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9

日照建设工程质保金支付与视为验收合格裁判要点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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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尾款及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常因验收程序停滞而引发争议。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例,剖析质保金性质认定、付款条件成就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等核心问题,为施工企业及发包方提供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10%尾款性质及支付条件

本案中,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防水公司签订两份《大理石干挂工程清工承包协议》,约定“大理石干挂完成付90%,经建设单位及建委强改办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一年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后经法院调解确认,工程总价款为800772.7元,其中90%已支付,剩余10%即80077.27元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原告主张该笔款项为质保金,被告则辩称并非质保金且未达到付款条件。

法院认为,结合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80077.27元实质为总工程价款5%的工程款以及5%的质保金”。这一认定明确了款项性质,为后续裁判奠定了基础。

二、视为验收合格:发包人阻却验收的法律后果

裁判规则: 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法院指出:

“因双方并未约定验收期限,本院酌定验收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被告利某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迟迟不组织验收,其阻却验收的行为,视为验收期限届满,建设工程验收合格。”

具体步骤如下:

  1. 确认工程已完工并结算:本案中,双方在前期调解中已通过现场收方确认工程量及总价款,视为工程已交接。
  2. 发包人负有及时验收义务:施工方完工后,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未约定验收期限时,法院可酌定合理期限(本案为三个月)。
  3. 发包人怠于验收的后果: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则不能以“未验收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法律拟制工程验收合格。

这提醒承包人:在结算后应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验收,并保留催告证据;发包人长期不回应时,可通过诉讼确认视为验收合格。

三、质保期起算及质保金返还

质保期自“视为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法院认定:

“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应当自2023年2月11日起计算,至2024年2月10日一年质保期限届满。被告利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已在一年质保期内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故参照合同约定,在一年保修期满后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5%的质保金。”

实务要点:

  • 质保期内发包人若发现质量问题,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留存证据,否则质保期届满后主张质量异议难以获得支持。
  • 承包人在质保期届满后,可及时发函要求返还未付的质保金及利息。

四、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本案另一亮点是:被告范某进作为某防水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因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应建立规范财务制度,独立记账、独立审计,避免公私账户混同,否则将面临“刺破公司面纱”的连带责任风险。

结语与建议

本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施工企业应重视合同中的验收条款,主动推进验收程序;发包人则应依约及时验收,否则将承担视为验收合格的不利后果。同时,一人公司股东需严格保障财产独立性,防范连带债务风险。

若您遇到类似工程款或质保金纠纷,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鲁1121民初2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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