路工程,但发包方是外地公司,该去哪里起诉? 答:因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应在永春县法院或泉州市中院起诉,不能去发包方所在地。
问: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委托第三方审计,审计结果明显偏低,我能否拒绝? 答:若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或审计程序不公、依据不实,您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通常会依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
问:没有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能否视为工程合格? 答:可以。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您在主体结构保修期内仍需承担质量责任。
问:在泉州安溪县施工,材料款和工人工资都是我个人垫付的,起诉时如何主张损失? 答:您需要提供垫付凭证(转账记录、收据、工资单等),并证明这些款项属于工程成本。法院会在工程款中一并处理。
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总包收到发包人款项后才支付分包)有效吗? 答: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该条款有效但不得滥用。若总包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分包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您应注意搜集总包催款证据。
问:我在泉州德化县承接了装修工程,老板是个人,现在拖欠工资,我该起诉个人还是公司? 答:首先要确定合同主体。如果以公司名义签约并盖章,起诉公司;如果以个人名义签约,起诉个人。若个人同时是公司股东,可考虑主张财产混同。
问:工程结算时,发包方强行要求扣留10%质保金,是否合法? 答: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质保金条款,且比例合理,合法。但质保期届满后应返还。若未约定,则无权扣留。您可以主张全额支付。
问:泉州市石狮市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时,司法鉴定费由谁预交? 答:申请鉴定的一方需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您对工程价款有争议,建议积极申请鉴定并预交费用。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率如何计算? 答:可以。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问:在泉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答: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注意保留催款函、微信催告等证据,以中断时效。
问:发包方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施工人还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可以。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承包人已行使或主张优先权的,优先权可以有效。应在债权申报时明确主张,并及时提起诉讼确认。
问:我怎么判断自己属于“实际施工人”还是“农民工”? 答:实际施工人通常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与农民工个人不同。您若组织施工、垫付资金、赚取利润,属于实际施工人;若仅提供劳务领工资,按劳动关系处理。
问:在泉州泉港区,工程款结算纠纷起诉需要准备起诉状、证据清单吗? 答:需要。起诉状应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清单需要列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建议委托律师梳理,避免遗漏关键材料。
问:收到法院传票后,被告公司注销了,我还能继续诉讼吗? 答:如果公司在诉讼中注销,应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为其清算组或股东。若未经清算注销,可追加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电子合意记录(如微信、邮件)能作为证据吗? 答:能,但需提供原始载体并证明对方身份。微信聊天记录应完整、连续,最好经过公证或当庭演示。只有打印件难以获得采信。
问:在泉州晋江市,实际施工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答: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当于保全金额一定比例的担保,也可用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替代。若保全请求合理,法院会支持。
问:工程款纠纷中,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我该怎么办? 答:查清质量问题是施工原因还是使用原因。若是施工原因,应修复;若不是,可申请质量鉴定。同时,您仍有权就已完工合格部分主张工程款。
问: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业主)? 答: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但发包人只在欠付总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您需要提供发包人欠款的初步证据。
问:泉州丰泽区法院对工程结算单的格式有要求吗? 答:没有固定格式,但最好写明工程名称、施工期间、单价、工程量、总价、已付款、欠款金额、结算日期、双方签名盖章。手写、打印均可。
问:我垫付了工人工资,能否要求发包方直接支付给工人? 答:可以,但需要在诉讼中明确请求,且该款项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若您已代发工资,需保留工资发放凭证。
问:在泉州南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例如工程在南安市区,则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案件可能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问:结算清单上的多个项目,有部分项目没有验收,但发包方正在使用,能否主张全部工程款? 答:已使用部分视为验收合格,您可以主张相应工程款;未使用且未验收的项目,需要证明已完成施工并符合质量要求。
问:对方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答:如果能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财产混同、过度控制等情形,可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提供股东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等证据。
问:我在泉州惠安县做外墙保温工程,工程款是按面积计算,但面积测量有争议,怎么办? 答:先查看合同约定计算规则。若无明确约定,可申请司法测绘或依据竣工图纸计算。签证单中记录了面积的,以签证单为准。
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结算单出具后双方又协商降价,有没有法律效力? 答:协商一致降价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否则应遵守新约定。
问:在泉州德化县,对方公司清算组不签收我的债权申报材料,怎么办? 答:可以通过EMS邮寄,保留快递面单及签收记录;若拒不签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债权,不必依赖对方接收。
问: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但工程被认定违反规划(违建),还能拿到钱吗? 答:违章建筑虽可能无法竣工验收,但承包人仍有权就已经投入的劳务与材料折价主张补偿。法院会酌情支持,但不会支持利润损失。
问:泉州市建设工程纠纷立案后,法官会先组织调解吗? 答:通常调解是前置程序,但调解必须自愿。若对方无诚意,您可直接要求开庭,以免拖延时间。调解过程中不要轻易让步。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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