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9

日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起算争议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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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施工合同履行中最关键、最易引发争议的环节。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拒绝支付工程款,而承包方追索款项时,除本金外,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往往是双方博弈的焦点。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情的复杂性,利息起算点在不同案件中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直接关系到承包方可得利益的数额。本文以一则真实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深度解析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的争议焦点、裁判规则与实务操作要点。

一、案件回顾:工程已交付,利息从何时起算

2019年,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2021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某建公司于2021年7月向某置业公司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送结算金额为7800万元。某置业公司签收后,以“内部审核流程较长”为由迟迟不予确认。直至2022年3月,某置业公司才出具审核意见,最终审定额为7200万元,并要求扣除各项费用共计180万元,实际应付仅7020万元。某建公司对审计结果不予认可,双方多次磋商未果,2022年8月,某建公司将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逾期付款利息究竟应当从何时起算?某建公司主张,工程已于2021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最迟应在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未付,利息即应自2021年8月1日起算。而某置业公司认为,结算尚未完成,双方对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在结算金额确认之前,不能认定“逾期”,利息应从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起算。

二、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利息起算的法律依据与实务分歧

本案所揭示的问题,是建工领域高频且棘手的争议点。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遵循“以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则法定”的裁判逻辑。然而,由于“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之间的时间错位,法官在认定起算点时往往存在不同裁量尺度。

(一)合同明确约定的,从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此为首要裁判规则。例如,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95%”,若工程于6月1日验收合格,则7月16日起未付部分即构成逾期。

(二)合同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依次适用法定规则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争议焦点:“以审代结”与“拖延结算”情形下的利息起算

本案例中,某置业公司主张“结算未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颇具代表性。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时还需要重点审查以下细节:

  • 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的审核期限是否合理。若合同约定了明确的审核期限(如28天),发包方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部分高院指导意见,可视为其认可送审价,且逾期之日起应支付利息。
  • 发包方是否构成“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若发包方以拖延审核、反复要求补充材料等行为恶意延迟结算,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视为条件已成就,自起诉或交付之日起算利息。
  • 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实质性争议,是否影响利息起算。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工程款利息本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只要工程已实际交付或已投入使用,发包方即实际占有并受益于承包方的劳动成果,在无合同明确约定且结算拖延责任不在承包方的情况下,利息应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结算金额的争议不影响利息的起始计算。

三、本案裁判逻辑推演与启示

结合上述规则,法院在对某建公司诉某置业公司一案的审理中,大概率会从以下维度考量:

  1. 审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97%,因工程于2021年6月30日验收合格,应付款日为2021年7月30日前。即使结算金额存在争议,对于无争议部分(如双方均确认的有效票据对应的已完工程),发包方仍有义务先行支付。
  2. 审查双方对结算拖延的责任。某建公司于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即提交了完整结算资料,履行了结算协助义务。某置业公司长达八个月才出具审核意见,且提出的核减事项(如扣除各类费用)缺乏合同依据,明显构成迟延。法院极有可能认定某置业公司对结算迟延负有主要责任。
  3. 分段认定利息起算点。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应付而未付部分,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利息(约7200万元中的大部分)。对于存在争议、需经鉴定或审计后确认的部分,法院可能酌情认定为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但若某建公司未能提供更有利的证据,该笔争议部分的利息损失或会扩大。

案例启示: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结算意识。若签订合同时未明确约定“发包方逾期审核视为认可送审价”的条款,在发包方拖延结算时,并未掌握主张利息起算的主动权。厘清利息起算规则,是追索工程款纠纷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四、实务操作痛点与破局建议

梳理近年来大量建工结算纠纷,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结算拖着不办,利息白白流失”“审计反反复复,不知何时是个头”“合同没约定,法院会不会不支持利息”“诉讼时效会不会中断”“质保金逾期返还该不该算利息”“申请造价鉴定期间的利息怎么算”**等。

针对上述痛点,给承包方提出以下十条具体建议:

  1.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进度、结算审核期限以及 “逾期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条款,用足意思自治空间。
  2. 工程竣工验收后,务必采用EMS邮寄或当面签收方式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并保留好签收凭证、邮寄单据及物流跟踪记录,以备证明提交时间。
  3. 若发包方以“审计”为名拖延,要核实双方是否有审计约定的合意。若仅为发包方单方内部程序,不构成对承包方的约束力。
  4. 项目施工过程中,养成按月(或按形象进度)办理过程结算的习惯,将已确认的工程量与金额固化,防止最终结算时一次性清账的巨大风险。
  5. 若发包方出具了明确的审核意见但扣款不合理,应结合证据逐项书面驳斥,切勿在会议纪要或询证函上签字认可。
  6. 发包方逾期付款时,不仅主张本金,还应同步主张利息(LPR或合同约定利率)与违约金(若有约定),并根据合同约定起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7. 注意诉讼时效管理。对于超过付款节点的债权,建议每半年通过发函、对账、提起诉讼等方式中断时效。
  8.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实际交付后,及时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18个月内主张),为后续执行提供保障,扩大债权受偿确定性。但需注意,若工程被发包方抵押,优先受偿权仍可对抗抵押权。
  9. 在主张利息的同时,注意区分垫资利息与工程款逾期利息的不同起算规则。若合同约定由承包方垫资施工的,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不能主张垫资利息,只能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
  10. 若合同因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行为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方仍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逾期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日起算。

五、结语

逾期付款利息虽非工程款本金,但累积数年亦是一笔可观的数字。在发包方强势、市场供大于求的背景下,施工企业必须将结算与收款条款嵌入合同谈判的核心策略,在履约万全过程固定证据链条。掌握利息起算的规则,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企业经营利润的护城河。


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逾期利息常见咨询问答

  1. 问: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但发包方迟迟不审核结算,也不支付尾款,利息可以主张吗? 答:可以。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发包方拖延审核并非不付利息的合法理由。

  2. 问:合同里没有约定利息计算标准,起诉时利息按照什么利率计算? 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标准的,从其约定,但总计不宜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3. 问:发包方在日照市东港区,我们公司在市南区,工程在日照高新区,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即日照高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具体为日照市高新区,一般由该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 问:工程没有实际交付,但竣工验收合格了,一直放在那里,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建设工程没有实际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利息自承包方提交完整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

  5. 问:双方对结算金额争执不下,法院会如何处理利息起算? 答:法院会对无争议部分与争议部分分别处理。对于无争议的工程款部分,自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需通过造价鉴定确定金额的部分,自鉴定意见出具后判决确定付款期限,或酌情自起诉之日起算。

  6. 问:发包方以“政府审计”为由拒绝付款,法院支持吗? 答: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否则发包方不能将内部审计或行政审计作为拖延付款的理由。自工程交付之日起,利息照常计算。

  7.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合格,还能要利息吗? 答:可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方可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逾期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8. 问:发包方在诉讼中突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这部分款项的利息如何处理? 答:该部分款项自应付款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利息仍应计算。发包方仅支付本金的行为,不视为对利息责任的免除。

  9. 问:我们通过微信与发包方沟通结算,这些记录能作为利息起算的证据吗? 答:可以。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核对结算、催款的过程及发包方确认付款的时间节点,可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10. 问:发包方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利息能否免除? 答:若发包方确有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方拒绝修复,其拒付行为可能具有合理抗辩事由,但需支付修复费用后的剩余款项仍应支付。利息是否免除需结合抗辩成立时间及金额确定,不能一律免除。

  11. 问: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每一笔工程款应付而未付之日起算。建议及时发函催款并保留签收记录,对超过三年的逾期部分,需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事由。

  12. 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长期不组织结算,起诉前需要先进行造价鉴定吗? 答:未必。若合同对结算依据有明确约定或已有过程结算文件的,可直接起诉。若合同约定不明、双方差距过大,诉讼中可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确认造价。

  13. 问:申报的结算金额与最终法院判决金额差异较大,影响利息起算吗? 答:不影响利息起算。利息是金钱债务的法定孳息,只要存在应付未付的款项,自应付款之日起即计算,与最终判决金额无直接联动。

  14. 问:发包方破产了,工程款利息还能主张吗? 答:能。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均属于破产债权,但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承包方应尽快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5. 问:日照市五莲县的一个工程项目,发包方拖延结算,我们想起诉,利息和本金能否一并主张? 答:完全可以。在起诉状中应明确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本金XXX元及自X年X月X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避免仅主张本金导致利息另行起诉的诉累。

