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9

泉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优先受偿权司法认定要点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一、案件背景与诉讼脉络

本案源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案号为(2019)闽0502民撤2号。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激烈争议,背后还牵扯抵押权人(银行)、承包人、发包人三方利益的交织博弈。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

  • 承包人: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堂红某公司”)
  • 发包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某公司")
  • 第三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开元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某支行”)

满堂红某公司与中庚某公司于2010年至2012年间陆续签订了十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满堂红某公司承建中庚某公司位于泉州市鲤城区的厂房、宿舍楼及配套设施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中庚某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且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工程于2017年5月15日停工,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履行。

满堂红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庚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主张对案涉在建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闽05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支持了满堂红某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请求。

然而,工商银行某支行作为案涉工程的抵押权人,认为原审判决损害了其抵押权益,于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认定。该案历经多次裁定、上诉、发回重审,最终由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判决,部分支持了工商银行某支行的诉讼请求,即变更原判决中将逾期付款利息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的部分,但维持了满堂红某公司就工程款本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抵押权人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工商银行某支行作为案涉工程的抵押权人,虽然对工程拍卖价款享有抵押权,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原审判决确认满堂红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直接影响了工商银行某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可分配的受偿份额,因此其与被诉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这一认定得到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终6967号及(2019)闽05民终4229号二审裁定书的确认。

(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认定——本案核心

本案最大争议在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行使期限从何时起算

工商银行某支行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案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应视为转移占有,竣工日期应认定为转移占有之日。据此计算,满堂红某公司早已超过六个月的优先权行使期限。

满堂红某公司则主张:案涉工程并未竣工,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20日,但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持续施工至2017年5月才停工,双方确认合同于2017年5月15日终止履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从合同终止履行之日起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案涉工程并未实际竣工,虽然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但实际施工持续至2017年5月,工程至今未完工;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竣工的规定,是针对发包人恶意拖延验收的惩罚性规定,不宜作为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依据;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应自合同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 满堂红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距2017年5月15日合同终止履行之日未超过六个月,未超过法定期限。

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对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倾向性保护态度——不能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完工,反而使承包人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原审判决将逾期付款利息也纳入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理由是“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不属于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法院纠正了这一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仅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最终变更原判决,将优先受偿权范围限定于工程款本金7439700元,逾期付款利息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工程款数额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工商银行某支行主张原审判决确认的工程款数额过高,中庚某公司实际已付清全部工程款,满堂红某公司存在“虚报谎报工程款”的问题。但法院认为:

  • 原审中双方已协商确认已完成工程量价值为2953.97万元;
  • 中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虽辩称不止支付2210万元,但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支付数额;
  • 工商银行某支行虽对工程量总价提出异议,但经法院释明后不申请对涉案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表明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结果有决定性影响。无论是发包人还是主张权利受损的第三人,都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程序问题

本案还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包括:

  • 起诉是否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是否还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认为,工商银行某支行在2018年7月5日收到财产分配方案时才知晓原审判决,至2018年9月提起诉讼未超过六个月期限;其此前提起的执行异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针对的是财产分配方案,而非原审判决本身,二者程序并不冲突。

三、本案核心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与立法目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现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其立法目的在于优先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和材料款等基本权益。承包人往往是先垫资施工,工程价款中包含了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如果不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发包人资不抵债时,承包人可能血本无归,进而影响建筑工人的生计和社会稳定。

该权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法定性:无需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当然发生;
  2. 优先性: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
  3. 担保性: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为担保对象;
  4. 期限性: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期限未行使则丧失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实践中的重灾区

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起算点:

| 情形 | 起算点 | 法律依据 | |------|--------|----------| | 建设工程正常竣工 | 实际竣工之日 | 《批复》第四条 | | 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且工程实际竣工 | 约定竣工之日 | 《批复》第四条 | | 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但未实际竣工 | 合同终止履行之日 |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 | | 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合同终止 | 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 | 本案裁判观点 | |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 | 转移占有之日(有争议)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未竣工即终止履行的情况,多数法院认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为合同终止履行之日,而非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理由是如果从约定的竣工日起算,承包人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优先受偿权可能早已“过期”,这显然不符合立法保护承包人的初衷。

(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利息、违约金能否优先?

