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定金知识/2026-08-29

天津履约保证金≠定金:违约后果边界需合同明确约定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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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董志远律师·合同纠纷 ——12年专注合同纠纷,专解企业大宗交易与个人重大合同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董志远律师,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总执业年限19年,其中单一垂直领域(合同纠纷)专项深耕年限12年。自2012年执业以来,董志远律师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领域,实现高度垂直专注。 董志远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研习合同法、民商法理论,为日后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学术根基。其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企业法务、商会、行业协会讲授“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实务”。董志远律师主笔的《买卖合同履行僵局中的证据链构建路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天津律师》等业内刊物,其独创的“合同纠纷闭环办案体系”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起案件均有坚实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董志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有财产调查与取证专项组、合规分析与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及商事调解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形成与天津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董志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50件,涵盖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三角债、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理论与实战储备,董志远律师荣膺“天津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荣获“天津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董志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68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15件,借款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5件,租赁合同纠纷60件,服务合同纠纷5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2件,担保合同纠纷30件,其他合同纠纷5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疑难复杂案件128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货款拖欠、涉案金额12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查封对方公司银行账户及在建工程项目;同步开展调查取证,调取双方往来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通过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对方逾期付款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货款及违约金,随后全额执行回款,当事人送来定制锦旗称赞“专业高效,捍卫权益”。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与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股权转让违约、涉案金额800万元、目标公司资产隐瞒。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尝试促成和解未果;随后代理诉讼,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目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发现转让方隐瞒重大债务;庭审中运用证据链闭环搭建技巧,将转让协议、审计报告、往来邮件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典型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委托代理二审。案件关键词:货物质量争议、涉案金额3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审查一审卷宗后,发现对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新调取第三方质检报告,申请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一审法院对质量异议期限认定错误;二审庭审中通过庭审辩论与出庭质证,彻底推翻对方证据链。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事后书面感谢信评价“专业细致,扭转乾坤”。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董志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时间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行僵局的当事人,董志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过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70余封、定制锦旗3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纠纷或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欢迎预约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天津董志远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把“履约保证金”与“定金”混为一谈,认为一旦违约,保证金便“概不退还”。然而,二者在法律性质上截然不同。本文结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9384号判决书,深入剖析履约保证金与定金的识别标准及法律后果,为合同条款设计与违约救济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回顾:从委托竞买纠纷到保证金返还之争

2018年5月22日,司某与于某在某房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购买房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司某委托于某代理竞买某处房产,代理总价为280万元。司某当日向经纪公司账户转入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合同约定:若代理竞买成功,该保证金转为代理服务费的一部分;若非因司某原因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应当退还;若司某单方放弃购买或因司某原因导致购买不成,则视为违约。

然而,司某未按约定在2018年6月6日前向法院指定账户缴纳竞买保证金40万元,并明确表示放弃竞买。于某认为,司某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10万元保证金,遂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于某返还司某保证金10万元。

二、争议焦点:履约保证金是否具备定金性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是否具有定金性质?司某违约后,该保证金是否应全额返还?

于某在上诉中主张:“根据双方约定,本案的履约保证金不仅具备补偿性,还具有惩罚性。因司某的违约行为,其无权要求于某返还保证金。”

显然,于某将履约保证金视同定金,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三、判决要旨:保证金性质以合同约定为准,未明确约定不适用定金罚则

(一)二审法院的认定逻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司某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向于某、某房产经纪公司明确表示放弃竞买案涉房产。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依据案涉合同约定,司某所交履约保证金并未明确约定为定金,故不适用定金罚则。”

这一认定包含两层关键逻辑:

第一,违约责任的成立与承担方式相分离。 司某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须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而非笼统由“保证金不予退还”处理。

第二,保证金并非天然的定金。 合同将所涉款项命名为“履约保证金”,但合同通篇未出现“定金”字样,亦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如“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因此,该保证金不具定金性质。

(二)一审法院对保证金性质的说理

一审法院的论证更为详尽:

“该履约保证金系三方签订合同后,为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费用损失或因违约支付违约金的一种保证形式,非定金,不具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该履约保证金在解除合同时,依法应予退还。”

法院进一步指出,合同虽未约定代理服务费及相关支出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但司某“也有义务支付相关报酬”,可以协商后“在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支付”。这意味着,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担保债务履行和损失填补,而非惩罚违约方。

(三)“未反诉”是维持原判的另一重要因素

二审判决还特别强调了一个程序性事实:

“于某在一审中也并未针对自己的经济损失提出反诉主张。因此,一审法院做出的于某向司某返还保证金,于某的经济损失另行主张的处理方式,对于某的实体权利没有实质损害。”

这一表述表明:法院并非认定于某没有任何损失,而是认为其损失应当在反诉或另诉中主张。未主张违约金或损失赔偿,并不能通过没收保证金的方式自行“抵扣”。

四、实务指引:如何正确约定和运用保证金条款

结合本案,总结以下具体方法和步骤,帮助合同当事人规范条款设计、有效维护权益:

(一)缔约阶段:明确保证金性质

  • 如需定金效力,务必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为“定金”字样,并写明适用“定金罚则”(如“支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如为履约保证金,应明确担保功能、返还条件、扣除情形及计算方式。可约定“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实际损失及违约金”,但应尽量量化损失计算标准,避免条款模糊。

(二)违约发生阶段:固定证据,评估损失

守约方应及时保存违约证据、支出凭证及损失评估报告。本案中,于某未举证具体经济损失,是法院判决保证金全额返还的重要背景。守约方应当知晓:仅证明对方违约,不等于证明自己的损失数额。

(三)诉讼阶段:及时提出反诉或另诉

守约方如确有经济损失,应在原审中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主张违约赔偿。本案二审法院明确表示“于某的经济损失另行主张”,“对于某的实体权利没有实质损害”,实际上为于某保留了救济通道——若于某能举证损失,仍可另案主张。

五、延展思考: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还涉及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违约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应《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确认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同时强调“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新增了违约方司法解除制度:在特定情形下,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终止合同,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可见,违约不等于被“锁死”在合同关系之中,但违约方须面对相应的责任后果——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非简单地“丧失全部保证金”。

六、结语

本案二审判决以“未明确约定为定金”为由,否定了保证金没收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体现了司法对格式条款和惩罚性条款的审慎态度。

对市场主体而言,合约条款不能“想当然”——“履约保证金”四个字不能自动产生“定金罚则”的效果。明确约定、量化损失、及时主张,方是维护权益的正确路径。若你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携带合同文本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条款性质并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津01民终9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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