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优先受偿权起算点认定解析

王名成律师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难、催收难、执行难一直是施工企业面临的“三座大山”。尤其是在发包人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烂尾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即便拿到胜诉判决,也可能因发包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落空。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便成为施工企业最重要的“保命符”。
本文将通过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真实判例,深度解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支持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与实操要点,为施工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思路。
一、案情回顾:烂尾楼里的工程款之争
2011年1月,广州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公司”)与青岛金海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荣公司”)签订《紫檀山项目一期外墙外保温及涂料工程供货施工合同》,约定由友公司承包青岛“紫檀山”项目酒店外墙外保温及涂料工程。合同签订后,友公司依约施工,并于2014年8月26日完成全部施工内容。
然而,项目自2014年底因金海荣公司资金链断裂而全面停工,至今“烂尾”。金海荣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815761.15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付。更棘手的是,该项目因拖欠其他承包人工程款,已被青岛中院强制执行拍卖,拍卖价款正在分配中。
友公司遂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工程款,并主张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支持了友公司的全部诉请,金海荣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中院,主张友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间(自2014年8月26日完工之日起算),不应得到支持。
青岛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支持友*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从判决看焦点: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之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工程未竣工验收、项目停工烂尾、合同被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何时起算? 该问题直接决定施工企业能否在发包人破产、项目被拍卖前成功“上车”。
(一)发包人主张:自完工之日起算六个月,早已过期
金海荣公司认为,友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完成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友*公司至2016年8月才起诉主张优先权,显然已超期。
(二)法院认定:合同解除之日为起算点,未超期
青岛中院并未采纳发包人观点,而是精准把握了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动向,明确指出:
-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其核心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只要发包人存在欠付事实,承包人即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 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竣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情况,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因发包人原因涉案工程停工烂尾,直至被法院拍卖,双方合同已实际无法履行。友*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
这一裁判思路延续了《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6条的精神,体现了对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倾斜保护,也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相契合。
三、深度解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适用要点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准确把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是维权成败的关键。以下六个要点务必牢记:
(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竣工”为前提
核心认知:只要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含停工、烂尾、未验收),承包人均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基础在于保护建筑工人劳动报酬及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因工程状态而改变。
(二)起算时点: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优先
在以下情形中,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再是“约定竣工之日”:
- 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超过约定竣工日期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算;
- 工程未竣工且合同未约定解除日期的,以承包人主张权利之日或实际停止施工之日为起算点更为合理;
- 若发包人原因导致长期停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视为解除条件成就,自解除之日起算。
(三)权利行使期限为18个月而非6个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新法优于旧法,施工企业务必关注此重大变化,切勿继续按“六个月”错误判断时效。
(四)催告是前置程序但非诉讼前提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实践中,催告虽是法定前置程序,但并非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完成, 施工企业可通过发函、律师函等方式留存催告证据,即便未经过催告程序,在诉讼中主张优先受偿权通常也会被认可,但建议施工企业仍应规范操作,完善证据链。
(五)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实际支出费用”
优先受偿权保护的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直接成本,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如停工损失、违约金、逾期利息等)。施工企业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严格区分工程款本金与索赔费用,防止超范围主张导致权利瑕疵。
(六)多项目叠加时的优先级与操作策略
若同一发包人存在多个项目,尤其当部分项目被抵押给银行或已进入执行程序时,施工企业应:
- 尽快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争取首封。
- 明确主张按项目分别计算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避免笼统主张。
- 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法院确认优先受偿权,而非仅请求支付工程款,以增强在后续执行分配中的话语权。
四、本案对施工企业的启示:四条“生命线”需牢记
1. 合同价款约定要明确,结算路径要闭环
本案中,双方合同虽约定了结算后付款,但因项目烂尾,迟迟未完成结算,导致工程款数额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施工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期限、逾期视为认可结算、单方报送结算的约束力等条款,避免陷入“结算拉锯战”。
2. 停工、解约时及时主张权利,切勿“躺平”
一旦项目出现停工、发包人失联等异常信号,施工企业应立即梳理债权,及时起诉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拖延是权利最大的敌人。 本案中友*公司于2016年起诉,若再晚数月,可能因执行分配完毕而“颗粒无收”。
3. 善用诉讼策略,确认优先权与索要工程款并诉
在起诉时,除请求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外,务必同时提出“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这既是对自身权利的法律固化,也是后续参与执行分配的重要依据。
4. 关注项目处置动向,尽早申请参与分配
本案中,案涉项目已被法院拍卖,发包人下落不明,友*公司仍能通过诉讼确认优先权并参与分配,核心在于其第一时间起诉并申请保全。施工企业应建立预警机制,及时跟踪发包人涉诉、被执行、破产等动态,果断采取法律行动。
五、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安居乐业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本案青岛中院的裁判中可以看到,法院在烂尾工程、发包人严重违约等复杂背景下,对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保护。施工企业要做的,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及时、准确、完整地行使权利,为自己的劳动成果加装“法律保险锁”。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常见咨询问答(日照及山东地区适用)
1. 问:我是日照市东港区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我们承包的工程烂尾了,发包人欠我们300多万工程款,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工程竣工为限。只要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即便项目烂尾,你仍可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