很多承包人误以为只要主张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相应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也一并优先受偿。实际上,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

  • 可以优先受偿:工程款本金(含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 不能优先受偿: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这意味着,即使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万元,承包人只能就本金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利息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在发包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利息部分很可能无法获得清偿。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程序衔接

本案还涉及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抵押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当生效判决确认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损害了抵押权人的权益时,抵押权人可以选择:

  1. 第三人撤销之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在执行程序中,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进而提起诉讼。

本案中,工商银行某支行曾先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在(2018)闽0502民初5062号案件中已获得胜诉判决),而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认为两种程序针对的对象不同,可以并行,不构成程序选择上的排斥。

四、本案判决的实务启示

(一)对承包人的启示

  1. 及时主张权利至关重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务必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起诉、仲裁或书面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有争议,但实务主流观点),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一旦超过期限,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

  2. 施工过程中注意证据留存:包括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款支付凭证、催款函件、停工通知等,这些证据在确定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和工程款数额时至关重要。

  3. 不要将利息、违约金纳入优先受偿主张范围:起诉时明确将工程款本金和利息分开主张,避免因主张范围过大导致部分请求被驳回。

  4. 在起诉状中明确列明优先受偿权请求:如果承包人在起诉时只请求支付工程款,未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通常不会主动释明或判决支持优先受偿权。因此,诉讼请求中务必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对发包人的启示

  1. 按约支付工程款是根本: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不仅需要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还面临工程被折价、拍卖的风险。

  2. 对工程款数额有异议应及时举证:发包人如认为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数额过高,应在诉讼中积极举证,可通过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量,消极等待或仅口头否认往往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3. 刑事风险不构成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羁押,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的正当理由。

(三)对抵押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启示

  1. 贷前审查时关注工程款支付情况:在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审查发包人是否已按约支付工程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抵押物的价值应扣除可能存在的工程款优先受偿金额。

  2. 诉讼中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如获悉法院正在审理涉及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

  3. 关注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如承包人超过六个月期限未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据此提出抗辩,主张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已消灭。

  4. 善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发现生效判决损害自身权益的,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维权。

五、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优先受偿权认定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

第一,明确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履行时,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从合同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计算。这对保护承包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逾期付款利息,纠正了原审判决将利息纳入优先受偿范围的错误,体现了对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

第三,确认了抵押权人对涉及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决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为抵押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第四,强调了举证责任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中的决定性作用,无论是发包人还是主张权利受损的第三人,都必须用证据说话。

六、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实务中,因行使期限起算点不明、受偿范围理解分歧、证据材料不齐全等原因,大量承包人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面临重重困难。本案裁判规则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对于承包人而言,及时主张权利、全面留存证据、准确界定受偿范围是确保优先受偿权实现的三项基本原则。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关注抵押物上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风险,在诉讼中主动介入,是防范信贷风险的必要措施。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技术问题,当事人如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相关法律问答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该期限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工程未竣工且合同终止履行的,从合同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2. 超过六个月未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还能主张?

答:一般不能再主张优先受偿权,因为六个月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超过期限未行使则权利消灭。泉州地区如晋江市、石狮市的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会对超过期限的优先受偿权请求不予支持。但工程款本金请求权本身仍存在,只是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3. 工程未竣工验收,承包人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可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承包人自合同终止履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满堂红某公司即是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成功主张了优先受偿权。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包括哪些款项?

答: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泉州某建筑公司曾因将利息一并主张优先受偿,该部分请求被法院驳回。

5. 逾期付款利息能否优先受偿?

答: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优先权,旨在保护建筑工人工资和材料款等基本权益。

7. 抵押权人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损害了自身权益,如何维权?

答:抵押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或变更生效判决。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泉州丰泽区、洛江区等地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相应的操作规范。

8. 承包人起诉时只请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判决后还能主张吗?

答:实务中很难。优先受偿权需要承包人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适用。如判决生效后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可考虑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但实现的难度较大。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已经过了,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如果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已过,但工程实际未完工且合同仍在履行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尚未起算,还可以主张。如果合同早已终止履行且超过六个月,则不能再主张。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10.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优先受偿权从何时起算?

答: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从转移占有之日视为竣工日期,从该日起算六个月的行使期限。但本案法院认为不宜以此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从合同终止履行之日起算,以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11. 停工后,承包人应如何确保优先受偿权不“过期”?

答:首先,停工后应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其次,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应在六个月内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优先受偿权;最后,注意保留停工通知、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证据。泉州惠安县、安溪县的建筑企业应特别注意这些操作要点。

12. 工程款本金和利息分开主张有什么好处?

答:工程款本金可以优先受偿,利息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分开主张有利于法院准确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避免因将利息一并纳入优先受偿请求而导致部分请求被驳回。

13.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否可以中止、中断?

答:主流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承包人如果通过书面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因超过期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风险。

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相应也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果工程未完工且合同无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南安市某施工企业就曾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成功主张了优先受偿权。

15. 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实际施工人(如违法分包、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不是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不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向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追索的方式保护。

16.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如何处理?

答: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应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审查后认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将从处置建设工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泉州某开发区一家施工企业曾因逾期申报债权,导致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损失惨重。

17. 建设工程被人民法院拍卖后,承包人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如果建设工程已被法院拍卖且价款已分配完毕,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已无法实现。因此,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发包人的财产状况,及时主张权利并申请参与分配。

18. 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是否包含工程进度款?

