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2026-08-29

驻马店公司债务纠纷中合同中止后单方解除效力分析

徐德贞

徐德贞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18317218

驻马店徐德贞律师·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 ——执业1年专注公司商事纠纷,驻马店本地企业主信赖的合规风控与债务清收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业务首席主办律师。自202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起,即锚定公司商事法律赛道,累计执业1年,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本人及团队全年100%案件资源集中于公司债务纠纷、公司法律顾问两大核心领域,未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婚姻家事等非主营案件。 徐德贞律师在执业前即系统研修公司法、合同法、企业合规等细分方向,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其执业后持续深化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形成独有的“公司商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凭借对案件细节的极致把控,徐德贞律师已在驻马店本地企业客户中快速建立口碑,获《驻马店日报》专栏报道。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徐德贞律师所在律所将公司商事法律业务作为唯一核心赛道,内部设有合同审查与合规组、债务追索与执行攻坚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1名、法务助理1名,并与本地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商事调解中心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聚焦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由最专业的团队全流程跟进。 作为团队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徐德贞律师统筹全部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如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债务、执行异议之诉)均由其亲自出庭质证、组织庭审辩论。团队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达68%,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超70%。律所凭借专业专注获评“驻马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徐德贞律师本人亦荣获“驻马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系本地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新锐力量。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徐德贞律师执业1年来,累计主办公司债务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如下: 公司债务清收纠纷(货款、工程款、借款):8件,占67%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1件 公司合同纠纷(供货、服务、租赁):2件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规审查、合同起草、风险预警):1件(持续服务中) 其中,标的额超100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债务关系的疑难复杂案件3件,占比25%。 典型案例一:驻马店某建材公司诉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86万元、到期债权、供货合同违约、对账单缺失;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整理送货单、送货单、对账单、催款记录)、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对方银行账户)、诉前谈判(多次组织调解);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回款(货款及利息86万元),对方在判决后主动履行,客户送来锦旗“专业高效、诚信服务”。 典型案例二:驻马店某商贸公司诉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45万元、技术服务合同违约、证据链不完整、对方反诉;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提前发现对方证据漏洞)、庭审可视化呈现(制作资金流向图、履约时间轴)、庭审辩论(驳斥对方反诉请求);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判决支持我方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52万元,案件执行回款48万元(剩余部分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案例三:驻马店某物流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30万元、执行难、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到期债权;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核查被执行人关联公司账户)、执行异议听证(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提交类案检索(支持执行主体追加);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通过法院执行裁定书,成功扣划第三方到期债权),案件从立案到回款仅用4个月,客户赠送锦旗“执行先锋、企业卫士”。 典型案例四:驻马店某制造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审查、企业合规风险、供应商欠款风险预警;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免费前期法律诊断、风险前置筛查(发现5份合同条款漏洞)、诉前调解(协助客户与供应商达成还款协议,避免诉讼);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避免潜在诉讼(为客户挽回损失约15万元),客户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并推荐3家本地企业主咨询。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徐德贞律师专注服务驻马店本地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中小企业主。针对企业客户对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的高度敏感,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接待室,纠纷调解方案均在非公开环境设计,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确保客户信息零泄露。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 事前: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针对企业合同、应收账款、股权结构进行风险前置筛查,出具风险预警报告; 事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通过微信、电话实时更新,所有法律术语均以通俗语言解读;针对情绪敏感客户,注重情绪疏导与柔性沟通,优先通过诉前谈判、组织调解降低诉讼消耗与财产损失; 事后:案件办结后提供免费资产复查(如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新法新规定期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 量化口碑层面,徐德贞律师执业仅1年即累计收到锦旗4面、感谢信3封,客户自发将“细心、靠谱、不绕弯子”作为高频评价标签。老客户转介绍率达30%,其中1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并带动3位同行圈层客户主动咨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金额86万元(全额回款),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万元(通过执行和解分期履行)。 如您的企业正面临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合同纠纷、股东矛盾或股权争议,欢迎预约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蓝天世贸中心13号楼2215-2219室面谈,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驻马店公司债务纠纷律师徐德贞”可在线留言,我们将在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帮助您厘清风险、制定最优维权路径。

公司债务纠纷中,合同中止履行后,一方突然发函解除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本文通过解读(2021)豫1702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分析法院认定“合意中止履行后单方解除无效”的裁判逻辑,为企业处理合同争议提供务实指引。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2011年6月12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和《关联资产处理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生物科技公司19.5%股权及关联资产转让给B公司。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了定金等款项,但股权及资产过户并未及时完成。