  16. 问:合同中写明“结算完毕后一次性支付”,但结算拖延了两年,承包方利息怎么主张? 答:若合同约定“结算完毕后支付”但未约定结算完成期限,承包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结算文件,期满后发包方未答复或未支付的,可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利息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7. 问: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包的商铺装修工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利息可以计算吗? 答:可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利息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按LPR计算。

  18. 问:业主支付的部分款项,是先冲抵本金还是先冲抵利息? 答: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按顺序抵充。即先利息后本金,对承包方有利。

  19. 问:发包方提出“结算审核中,不应计算利息”,该抗辩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该抗辩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期间不计息”或“结算完成前不支付任何款项”,否则利息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20. 问:如果工程款是通过强制执行拿回的,申请执行前两年至五年的利息还能主张吗? 答:可以,但需注意证据收集与诉讼时效。只要在诉讼中明确主张了利息,且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并存在中断事由,均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申请。若判决判项仅明确“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执行阶段应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21. 问:我们在鄄城县(注:为日照市同级地区菏泽市下辖县)有个项目,发包方是当地城投公司,迟迟不结算,利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计算吗? 答: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若高于逾期利息,承包方可按约定主张违约金,但需注意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发包方可请求法院调减。建议在诉讼中列明计算依据,并做好LPR与违约金之间的选择比较。

  22. 问:起诉时主张了工程款本金,但没有明确提出利息,判决生效后还能再起诉要利息吗? 答:若诉讼中未主张利息,判决生效后另行起诉利息,法院可能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或认为承包方已放弃该部分权利。务必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列明利息诉讼请求。

  23. 问:成本测算时发现工程利润率极低,为了中标压低报价,现在发包方拖延结算,导致亏损进一步扩大,能否主张高于LPR的利息? 答:不能。法律对利息计算有明确标准,不能因实际亏损加大而突破利率上限。但若合同约定有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该违约金可覆盖资金占用损失,则可主张违约金条款。

  24. 问:我们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合同备案文本中付款时间与私下签订的补充协议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一般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即“白合同”优先。除非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有明确变更且非因客观原因,否则法院倾向于以备案合同确定付款时间与利息起算。

  25. 问:在日照市岚山区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安装光伏设备时损坏了部分防水层,以此为由拒不结算,如何应对? 答:发包方的拒付理由应与其质量抗辩范围相当。损坏部分系发包方自身行为所致,可通过证据固定并书面通知其修复,不能成为整个工程款拒付及利息免除的合法事由。

  26. 问:拆除工程(土方、拆除、清运)合同是否适用建设工程价款利息规则? 答:适用。拆除工程属于建筑施工范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比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利息起算规则相同。

  27. 问:工程停工后复工,复工后竣工,利息起算以哪个时间节点为准? 答:以实际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或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停工期间产生的管理费、窝工损失另行主张。若复工后工程未交付也未验收,则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或起诉之日为基准。

  28. 问: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法院对建工案件的级别管辖如何划分? 答: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具体以各省高院规定为准)的第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由中院管辖。标的额以下的由基层法院管辖。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的建设工程案件,大标的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9. 问:发包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法院还会计算利息吗? 答:会。法院可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并判决。利率计算不受被告下落不明影响,但需注意及时启动诉讼程序,避免因诉讼周期过长导致利息持续累积而超过时效。

  30. 问:工程质保金到期后发包方拖延返还,质保金的利息是否支持? 答:支持。质保金本质上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合同约定质保期满无息返还的,逾期未返还的部分自期满次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质保金性质,按工程款处理。

  31. 问:日照市莒县的一个项目,发包方是自然人,不是公司,工程款利息能按民间借贷利率主张吗? 答:不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利率上限,仍应按照LPR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处理。不能以发包方是自然人为由提高利率标准。

  32. 问:向发包方发函催款,但对方拒收,能否作为利息起算的证据? 答:若通过EMS邮寄,保留好邮寄面单及未妥投退回的凭证(注明退回原因),并辅以短信或电话录音佐证催款事实,可证明承包方主张权利,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33. 问:工程款分多期支付,每期都延期,利息如何分段计算? 答:分批次计算。以每一期约定的付款日为起算点,分段计算利息,最终加总。核算较为繁琐,建议在起诉状中附明细表。