2. 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多了,还能主张吗? 答: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未超过十八个月,仍可主张。若已超过,仍建议尽快起诉,由法院结合案情综合认定。
3. 问:我们施工的工程没有签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能,但举证难度较大。需通过结算资料、签证单、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施工事实及欠付金额。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起诉。
4. 问:发包人已经破产,工程已进入破产程序,我们还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可以,但必须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但需在破产程序中主动行使。
5. 问:我们是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直接挂靠在一家公司名下接的工程,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属于“承包人”范畴,主张优先受偿权难度较大,建议在挂靠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归属,或由被挂靠公司配合主张。
6. 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人一直不办理结算,优先受偿权会过期吗? 答:若合同约定结算后付款,而发包人拖延结算,应以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期限。若不及时主张,风险很高,建议发函催告并及时起诉。
7. 问:优先受偿权能否覆盖停工损失、违约金? 答:不能。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不包括违约金、停工损失、逾期利息等。
8. 问:日照地区法院对优先受偿权的支持力度如何? 答:日照中院及各区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参照省高院指导意见和最高法院判例,对施工企业的合法优先受偿权主张给予支持,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规范。
9. 问:我们承包的工程被发包人抵押给银行贷款,现在银行要拍卖工程,我们还能优先受偿吗? 答:可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是法定优先权。只要你在法定期限内主张,银行拍卖款分配时应优先支付工程款。
10. 问:项目没有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优先受偿权何时起算? 答:若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视为竣工,优先受偿权期限自此起算,建议尽早行动。
11. 问:主张优先受偿权需要先打官司吗?有没有更快的方式? 答:可以先发催告函,但若对方不配合,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优先受偿权,未经过司法确认的优先权在执行分配中很难保障。
12. 问:我们做的工程是纯劳务分包,没有材料款,只有人工费,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劳务分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人工费属于工作人员报酬,属于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可以主张。
13. 问:原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是三年前,现在工程未完工,我们停工后一直没起诉,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算十八个月。若停工时间过长,极可能已超期,但仍建议由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14. 问:我们在日照市岚山区有个项目,发包人注册地在外省,应该在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若项目在岚山区,可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15. 问:起诉时只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提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还能单独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可以单独主张,但程序更为繁琐。建议在首次起诉时就一并主张,避免后续执行异议或另行诉讼。
16. 问: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但其账户已经被冻结,我们还能申请对工程进行保全吗? 答:可以。施工企业可以对案涉工程申请保全,这也是保障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手段。若工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则应申请参与分配。
17. 问:发包人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若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提起反诉或抗辩。但未经鉴定或判决确认质量问题前,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18. 问:我们在青岛有项目,和日照的项目不在一个法院,可以一并起诉吗? 答:不同项目的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原则上应分别起诉。建议分别委托律师,在各工程所在地法院立案。
19. 问:作为施工单位,是否须向发包人提供发票后,才能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 答:发票是财务合规要求,但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基本义务。未开发票不构成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也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20. 问:我们已申请执行,但法院说优先受偿权必须由审判程序确认,如何处理? 答:你可以在执行异议或分配方案异议中主张优先权,但风险较高。最稳妥的方式是另行诉讼,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后再参与分配。
21. 问:工程结算书已报送发包人,发包人迟迟不审核,是否视为认可? 答:取决于合同是否有逾期视为认可条款。若没有,可参照交易习惯或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作为结算依据。
22. 问:我们施工的工程是政府项目,发包人是政府部门,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法律未排除政府项目,但考虑到破产、拍卖等程序实际操作难度,建议通过行政协调和诉讼双轨并行,尽快实现债权。
23. 问:优先受偿权是否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和分包? 答:总承包人毫无疑问适用。分包人若直接与发包人存在合同关系或发包人直接付款,也可主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受限。
24. 问:工程款中包括质量保证金,质保金能否优先受偿? 答:质保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但因其支付时间和条件特殊,优先受偿权期限计算应结合实际,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支付节点。
25. 问:在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有一个工程,发包人法人代表失联,如何确认优先受偿权? 答:可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诉讼。即使发包人缺席,只要证据充分,法院可依法判决确认优先受偿权。关键是打造完整证据链条。
26. 问:工程款数额不确定,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的确认? 答:不影响。法院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并在此基础上确认优先受偿权金额。鉴定期限不计算在优先受偿权期间内。
27. 问:承包人能否在起诉前直接申请拍卖工程? 答:起诉前不能直接申请拍卖。通常先取得确认优先受偿权的生效判决,再申请强制执行拍卖。例外是催告后进入执行程序,还需结合具体执行规则。
28. 问:优先受偿权与税收、社保债权相比,哪个优先? 答:目前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但从税收法定和社保特殊保障考虑,部分地区存在个案差异,建议尽早介入分配程序。
29. 问:发包人以工程烂尾为由解除合同,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可以。合同解除不影响承包人就已完成部分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这一点在青岛中院本次判决中已明确支持。
30. 问:我们是外地企业,在日照本地的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有地区限制? 答:没有限制。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不论承包人注册地在哪里,只要工程位于日照市,日照市法院即有权管辖并支持合法主张。
温馨提示: 以案说法中引用的具体数据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个案情况不同,实际维权请务必结合证据与专业律师意见。若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问题,建议尽早保留证据、发函催告、及时起诉,切勿拖延。
更多推荐文章

日照工程结算逾期不答复?三步实操锁定工程款

日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优先受偿权起算点认定解析

淮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认定要点

北海发包人破产时施工方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淮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要点解析

泉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优先受偿权司法认定要点解析

北海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保修义务履行争议解析

日照建设工程质保金支付与视为验收合格裁判要点解析

泉州挂靠施工中保证金返还及工程款支付责任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