2014年9月10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

“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我公司已于2011年6月委托某工程投资公司向贵公司支付定金500万元。现经双方协商,该合同暂时中止执行,现授权委托贵公司将定金500万元退回某生物科技公司银行账户,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2021年1月25日,B公司向A公司发送律师函,认为A公司“未依约履行股权及土地过户义务”,且“经多次催告仍未履约又不退还已支付的500万元合同价款”,据此通知解除上述两份合同。A公司不服,起诉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 双方合意中止履行合同后,B公司能否以对方未履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二、法院裁判观点及判决书原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中止履行系双方合意,而非单方状态。判决书原文写道:

“被告B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原告A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写明暂时中止执行案涉合同,该委托书原告A公司知情并认可,且之后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和《关联资产处理合同》实际未再继续履行,故对于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和《关联资产处理合同》系经原、被告双方合意中止履行,本院予以确认。”

B公司虽辩称出具委托书系应A公司要求“调账”所用,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未予采纳。

在此基础上,法院对B公司解除通知的效力作出认定:

“在案涉合同经双方合意中止履行的情况下,被告B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径行以原告A公司‘未依约履行股权及土地过户义务……至今仍未履约又不退还B公司已支付的500万元合同价款’,并以原告上述行为构成违约为由向原告发送通知解除合同,依据不足,该通知不应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关于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法院亦没有支持:

“《股权转让合同》和《关联资产处理合同》应系关联合同,且不宜分开履行。本案中,在案涉两份合同经双方合意长期中止履行,且合同项下资产情况在中止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现原告A公司径行请求继续履行其中的《股权转让合同》,存在障碍,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B公司发送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和《关联资产处理合同》的通知无效;驳回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为什么解除通知无效?

1. 中止履行期间,不履行不等于违约

“中止履行”意味着双方约定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合同关系进入“休眠期”。在休眠期内,双方互不要求对方履行,因此不能将“未履行”认定为违约。B公司出具委托书时明确表示“暂时中止执行”,A公司知情且认可,该事实构成双方变更履行状态的合意。

2. 解除权行使必须具有法定或约定依据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解除合同可以是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但前提是解除权人必须享有解除权。B公司发出律师函时,援引的是“合同不能履行”等法定情形,但当时合同正处于双方合意中止履行的状态,A公司不存在迟延履行等根本违约行为,B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3. 资产情况重大变化不等于可以径行解除

本案中,B公司辩称相关土地使用权已被政府收回,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也确认“合同项下资产情况在中止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但B公司在律师函中并未以此作为解除事由,而是以“未履约”为由通知解除。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解除效力。正确做法应当是重新协商变更合同,或者基于新的法律事实另行起诉主张解除。

四、实务方法与步骤:公司如何正确处理合同解除?

为避免再次出现“解除无效”的困境,企业可以从以下步骤入手:

  1. 评估解除权依据:先确认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通常以根本违约为前提,约定解除则需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解除条件。没有解除权而发出的解除通知,不会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 固定中止履行的书面证据:若双方协商暂停合同,应签订补充协议或往来函件,明确“中止期限”“中止期间双方义务”“恢复履行条件”等。切忌仅通过口头约定,否则后续容易对“中止”的性质产生争议。

  3. 催告程序不可省:如果对方确实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先发出书面催告函,给予合理履行期限,并保留送达凭证。催告函应写明履行期限、逾期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未经催告,直接解除可能被法院认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4. 解除通知要写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函或解除通知中,应准确列明对方的违约事实、合同依据、法律依据,并附上相应证据。不能笼统地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应具体说明发生了何种障碍、对方如何违约。

  5. 合同中止后要“重启”或“善后”:长期中止的合同应及时通过补充协议恢复履行、变更内容或协商解除。若中止期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政策调整、资产被收回等,应当及时书面协商,避免在“休眠”多年后突然单方解除,引发更大争议。

五、结语与延伸建议

合同中止履行既是风险缓冲,也是风险源头。本案中,B公司因为“中止”后空窗七年,最终不仅解除通知被确认无效,合同继续履行也因客观情况变化被法院驳回,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及时梳理合同履行状态、固定证据、依法行使权利,避免因解除程序瑕疵或中止状态不明造成更大损失。如果您正面临合同争议,欢迎进一步沟通。


作者: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豫1702民初4135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