  34. 问: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一个电子厂房项目,因发包方方案变更导致返工,延长了工期,结算时因逾期延误,发包方反诉工期违约金,利息如何主张? 答:利息主张不影响工期违约金的处理。承包方应就方案变更、返工指令、顺延工期等事实及时发函确认,主张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并支付增量部分工程款,利息自该部分款项应付之日起算。

  35. 问:法院支持利息的起算时间与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的时间有关吗? 答:没有直接关系。但鉴定报告确认争议工程造价金额后,法院可能指定一个合理的付款期限,自该期限届满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同的利息起算点,法律后果有差异,需具体对比)。

  36. 问:因发包方未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停工,停工期间的设备租赁费损失能否作为工程款利息主张? 答:不能。设备租赁费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范畴,与工程款逾期利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请求,应通过主张违约损失或顺延工期索赔方式解决,不能混入利息计算。

  37. 问:日照周边威海市某项目(与日照市同级)的工程款纠纷,能否在日照起诉?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行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工程在威海,需到威海法院起诉,不能协议选择日照法院管辖。若合同中有协议管辖条款,应审查是否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38. 问:发包方声称按“背靠背”条款,待总包方收到业主款项后再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答:若“背靠背”条款有效,承包方需举证总包方已收到业主款但未向其支付时,方可主张逾期利息。但主流司法观点倾向于认为总包方负有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的义务,若怠于行使,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利息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9. 问: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能否一并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费用能否要求发包方承担? 答:可以。对于工程款及利息纠纷,为防止发包方转移财产导致执行难,建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法院在判决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时一并处理。

  40. 问: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的一个景观绿化工程,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能否对在建工程行使留置权?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抵押权)而非留置权。承包方在发包方未按期付款的情况下,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申请法院拍卖工程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但需在18个月内主张。

  41. 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在竣工之前(如基础完工支付30%),该部分款项逾期,利息从何时算? 答:从合同约定的该期款项支付期限届满次日起算。无需等待工程整体竣工或结算。承包方应对各付款节点单独主张。

  42. 问:发包方在审理中认可欠款事实,但法院迟迟未判决,利息在判决前还能不断增加吗? 答:利息一直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若发包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利息并无停滞一说。

  43. 问:日照市东港区某商业综合体的项目,发包方是外地公司,诉讼中能否申请调查令调取发包方在银行的对公账户流水用于保全? 答:保全阶段一般只能依申请查封、冻结账户,无需调查流水。若需证明发包方资金流向、恶意拖欠等,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44. 问:双方口头协商同意以房抵工程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利息还继续计算吗? 答:以房抵工程款系新债清偿协议。若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原债务并未消灭,利息继续计算。若已办理过户,则产生以物抵债效力,利息停算。

  45. 问:审计报告显示核减金额高达30%,承包方认为不合理,诉讼中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答:可以。若审计报告依据明显不足、遗漏关键项目或程序严重违法,承包方可申请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准许后,利息仍自应付时间起算,鉴定结果不改变利息起算之日起。

  46. 问:发包方提出工程质量保修期未满而拒付质量保证金,是否构成逾期? 答:质量保证金和工程款的支付节点不同。若合同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而保修期未满,则发包方拒付具有合同依据,不构成逾期,不产生利息。但若保修期已满,发包方拖延返还,自保修期届满次日起算利息。

  47. 问:在日照市岚山区施工的工程,发包方因资金链断裂,与第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欠付工程款转让给第三方,利息向谁主张? 答: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原债权及从权利(含利息)。作为受让方,需关注利息起算点是否中断。作为发包方,若转让通知未送达,承包方仍可向发包方主张。

  48. 问:工程地勘报告与实际不符导致工程量增加,发包方拒绝确认增量部分,该部分利息如何起算? 答:若增量部分已报请发包方确认或监理签字,但因发包方原因未能出具签证,承包方可依据现场影像、施工日志及监理例会记录等证据主张。利息自提交包含增量部分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49. 问:日照某大型化工企业的厂房建设,发包方要求必须使用其指定的供应商,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结算时发包方不认可,利息会算少吗? 答:不会。发包方指定供应商的行为不影响工程款本金计算,利息也不因此减免。关键是需要保留发包方书面指定供应商的函件,证明该价格系发包方指示所致,作为结算依据。

  50. 问:判决生效后发包方仍不付款,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利息怎么计算? 答:执行期间的利息包括两部分:一是判决书确定的逾期利息(按LPR或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两者独立并行计算。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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