答:工程进度款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只要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均属于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但需要注意区分进度款与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索赔款项,后者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19. 承包人能否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承包人有权放弃优先受偿权,但放弃行为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工资等基本权益。在实务中,发包人往往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以方便融资。建议承包人在放弃前慎重考虑,并咨询专业律师。

20. 主张优先受偿权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量确认文件、竣工验收资料或停工通知、监理记录、催款函件等。重点是要证明工程欠款的事实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21.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如果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未修复,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先行修复或与发包人协商扣减修复费用,之后再主张剩余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22.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从属于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工程款债权转让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随债权转让。建议在转让前咨询律师并核实受让主体资格。

23. 工程结算后发包人出具了欠条,能否仅凭欠条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可以,但需要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发包人出具欠条的事实可以证明工程款债权存在,但优先受偿权还需要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款数额确定等条件。泉州某建筑公司因在结算后未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最终被法院认定超过法定期限而败诉。

24. 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答: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判例中认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且未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有效。但如果是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强迫承包人放弃,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5. 优先受偿权是否以工程交付为前提?

答:不以工程交付为前提。只要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且工程本身适宜折价、拍卖,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即可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工程虽未完工交付,但不影响法院认定满堂红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26. 建设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有什么区别?

答:诉讼时效是三年,适用于工程款债权请求权;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六个月,属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但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一般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工程款债权不因超过六个月而消灭,但优先受偿权会丧失。

27. 承包商如何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

答:首先要确认工程是否竣工——已竣工的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未竣工但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的,从约定竣工之日起算(但本案确认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并终止合同的情形从终止之日起算);合同终止履行的,从终止履行之日起算。务必做好准确记录,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权利丧失。

28.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覆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答: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承包人所建工程的价值。如果材料由发包人提供,则该部分材料的价值不属于承包人应当支出的费用,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29.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工程所在地区的影响?

答:不受地区影响。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但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起算点等细节问题可能存在不同认识,建议在泉州鲤城区、泉港区等具体管辖法院立案前,了解该法院的裁判口径。

30. 如果工程被多次转包、违法分包,最终的施工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等方式实现权利。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应尽快向直接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同时关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1. 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否包括质保金?

答:质保金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但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存在争议。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通常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如果在此后主张优先受偿权,可能已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间。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和方式。

32. 建设工程被抵押后,承包人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可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即使工程已办理抵押登记,承包人仍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在后。本案工商银行某支行即是在工程已抵押的情况下,其抵押权受偿顺序劣后于满堂红某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33. 泉州地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案件,一般多长时间可以审结?

答:一审审限一般为六个月,但涉及鉴定、评估等程序的,审理周期可能会延长。泉州地区法院近年推行“分调裁审”机制,部分简单的优先受偿权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审结。

34. 工程款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但该利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诉讼费由谁承担?

答: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各自负担的数额。本案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受理费63878元,由工商银行某支行负担63778元,满堂红某公司负担100元。

36. 建设工程未完工,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答: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37.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答:承包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1)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2)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3)在诉讼中提出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请求;(4)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

38.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继承或转让?

答:优先受偿权作为债权从权利,如果主债权(工程款)依法转让,优先受偿权通常随同转让。但如果是基于人身属性产生的权利内容,如承包人的资质等,不属于转让范畴。具体问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分析。

3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工程款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但优先受偿权问题能否通过仲裁确认并在执行中实现,需要根据具体仲裁规则及执行法律规定判断。部分仲裁机构可以在裁决中确认优先受偿权。

40. 优先受偿权能否对抗消费者购房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基本生存权益的特殊规定。

41.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答:现行法律未要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办理登记。但如果承包人希望通过登记方式公示权利,一些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允许办理预告登记,建议承包人关注当地登记政策。

42.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如何保护优先受偿权?

答: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尽快与发包人办理结算。如果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应在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书面催告、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工程款和优先受偿权,避免因等待结算而错失六个月期限。

43. 泉州地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费用一般由谁预交?

答:工程造价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鉴定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中,如果双方对工程款数额争议较大,法院可能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由发包人预交。

4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没有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答:不能。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主要义务。发包人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在取得工程款后应依法开具发票,但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

45. 优先受偿权主张金额是否包括停工损失?

答:停工损失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范畴,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如果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可以在诉讼中一并主张停工损失,但不能就停工损失主张优先受偿。

46. 建设工程市场波动导致材料涨价,承包人能否主张调整工程款?

答:合同对材料价格调整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如果材料价格涨幅明显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承包人可依据公平原则主张调整工程价款。但需要承包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价格涨幅及实际损失。

4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涉及泉州地区的工程纠纷,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或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等基层法院。

48.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六个月未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案工商银行某支行于2018年7月5日收到财产分配方案时才知道原审判决,遂于同年9月起诉,未超过六个月期限。

49.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对象是否包括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

答: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其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只能在优先受偿权人和抵押权人受偿后,就剩余财产按比例受偿。

50. 承包人在发包人破产后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效果如何?

答:在发包人破产程序中,承包人可以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部分债权不纳入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分配。但承包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