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人未签书面债转股协议致程序违法的风险分析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引言:债转股不是“欠债还钱”那么简单
在商业实践中,债权人为了盘活债权,时常会选择将债权转化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即“债转股”。这一方式在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双方口头达成合意,甚至只要债务人在内部账册中做了调整,债转股就生效了。事实并非如此。
债转股是一项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及程序性规范的综合法律行为。一旦程序违法,不仅债转股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债权人还可能面临“旧债已销、新股未成”的双重风险,彻底陷入“两手空空”的困境。
本文通过一则真实判例,深度解析债权人因未签署书面债转股协议,导致程序违法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可操作的风险防范指引。
一、案情回顾:从“债权”到“股权”的断裂
在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实业发展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某贸易公司(债权人)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债务人)达成初步口头意向,拟将一部分货款债权转化为实业公司的股权。双方在沟通过程中,未签署书面的债转股协议,也未对转化比例、股权价值、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进行明确约定。
随后,贸易公司起诉要求实业公司偿还全部货款。实业公司抗辩称:双方已达成债转股合意,债权已转化为股权,因此不应再承担还款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转股协议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程序,故不能认定债权已合法转化为股权,债务人仍需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在裁判中进一步指出:债转股涉及股东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必须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仅凭口头约定或单方账务处理,不产生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
二、判决书核心裁判规则解读:这三个法律要点是成败关键
1. 债转股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关于增资扩股的规范要求,债转股应通过书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该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债权基本情况、转股金额、转股比例、转股后持股比例、工商变更登记安排及违约责任等。
书面形式的意义不仅在于证明合意存在,更在于确定转股核心要素,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 本案中,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导致债转股的核心要素(如每股价格、转股时间节点)无法确定,法院因此无法认定双方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转股合意。
2. 债转股必须履行法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债转股的本质是公司增资扩股或原股东转让股权。无论是哪一种方式,都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且决议内容必须符合公司章程。
具体而言:
- 增资式债转股: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条款;
- 股权转让式债转股:需由原股东与债权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本案中,即使双方存在口头合意,但因未召开股东会、未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债转股行为缺少公司法上的效力基础,无法对抗公司及外部债权人。
3. 债转股必须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方可对抗第三人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均要求:债权转股权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不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更是判断债权消灭与否的形式要件。
在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即使公司内部账册已做调整,也不足以认定债权已转化为股权。 公司仍然对原债权人负有债务,债权人仍有权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向公司主张权利。
三、以案说法:债权人败诉的深层原因分析
本案中,债权人贸易公司最终败诉,其核心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层面:
(一)证据层面——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书面债转股协议是证明债转股合意的核心证据。在本案中,贸易公司未能提供书面协议,导致法院无法查清以下事实:
- 双方是否就债转股的标的额达成一致;
- 双方是否约定了转股的时间节点;
- 双方当事人是否已实际履行债转股协议的主要内容。
此外,贸易公司也未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等其他辅助证据。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极难采信债转股事实的存在。
(二)程序层面——未遵守公司法强制性程序
债转股涉及的法律程序链条较长,任一环节缺失都可能导致整个行为无效。本案中,实业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未修改章程、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债转股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生效要件。 即使贸易公司主张双方存在所谓“真实意思表示”,但因程序违法,该意思表示无法通过法定形式转化为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三)认知层面——混淆“债权消灭”与“债转股成立”两个概念
许多债权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以为只要双方达成“以债入股”的意向,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就自动消灭了。这是一个重大误解。 债转股协议是一个诺成性合同,但债转股行为的完成是一个过程性法律行为。协议的成立不等于债权的消灭,只有在协议生效并完成法定程序后,债权才发生消灭的法律效果。
在本案中,贸易公司过早地信赖了口头约定,未能及时采取催告或书面确认措施,最终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四、深度警示:未签书面债转股协议的三大风险
本案给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敲响了警钟。具体而言,未签署书面债转股协议可能引发以下三大风险:
风险一: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债务人继续承债
这是最常见的风险。由于债转股未完成法定程序,法院认定原债权仍然有效,债务人仍需偿还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看似“转股成功”,实则“旧债未清”;对于债务人而言,不仅未实现“以股抵债”的目的,反而可能因股东变更未办理而继续背负债务负担。
风险二:股权主张无法得到支持,陷入“两头空”的困境
如果法院不认定债转股成立,债权人就无法主张股东权利,无法参与利润分配,也无法行使表决权、知情权等股东权益。更严重的是,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如果债权人未及时主张债权,还可能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风险三: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面临败诉后果
一旦发生争议并进入诉讼程序,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转股合意的存在及其内容。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认定事实不清,债权人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支持。司法实践中,仅有口头约定的债转股案件,债权人胜诉率极低。
五、针对债权人的实务操作建议:五步防范债转股法律风险
第一步:及时签订书面《债权转股权协议》
协议中必须明确:
- 债权形成的事实依据(合同编号、金额、到期日);
- 债转股的类型(增资扩股还是股权转让);
- 转股价格及作价依据(以审计评估报告为准);
- 股权的交割时间和方式;
-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建议由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埋下隐患。
第二步:推动公司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债转股必须由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债权人应要求债务人提供股东会决议原件,并核实: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 决议内容是否包含转股方案、章程修改方案;
- 决议签字是否真实有效。
第三步:委托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会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转股价格的公允性予以审核。验资报告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材料,也是证明债转股程序合法的重要证据。
第四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债权人应索要加盖公司公章的新章程及股东名册副本,确保自身股东身份得到公司确认。
第五步:保留全部履行凭证,建立完整的档案
从最初的债权凭证到最后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所有材料(包括合同、发票、往来函件、会议记录、决议文件、验资报告)均应归档保存。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材料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胜诉的基础保障。
六、对债务人的风险提示
债务人同样不能忽视债转股的法定程序。实务中,部分债务人利用债权人法律意识不足,以“债转股”为借口拖延还款,最终被法院判令继续还债并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应当注意:
- 如果确有意实施债转股,应主动与债权人签署书面协议,避免被债权人反悔起诉;
- 债转股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避免因登记信息不实导致信用受损;
- 如果无意实施债转股,则不应向债权人作出模糊承诺,否则可能被认定构成虚假意思表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结语:程序合法是债转股的生命线
债转股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重要工具,在盘活资产、化解风险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必须强调的是,债转股不是一项单纯的商业谈判,更是一场严格的法律程序。 缺少书面的债转股协议、遗漏法定的内部决议程序、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均可能导致整个债转股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未生效。
本案以真实的司法裁判告诉我们:口头承诺代替不了法律文件,内部沟通代替不了法定程序。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启动债转股程序前,都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对交易结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债转股相关高频问答(南京及周边地区常见咨询场景)
问:在南京办理债转股,债权人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吗? 答:是的。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转股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未签订书面债转股协议的,债转股合意难以认定。
问:我和债务人口头谈好了债转股,对方现在不认账了,我能起诉要求确认股权吗? 答:风险较大。没有书面协议,法院很难认定双方就债转股的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因缺乏书面协议,债权人主张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均被驳回。
问:债转股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吗? 答:必须经过。债转股属于公司增资或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增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未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债转股程序违法。
问:我是南京市江宁区的企业,想把货款债权转为对方公司的股权,流程是什么? 答:流程包括:签署书面债转股协议—委托审计评估—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修改公司章程—验资机构验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缺少任一环节,均可能导致债转股不成立。
问:债转股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债主还能要求我还钱吗? 答:能。工商变更登记是债转股对抗第三人的生效要件。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类似案件中,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法院认定债务未消灭,债务人仍需履行还款义务。
问:我们公司在建邺区,债权人要求债转股,但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能操作吗? 答:不能。债转股涉及股权结构调整,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他股东不同意且未在决议上签字的,债转股决议不成立,债权人无权要求强制转股。
问:债转股协议签了,但公司迟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我该怎么办? 答: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债转股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债转股协议成立后,公司负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
问:债转股需要验资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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